人身意外傷害險不能替代安責險嗎

2022-04-04 16:25:54 字數 5418 閱讀 9465

1樓:abc保險網

我也在做安全標準化,這個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管理制度沒有查到,我只查到這個:

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制度

自2023年以來,我鎮明確要求在安全生產領域特別是高危行業推行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簡稱「安責險,以下同)制度,推行「安責險」制度可以實現安全生產社會化管理、提高事故預防能力、有效轉移企業責任風險,可以切實保障受害者權益、維護社會穩定,有效保障我鎮安全生產順利開展。

一、制度內涵

全面、客觀地認識「安責險」出臺的背景、欲實現的功能和制度的定義,有助於人們理解此項制度的深刻內涵。

(一)安責險提出的背景。

通過前期對於高危行業企業現行風險責任管理現狀的調研,風險抵押金制度在實施過程中備受各方爭議;企業不支援,有關**部門不理解,造成實施效果不理想,沒有起到「強化企業安全生產意識,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建立安全生產長效機制」的作用。工傷保險「廣覆蓋、低賠償」的特點,已遠遠不能滿足事故發生後對於從業員工的保障需求,賠付「手續繁雜、時間滯後」特點,不能及時緩解企業壓力,且工傷保險缺乏事前風險防範作用。其他商業保險的經營主體及服務質量參差不齊,保險產品單一,市場競爭混亂。

因此,設計、推行一種新的制度——安全生產責任保險,以保證企業認真落實安全生產責任,轉移企業生產經營風險,增強風險防範意識,保障員工既得利益不受損害,減輕**負擔,促進社會經濟的穩定、健康發展,則成為當務之急。

(二)安責險承擔的主要功能。

「安責險」應是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制度的替代,是工傷保險制度的補充和完善,是僱主責任險、意外人身傷害險等安全生產領域商業保險制度的綜合,其主要功能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保障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權益;二是轉移、分散企業風險;三是減輕**負擔,轉變**職能;四是發揮保險對安全生產的社會化監管作用。

(三)安責險的基本定義。

指被保險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因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造成所僱員工及第三者等受害人的人身**時應依法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按照保險合同約定的企業賠償責任確定依據及方式確定賠償責任額,在保險賠償限額範圍內進行經濟賠償的責任保險」。

(四)安責險的設計原則。

1、保本微利,體現公益性。安責險是國家安監總局在全國高危行業安全生產形式依然嚴峻的情況下,為有效預防生產安全事故,化解事故風險而指導各地安監部門著力推行的責任保險。安責險作為**主導,為保障企業及其從業人員合法權益而設計的產品,必須體現其社會公益性的一面,在費率、保額等各方面應與普通商業保險有所差別;而保險公司作為經營主體,除了實現企業基本盈利外還肩負著更重要的社會責任,必須為保障經濟社會與安全的協調發展作出應有的貢獻。

2、無過錯責任原則。由於生產安全事故絕大多數是責任事故,責任事故必將涉及到企業的過失行為,而安責險出臺的目的就是要減輕企業的責任風險,因此,筆者認為只要被安監部門認定為責任事故,無論企業有無過錯(除故意行為造成的刑事責任外),都應屬於安責險賠償範圍。

二、把握市場需求

(一)多數企業按高風險崗位人數購買安責險。

多數企業考慮到崗位安全風險係數及其風險控制成本,僅願意為高風險崗位人員購買安責險,特別是規模大的企業,反映尤為突出。以「瀘州北方化學****」為例,在冊員工5000餘人,屬於危險化學品生產型企業;該企業自2023年以後,每年事故死亡人數控制在1人以下。參照河南危險化學品生產型企業安責險保費繳納計算,如果全員購買,則為:

(580元/人×5000人)×(1-20%)=2320000元,(3000人以上企業給予20%優惠),企業每年需要投入232萬元用於購買安責險,而1人事故損失才30萬元左右,按此推算,一年的保險支出接近於8年的事故損失,這種情況下,企業購買的意願不足,而如果按其高風險崗位300人計算,保費支出近17萬元,則可以有效降低事故損失。

(二)已保僱主責任險人身意外傷害險的企業希望將其轉化為安責險。

相對於僱主責任險和意外傷害險,安責險還綜合了公眾責任險的保障範圍,且更具針對性(針對生產安全事故),並且增加應急救援費用等賠償專案。所以已購買僱主責任險的高危行業企業希望將僱主責任險和意外傷害險轉為安責險,或到期自動終止,轉而購買安責險。

(三)地方安監部門希望通過強制方式全面推行安責險。

一方面,地方安監部門在多年的實踐中已充分認識到風險抵押金制度和工傷保險制度的侷限性,迫切需要一種新的制度來推動安全生產工作向前開展。安責險的出現順應了現實需求。另一方面,地方安監部門認為高危行業集中了大量的安全生產事故風險,如果通過市場方式由企業自行選擇是否購買安責險,則會由於「逆向選擇」原理導致保險公司將高風險過度集中而無法分散,最後將以嚴重的經營虧損為代價放棄對安責險的承保,因此,為了保證安責險投保方和承保方的利益均得到合理體現,從而保證制度的順利實施,必須通過強制方式全面推行安責險。

三、將保險物件與行業風險特徵掛鉤

按照前面對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定義,其保險物件包括受事故損害的企業從業人員和第三者兩個方面,然而,現實中各行業因風險特徵不同,受害物件也會有所差別,比如,煤礦行業的生產安全事故一般只會從業人員造成損害,而危化行業的生產安全事故不僅會造成從業人員損害,並且會因氣體或原料等物質洩漏或**造成除從業人員外的第三者損害。因此,筆者認為,在產品設計時應該按行業分別對保險物件、賠償範圍等內容進行約定。

四、合理確定賠償限額

合理設定賠償限額是安責險制度得以有效維持和發展的基本保證。另一方面,設定的賠付限額應能夠充分轉移企業的安全生產責任風險、保障員工的合法權益。因此,確定賠付限額應符合以下兩個方面的要求:

(一)體現區域經濟發展水平。

賠償限額應能滿足受害者或其家屬的基本生活需求。賠償金額的設定必須能使企業風險得到有效轉移,同時使受害者及其家屬的生活能得到基本保障;而且賠償金額的設定隨著生活水平的增加而增加,可隨著區域經濟發展水平的變化而變化。

(二)與國家法律規定相適應。

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3〕20號)規定,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20年計算。其它相關費用也有具體規定。正在審議的《侵權責任法》中增加了交通事故、礦山事故等侵權行為造成死亡人數較多的,可以不考慮年齡、收入狀況等因素,以同一數額確定死亡賠償金的條款。

安責險規定的責任限額應考慮與人身損害賠償相關的法律法規,以從法律層面有效轉移企業責任。

五、科學釐定保險費率

科學釐定費率是安責險得到企業廣泛接受的基本前提。調研中,費率的相關問題得到企業的廣泛關注,各與會人員也對費率設定問題提供了一些寶貴建議。為充分實現安責險費率槓桿對企業安全管理的有效引導,同時為了防止逆向選擇,提高安責險的接受程度,須根據高危行業和企業的具體風險情設定與之相對應的不同費率檔次。

(一)分行業實施差別費率。

目前,安責險的設計主要面對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四大高危行業領域。由於四大高危行業領域的生產方式、作業場所、行業規範和產品性質等方面的不同,它們的事故和可能造成的事故損害程度也存在明顯差別。不同行業領域的危險及風險程度從它們的生產安全事故資料中就能直觀體現。

以成都市為例:2006—2023年期間,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的事故起數和死亡人數佔成都市工礦商貿類事故起數及死亡人數的比例分別為:6.

24%、3.47%、0.35%、3.

64%;9.64%、5.73%、0.

78%、8.33%。因此,為體現行業之間的公平性,促進行業規範安全生產管理,安責險應分行業實施差別費率。

(二)按企業安全風險等級實施分級費率。

同一行業內,不同企業在生產規模、從業人員素質、安全生產條件、安全生產管理水平、標準化程度和安全投入方面的差異使它們的風險程度也不盡相同。因此,應根據企業的不同風險等級(建議設優、良、中、差四個等級),設定不同的費率檔次。同時,中介機構的選擇也是一個重要方面,它需要具有相當的規模、網路和技術實力,才能對各企業進行客觀、公正、科學、合理的風險評價,給出相應的安全評價等級。

另外,隨著企業規模的逐步擴大,安全投入的逐年增加,可每隔幾年重新評價企業安全風險等級,根據新的風險等級確定新的費率購買安責險。

(三)根據企業上年度的生產安全事故情況實施浮動費率。

為促使企業自身不斷加強安全生產管理,預防和控制事故的發生,應根據企業上一保險年度的安全生產工作狀況及生產安全事故記錄,在購買本期保險時,按照一定比例對該企業的保險費率進行上、下浮動調整,以此調動企業加強安全管理的積極性,提高企業管理人員做好安全生產工作的責任心。參照交強險的實施辦法,設定基準費率,以後每年的費率均在基準費率的基礎上進行上下調整;同時設定費率調整比例和費率的最高及最低標準。

六、按崗位風險程度核定投保人數

合理的投保方式和投保人數是安責險得以順利推行併發揮其功能的良好基礎。相對於其他行業,高危行業易發事故,高危行業企業風險較大。但是行業內部不同領域的企業在事故風險及隱患上仍有很大差別;企業內部不同的工作崗位,其風險程度同樣不同,並非高危行業企業的所有崗位均為高風險崗位。

若要求企業為所有員工購買安責險,其保費成本過高,無異於增加了企業負擔。故筆者建議根據企業需求及安責險設計原則,細分高危行業領域、明確高風險崗位;高風險崗位按實名方式全員購買;低風險崗位按不記名方式確定最低人數的形式進行購買。

(一)細分行業、明確高風險崗位。

為核定企業高風險崗位從業人員,有必要將高危行業進行細分,明確行業內各領域的高風險崗位。企業內不同的崗位,其風險係數也不相同。以煙花爆竹生產型企業為例,它一般包括藥物混合、造粒、篩選、裝藥、築藥、壓藥、切引、搬運等危險工序,從事藥物混合人員與搬運人員發生事故的機率肯定不同。

因此,需要依照一定標準,細分行業領域,並確定其高風險崗位,以便安責險的順利推行。

(二)高風險崗位按實名方式全員購買。

設計安責險的主要目的在於保障企業對於生產安全事故中人員**的損害賠償;而高風險崗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機率更大。故建議高風險崗位全員購買。而實行「實名購買」的方式,是為了有效規避企業道德風險,避免謊報情況的發生。

同時針對中小型企業人員流動性大的特點,採取可以隨時更名的方式進行參保,以此使企業員工的合法權益得到有效保障。

(三)低風險崗位按不記名方式確定最低人數。

低風險崗位也不能因為其危險係數小,事故發生率低而不進行參保。考慮到企業投入成本及其接受程度,筆者建議低風險崗位人員,採用不記名形式,按低風險崗位從業人員的一定比例進行參保,根據企業規模和風險等級等因素確定一個科學的事故累計賠償限額和每人賠償限額。

七、規範服務水平

(一)簡化理賠程式。

據調研瞭解,目前現有的工傷保險及人身意外險、僱主責任險等商業保險,由於需要相關部門出據的事故鑑定結果、證明和清單等大量單據,致使理賠手續複雜,賠付效率低下;通常從受理到結案的時間在6個月左右,有時甚至一年以上。

故建議,安責險應擬定相應條款,規定保險公司在保證證明有效的情況下,儘量簡化理賠程式,體現安責險迅速、實效的特點。

(二)設定賠付時限。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等級,擬定賠付時限。規定保險公司在接到案件報告時,應立即查勘定損,提高工作效率,縮短賠付時間,在規定時限裡結案,及時保障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及企業責任風險得到有效轉移,充分實現安責險的保障功能。

(三)提供墊付承諾。

必須降低墊付程式啟動標準,實行賠償金先行墊付機制。如保險公司一旦接到企業事故賠償申請,經初步核查評估事故損失後,可以墊付部分賠償金以幫助企業處理安全生產事故,緩解企業生產經營壓力。這也能體現出安責險的先行墊付特點在穩定企業生產,減災減損方面的功能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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