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單方收藏是否合理

2022-04-02 15:11:08 字數 6080 閱讀 1244

1樓:新春大地

一是:正規的勞動合同是一式三份的,你的怎麼才二份?(勞動鑑證部門一份、用工單位一份,勞動都一份)

二是:勞動合同是要經當地勞動管理部門鑑證的,你們的是不是沒經勞動部門鑑證(蓋有當地勞動管理部門的印章),有沒有可能是甲方拿去勞動部門做勞動合同鑑證,所以還沒歸還給你們,這種事情直接問辦理這件事的經手人或部門就是了。

三是:用人單位故意不給你們,你們可以去當地勞動管理部門(勞動局)投訴。

2樓:匿名使用者

1、對方行為不合法,但是你肯定舉不出證據來,這是公司慣用的手法。但是無關緊要,給他們就給他們吧

2、工作服花不花錢, 花錢的話就算給你20套也是不合法的。不花錢他給你幾套你就穿幾套

3樓:

是違約行為,合同上註明但是未予兌現就是違約行為,此外勞動者有權擁有一份勞動合同,你可以向你所在公司的人事部門問詢,如果有必要可以向你所在地區的勞動仲裁部門申請仲裁。

4樓:紀小曉嵐

你好:1.不算是侵權行為,你可以要求單位把你那份合同還給你,如果不還,你可以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反映情況,並提出要求籤訂書面勞動合同。

拿不出書面勞動合同對你單位來說,風險更大,相信單位會將你那份合同還給你的。

2.發兩套工作服是合同的約定,如果單位只發放一套,那麼構成違約。你可以要求單位承擔違約責任。

希望我的回答能給你帶來幫助。

5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合同應當雙方各執一份。如因此給你造成損失的話,可以主張賠償。

縱橫法律網-北京市中廣承平律師事務所-郭巨集宇律師

6樓:匿名使用者

不太合理,任何合同需要雙方簽字確認

公司單方持有勞動合同,卻不承認勞動關係,怎麼辦?

7樓:韓飛律師

勞動者可以通過工作證或工作牌(最好蓋有公章)、工資卡交易記錄、工資條、有公司名稱的工裝、去地稅局列印並蓋章的個稅完稅證明、考勤記錄、社會保險繳納記錄、派工單、同事證言(離職在職的都可以)、錄音錄影或者其它有你名字和公章或老闆簽字的的書面材料等都可以作為證據證明勞動關係。

確認勞動關係,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申請仲裁。

《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

一、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8樓:紫砂擺渡人

只要你有工資卡,打款紀錄,考勤記錄,工號牌,工作服,工作日誌,同事作證,都可以證明你與公司存在勞動關係。其次,申請仲裁時,企業具有主動提供工資表,勞動合同等資料。最簡單的就是如果公司辦理了社保,就肯定存在勞動關係。

另外,你可以拍照。

9樓:人生如夢象花朵

到當地勞動俁障局,諮詢!

10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提交能證明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據,如:

1、工資單,工資卡,銀行發工資的記錄;

2、各類社保卡,包括養老保險、養老保險等;

3、招工表;

4、勞動局的備案表;

5、工作證;

6、上崗卡;

7、報銷憑據;

8、出差介紹信;9、獎狀;10、出勤表包括打卡記錄;

11、崗位職務簽字,比如保管員的簽字、化驗員的簽字12、供銷合同的簽字;

13、廣告,比如作為聯絡人等證據;

14、證人證言;

15、能夠證明勞動關係的錄音;

16、上崗工作時的**;

等等都可以,只要提出來,就算單位不拿出勞動合同,都否認不了勞動關係。

11樓:丹採波

做多久了,有沒有交社保

用人單位單方更改勞動合同有效嗎?合法嗎?如圖所示的更改條款違規嗎?

12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用人單位單方變更勞動合同不合法,不管是用人單位還是勞動者,都必須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變更。

13樓:王浩律師

單方修改無效,合同合同,就是各方的合意,單方的意思表示不是各方合意。

14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在員工大會上通過就有效,若單位單方修改就無效。

15樓:掰遊戲

最好一式兩份,單方改沒用

16樓:匿名使用者

就修改內容而言是符合法律規定的。但未和勞動者協商而言用人單位單方更改勞動合同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七十七條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17樓:藍天白雲

用人單位單方更改勞動合同是無效的,如圖所示的更改條款有違規的,違規的是第二款,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1.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2 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3.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4.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18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經過員工的確認不發生效力

法律允許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19樓:華律網

第一種情形:法律明確規定不得解除勞動合同但用人單位強行解除的。主要指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第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第二種情形:在勞動者不符合《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40條規定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而用人單位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三種情形:用人單位違法裁員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0樓:匿名使用者

1、《勞動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2、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拓展資料: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21樓:大超love雪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拓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1、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2、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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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按照 勞動法 和 勞動合同法 規定,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且用人單位需支付一定的經濟賠償金。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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