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產抵押和動產質押有什麼區別,動產抵押典當業務和動產質押典當業務有什麼區別

2022-04-01 02:15:31 字數 5552 閱讀 4721

1樓:匿名使用者

動產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佔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 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中國《擔保法》的規定以該動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的價款優先受 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移交的動產為質物。

動產質押的設定。設定動產質押,出質人和質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根據中國《物權法》的規定,質押合同是諾成合同,並不以質物佔有的移轉作為合同的生效要件。

動產抵押,也就是指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轉移佔有而供作債務履行擔保的動產,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予以變價**並就其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動產抵押基本上具備了不動產抵押所具有的一切屬性。但動產與不動產相比可知動產是可自由移動的物,是比不動產豐富多樣而其價值又不亞於不動產的物。

動產抵押反擔保和動產質押反擔保主要有三個方面的區別:

★ 反擔保物的關聯方式不同

動產抵押反擔保與動產質押反擔保的本質區別在於是否對反擔保物的佔有。動產抵押後,抵押物仍歸抵押人(債務人)佔有使用,而動產質押後,質物需移產質權人(擔保人)佔有。

★ 風險度不同

擔保人選用動產抵押反擔保時,由於抵押物仍歸抵押人佔有,抵押人有可能將抵押物挪用、轉移、變賣,增加了擔保人的風險度;動產質押由於質物移產質權人佔有,不存在質物被挪用、轉移、變賣的可能性,大大增加了擔保人的安全性。

★ 變現方式不同

《擔保法》規定,動產抵押的抵押人到期不能償還債務,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商將抵押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以抵押物所得的價款受償,由於擔保人不佔有抵押物,因此,擔保人與抵押人對抵押反擔保物的處置協商如不成功,只能向法院起訴,以獲得補償;而動產質押擔保人有權按照《擔保法》規定,以動產折價或者拍賣該動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可見動產質押的變現方式更為快速、方便。

2樓:匿名使用者

一、兩者的概念

動產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佔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 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中國《擔保法》的規定以該動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的價款優先受 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移交的動產為質物。

動產質押的設定。設定動產質押,出質人和質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根據中國《物權法》的規定,質押合同是諾成合同,並不以質物佔有的移轉作為合同的生效要件。

動產抵押,也就是指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轉移佔有而供作債務履行擔保的動產,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予以變價**並就其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動產抵押基本上具備了不動產抵押所具有的一切屬性。但動產與不動產相比可知動產是可自由移動的物,是比不動產豐富多樣而其價值又不亞於不動產的物。?

二、兩者的區別

1、抵押物不移轉佔有;質物必須移轉佔有。

2、當事人可以自願辦理抵押登記的,抵押合同自簽定之日起生效;當事人不必辦理質押登記的,質押合同自質物交付之日起生效。

3、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的,可與抵押人協商以抵押物折價或以拍賣、變賣該抵押物的所得價款受償,協議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債務履行期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的,可與出質人協議以質物折價或依法拍賣、變賣質物清償債權。

3樓:匿名使用者

主要區別:

1. 動產抵押後,所有權人可以繼續佔有和使用該動產;

2.動產質押後,動產由質權人佔有.

4樓:小舞姐yyds開學

1.抵押物不移轉佔有;質物必須移轉佔有。

2.當事人可以自願辦理抵押登記的,抵押合同自簽定之日起生效;當事人不必辦理質押登記的,質押合同自質物交付之日起生效。

3.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的,可與抵押人協商以抵押物折價或以拍賣、變賣該抵押物的所得價款受償,協議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債務履行期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的,可與出質人協議以質物折價或依法拍賣、變賣質物清償債權。

動產抵押典當業務和動產質押典當業務有什麼區別

5樓:祕金生閭春

抵押的話要去登記,但動產不受債權人控制。質押的話一般受控制,所謂人質,就是控制的。舉個例子,

汽車典當。

1.抵押:去車管所做個抵押登記,但車子還是債務人在用。

2.質押:車子直接放在債權人那裡。

對於債務人來說,抵押好,因為他的車子還可以用,可以賺錢或運營。對於債權人來說,質押好,因為債務人跑了的話,車子都在的。

動產抵押典當業務和動產質押典當業務有什麼區別 10

6樓:匿名使用者

抵押與質押的區別:

1 抵押標的為動產與不動產;質押標的為動產與財產權利(如有價證卷,票據等等)

2 抵押物不移轉佔有;質物必須移轉佔有。

3 當事人可以自願辦理抵押登記的,抵押合同自簽定之日起生效;當事人不必辦理質押登記的,質押合同自質物或權利憑證交付之日起生效。

4 當事人辦理抵押登記的,登記部門為抵押物的相應管理部門;以**、智慧財產權出質的,當事人應向其相應的管理機構辦理出質登記。

5 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的,可與抵押人協商以抵押物折價或以拍賣、變賣該抵押物的所得價款受償,協議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債務履行期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的,可與出質人協議以質物折價或依法拍賣、變賣質物清償債權。

抵押,就是債務人或第三人不轉移法律規定的可做抵押的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就抵押物賣得價金優先受償。

質押,就是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佔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就該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

抵押與質押的區別在於:

1.抵押的標的物通常為不動產、特別動產(車、船等);質押則以動產為主。

2.抵押要登記才生效,質押則只需佔有就可以。

3.抵押只有單純的擔保效力,而質押中質權人既支配質物,又能體現留置效力。

4.抵押權的實現主要通過向法院申請拍賣,而質押則多直接變賣。

7樓:大蟲律師

抵押的話要去登記,但動產不受債權人控制。質押的話一般受控制,所謂人質,就是控制的。舉個例子, 汽車典當。

抵押:去車管所做個抵押登記,但車子還是債務人在用。

質押:車子直接放在債權人那裡。

對於債務人來說,抵押好,因為他的車子還可以用,可以賺錢或運營。對於債權人來說,質押好,因為債務人跑了的話,車子都在的。

8樓:匿名使用者

抵押:登記時設立

質押:合同簽訂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動產質押和動產抵押的區別有哪些?

9樓:假面

1. 質押屬於擔保物權中的一種。抵押與質押最大的區別就是抵押不轉移抵押物,而質押必須轉移佔有質押物,否則就不是質押而是抵押。第二個大區別就是,質押無法質押不動產(如房產),因為不動產的轉移不是佔有,而是登記。

(1) 抵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不轉移對其特定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為對債權的擔保,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就該財產折價或以拍賣、變賣的價金優先受償的物權。

該財產稱之為抵押物,債務人或第三人稱之為抵押人,債權人稱之為抵押權人。抵押權有法定和約定兩種。法定的無論是否約定必須依照規定;法律允許當事人約定的,可以協商解決。

抵押物必須是可以轉讓的抵押人所有的財產,凡是法律規定禁止流通的或當事人不享有的不得作為抵押物。抵押擔保應當簽訂書面合同,合同內容還包括被擔保的主債務種類、數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抵押物的名稱、數量、所在地、權屬、抵押範圍等內容。

按照法律規定,抵押擔保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抵押登記受理機關應當是該財產的管理機關,如土地使用權的抵押登記為土地管理機關、船舶、車輛的抵押登記機關為運輸工具的登記部門等。

(2) 質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特定財產移交給債權人佔有、作為債權的擔保,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該財產折價或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金優先受償的物權。

該財產稱之為質物,提供財產的人稱之為出質人,享有質權的人稱之為質權人。質押擔保應當簽訂書面合同,質押合同自質物或質權移交於質權人佔有時生效,質押合同的內容與抵押合同的內容基本相同。

10樓:

質押和抵押的區別是什麼?

11樓:匿名使用者

動產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佔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 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中國《擔保法》的規定以該動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的價款優先受 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移交的動產為質物。

動產質押的設定。設定動產質押,出質人和質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根據中國《物權法》的規定,質押合同是諾成合同,並不以質物佔有的移轉作為合同的生效要件。

動產抵押,也就是指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轉移佔有而供作債務履行擔保的動產,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予以變價**並就其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動產抵押基本上具備了不動產抵押所具有的一切屬性。但動產與不動產相比可知動產是可自由移動的物,是比不動產豐富多樣而其價值又不亞於不動產的物。

動產抵押反擔保和動產質押反擔保主要有三個方面的區別:

★ 反擔保物的關聯方式不同

動產抵押反擔保與動產質押反擔保的本質區別在於是否對反擔保物的佔有。動產抵押後,抵押物仍歸抵押人(債務人)佔有使用,而動產質押後,質物需移產質權人(擔保人)佔有。

★ 風險度不同

擔保人選用動產抵押反擔保時,由於抵押物仍歸抵押人佔有,抵押人有可能將抵押物挪用、轉移、變賣,增加了擔保人的風險度;動產質押由於質物移產質權人佔有,不存在質物被挪用、轉移、變賣的可能性,大大增加了擔保人的安全性。

★ 變現方式不同

《擔保法》規定,動產抵押的抵押人到期不能償還債務,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商將抵押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以抵押物所得的價款受償,由於擔保人不佔有抵押物,因此,擔保人與抵押人對抵押反擔保物的處置協商如不成功,只能向法院起訴,以獲得補償;而動產質押擔保人有權按照《擔保法》規定,以動產折價或者拍賣該動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可見動產質押的變現方式更為快速、方便。

動產浮動抵押和動產質押的區別

12樓:

區別:1.設定主體不同

設定動產浮動抵押的主體限於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業生產經營者;而設定動產抵押的主體可以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2.擔保權的客體不同

動產浮動抵押權的客體是抵押人現有的以及將有的生產裝置、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抵押,不包括其他動產;而動產質權的客體可以為任何有交換價值的動產。

3.擔保權生效時間及公示方式不同

動產浮動抵押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設押財產在抵押人的佔有之下,債權人無佔有設押財產的權利和義務,浮動抵押未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動產質權自質物交付時起設立,以債權人佔有入質財產為公示形式,債權人須妥善保管質物,因保管不善致質物損毀或滅失須承擔賠償責任。

4.實現方式不同

動產浮動抵押權須待出現約定或者法定的浮動抵押固定化事由之後方可實現,在此之前抵押物尚未具體,確定抵押權處於睡眠狀態,抵押人保有抵押物的經營處分權;動產質權則在債務人逾期不履行債務的情況下即可實現。

5.擔保權實現的風險不同

動產浮動抵押在固定化之前由於抵押人在經營過程中有權佔有並處分設押財產,在市場主體誠信缺失和財產監管缺位的情況下,債權人的抵押權較易受到侵害;動產質權則因債權人佔有質物,質權的實現較有保障。

希望能夠幫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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