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病假的話工資是怎樣計算的,新勞動法請病假怎麼算工資的

2022-03-31 23:57:24 字數 6617 閱讀 3254

1樓:華律網

在勞動合同中有約定的,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基數計算,但約定的基數不能低於對應的職位的工資標準。在勞動合同中沒有約定的,有工會的或者職工代表的,可以在集體勞動合同中約定病假的工資計算基數,如沒有工會的,則之間按照當前的工資的70%計算工資,單位是不能隨便扣職工工資的。

2樓:書生之見是我

各地規定不一,這是上海的,供參考

病假期間由於員工不上班,因此其工資並非按實計發,而是按照「日工資×病假工資比例×病假天數」的公式來發放。簡單來說,日工資並非完全是員工每天的工資,它是「月工資計算基數÷當月計薪日」的結果。例如《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對工資計算基數有明確規定:

「(一)勞動合同有約定的,按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確定的標準高於勞動合同約定標準的,按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標準確定。「(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均未約定的,可由用人單位與職工代表通過工資集體協商確定,協商結果應簽訂工資集體協議。

「(三)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無任何約定的,假期工資的計算基數統一按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資的70%確定。」(一)連續工齡不滿二年者,病假工資為前述計算基數的60%;(二)連續工齡滿兩年不滿四年者,病假工資為前述計算基數的70%;(三)連續工齡滿四年不滿六年者,病假工資為前述計算基數的80%;(四)連續工齡滿六年不滿八年者,病假工資為前述計算基數的90%;(五)連續工齡滿八年及八年以上者,病假工資為前述計算基數的100%。

3樓:玄韶

病假一般支付正常工資的80%

4樓:遠業說法

員工病假工資應該如何發放?

新勞動法請病假怎麼算工資的

5樓:金果

病假工資的計算,首先要確定兩個變數,一是病假工資的計算基數,二是病假工資的計算係數。

1、病假工資的基數按照以下三個原則確定:

(1)勞動合同有約定的,按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確定的標準高於勞動合同約定標準的,按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標準確定。

(2)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均未約定的,可由用人單位與職工代表通過工資集體協商確定,協商結果應簽訂工資集體協議。

(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無任何約定的,假期工資的計算基數統一按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資的70%確定。此外,按以上三個原則計算的假期工資基數均不得低於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2、計算係數按照以下方式確定,以上海為例(各個地方的規定不同,有的病假工資比例沒有規定這麼細緻):

(1)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連續休假在6個月以內的,企業應按下列標準支付疾病休假工資:

①連續工齡不滿2年的,按本人工資的60%計發。

②連續工齡滿2年不滿4年的,按本人工資70%計發。

③連續工齡滿4年不滿6年的,按本人工資的80%計發。

④連續工齡滿6年不滿8年的,按本人工資的90%計發。

⑤連續工齡滿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100%計發。

(2) 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連續休假超過6個月的,由企業支付疾病救濟費:

①連續工齡不滿1年的,按本人工資的40%計發。

②連續工齡滿1年不滿3年的,按本人工資的50%計發。

③連續工齡滿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60%計發。

病假工資的計算基數和計算係數確定後,便可計算出病假工資的數額。病假工資=(計算基數/21.75)×計算係數×病假天數。

6樓:我帥的不敢出門

員工因為工傷或者其他人身損害,生病修養期間無法按時就班,按規定可以領取病假工資。因為工資包括基本工資、績效工資等,生病後沒有績效,所以很難核算,因此要確定病假工資的計算。接下來由找法網小編為您介紹新勞動法的病假工資怎麼計算。

病假工資支付標準:根據員工在本企業的工齡按下述比例支付工齡不滿2年者,為本人工資60%;

已滿2年不滿4年者,為本人工資70%;

已滿4年不滿6年者,為本人工資80%;

已滿6年不滿8年者,為本人工資90%;

已滿8年及8年以上者,為本人工資100%。

病假期間工資計算基準:所有月薪工人以月薪為計算基準,所有計件工人則以其過去三個月的平均工資為計算基準。但工人所有之工資不低於最低工資的80%,如果低於此標準的,以最低工資的80%計發。

計算病假工資最基本的公式為:病假工資=病假工資基數×病假工資係數。

由此可見,病假工資是由病假工資基數和病假工資係數兩部分構成。由於員工在病假期間往往不能提供正常的勞動,因此,病假工資待遇理應低於正常的工資水平,但這並不意味著用人單λ可以隨意制定病假工資標準,法律對此有詳細的規定。其實,現行法律也正是通過對病假工資基數和係數計算標準的界定將病假待遇打了兩次折扣,使其低於正常工資待遇。

以上就是病假工資的計算,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計算。

7樓:華律網

《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十九條規定,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工作期間請病假工資一般是怎麼算的

8樓:匿名使用者

病假工資最低不能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回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勞動者在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應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期滿為止。

9樓:華律網

《勞動來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自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十九條規定,職工

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10樓:匿名使用者

國家規定,病假工資按當地最低工資的80%發給.住院費用報銷,好像沒有這個規定,醫療保險你們沒有嗎?

11樓:羊與狗

反正我們公司是按全年帶薪病假五天算的。具體勞動法,怎麼規定的,你可以問下。

12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法是這樣規定的。在工作期間有病假的,假期內沒有工資,如果是月薪話,(底薪/22天-假期就是你的底薪了)

請病假工資如何計算?

13樓:金果

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根據《勞動部關於印發《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

59、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60、實行每天不超過8小時,每週不超過44小時或40小時標準工作時間制度的企業,以及經批准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企業,應當按照勞動法的規定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

全體職工已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的企業,一般管理人員(實行不定時工作制人員除外)經批准延長工作時間的,可以支付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

61、實行計時工資制的勞動者的日工資,按其本人月工資標準除以平均每月法定工作天數(實行每週40小時工作制的為21.16天,實行每週44小時工作制的為23.33天)進行計算。

擴充套件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六條 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

工資水平在經濟發展的基礎上逐步提高。國家對工資總量實行巨集觀調控。

第四十七條 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依法自主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

第四十八條 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規定,報***備案。

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一)勞動者本人及平均贍養人口的最低生活費用;

(二)社會平均工資水平;

(三)勞動生產率;

(四)就業狀況;

(五)地區之間經濟發展水平的差異。

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第五十一條 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14樓:華律網

在勞動合同中有約定的,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基數計算,但約定的基數不能低於對應的職位的工資標準。在勞動合同中沒有約定的,有工會的或者職工代表的,可以在集體勞動合同中約定病假的工資計算基數,如沒有工會的,則之間按照當前的工資的70%計算工資,單位是不能隨便扣職工工資的。

15樓:七臺河李陽平

勞動者(職工)的病假工資(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的醫療期資),一種採取三種(類)支付辦法:

一是在根據企業依法制定的勞動管理制度的規定的標準執行;

二是在勞動合同或集體勞動合同中依法進行約定,按約定標準執行;

三是執行國家規定標準。

附:相應的勞動合同範本和國家相應規定:

1、某公司的《勞動合同》範本節錄

第十七條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其病假工資和醫療待遇等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相關制度執行。

2、某公司的《集體勞動合同》範本節錄

第十條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停止勞動,且在國家規定醫療期內的,用人單位應當按 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病假工資或者疾病救濟費。

3、《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

第五章關於疾病、非因工負傷、非因工殘廢待遇的規定

第十六條 工人職員疾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連續醫療期間在6個月以內者,根據勞動保險條例第十三條乙款的規定,應由該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按下列標準支付病傷假期工資:本企業工齡不滿2年者,為本人工資60%;已滿2年不滿4年者,為本人工資70%;已滿4年不滿6年者,為本人工資80%;已滿6年不滿8年者,為本人工資90%;已滿 8年及8年以上者,為本人工資100%。

第十七條 工人職員疾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連續醫療期間超過6個月時,根據勞動保險條例第十三條乙款的規定,病傷假期工資停發,改由勞動保險**項下,按月付給疾病或非因工負傷救濟費,其標準如下:本企業工齡不滿1年者,為本人工資40%;已滿1年未滿3年者,為本人工資50%;3年及3年以上者,為本人工資60%。此項救濟費付至 能工作或確定為殘廢或死亡時止。

第十八條 工人職員的本人工資低於該企業的平均工資者,領取疾病或非因工負傷救濟費時,如其所得救濟費數額低於該企業的平均工資40%,應按平均工資40%發給,但不得高於本人工資。

第十九條 工人職員因工殘廢完全喪失勞動力而退職者及退職養老者 ,本人仍得按勞動保險條例第十三條甲款的規定,繼續享受疾病醫療待遇至死亡時止。

第二十條 工人職員疾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終結,確定為殘廢完全喪失勞動力退職後,除領取非因工殘廢救濟費、本人死亡時的喪葬補助費及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外,其他勞動保險待遇應停止享受。

第二十一條 工人職員疾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者,須經負責醫療機關提出證明,如當時無法取得上項證明,須由工會小組長或小組勞動保險幹事證明,始得享受勞動保險待遇。病癒復工時,應取得負責醫療機關提出能工作的證明。

4、《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勞部發[1994]479號)

第三條 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第四條 醫療期三個月的按六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六個月的按十二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九個月的按十五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二個月的按十八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八個月的按二十四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二十四個月的按三十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第五條 企業職工在醫療期內,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

59.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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