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70年產權到期後還屬於自己嗎

2022-03-29 19:33:38 字數 5422 閱讀 7442

1樓:80後的生活點滴

一、房子70年產權到期後允許延長土地使用權期限。房屋產權到期後,該房產所有權還是屬於購房者本人所有,土地使用權是自動續約的,但是需要購房者重新交納一定的土地出讓金。

二、按照新頒佈的《物權法》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自動續期。」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於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應當予以批准。經批准予以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合同,並交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雖申請續期但依照前款規定未獲批准的,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

三、房屋產權是指房產的所有者按照國家法律規定所享有的權利,也就是房屋各 項權益的總和,即房屋所有者對該房屋財產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房屋產權有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兩部分組成,房屋所有權的期限為永久,而土地使用權根據有關法規為40、50年或70年不等,屆滿自動續期,續費按當時的1%-10%來增收(即土地使用權出讓金),補的費用最多不會超過5位數。

四、參考資料:人民

2樓:

您好!只要您擁有《房屋所有權證》,這套房屋就永遠是您的。所謂70年,指的是國有土地使用權,不是房屋的所有權。

住宅用房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是70年,商業用房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是40年,使用權到期後自動續期。謝謝閱讀!

房子70年產權到期後還屬於自己嗎

3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房屋所有權(即房產權)是永遠的,沒有期限限制,只要房產沒有完全毀損滅失就能一直享有,土地使用權是有期限的。

1、70年產權到期後可以根據我國《物權法》第149條的規定處理,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後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

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2、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四十一條也規定,土地使用權期滿,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請續期。

需要續期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二章的規定重新簽訂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辦理登記。

4樓:承懷老師

70年產權的房子,產權到期後該怎麼辦,房子還屬於自己的嗎?

房子70年產權到期後還屬於自己嗎

5樓:鑽誠投資擔保****

房屋產權有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兩部分組成,房屋所有權的期限為永久,而土地使用權根據有關法規為40、50年或70年不等,到期後可重新繳納土地出讓金獲得土地使用權。

房子產權到期後可以

1、允許延長土地使用權期限。可以由房屋業主聯名提出,補交土地出讓金,這個**應該低於同類的土地出讓金的**,類似於成本價和市場價的差額。至於再次申請的期限,不應該超過30年。

2、國家收回土地和地上建築物,對業主進行補償。

用類似拆遷安置的辦法解決。通過調查瞭解第一種方法得到大家的普遍認可,也有一部分人認為房子根本就住不到70年就會拆遷。

按照新頒佈的《物權法》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自動續期。」《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一條規定: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於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應當予以批准。經批准予以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合同,並交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雖申請續期但依照前款規定未獲批准的,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

房子70年產權到期後還屬於自己嗎

6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房子的土地使用許可權滿了,可以選擇去相關部門延長土地使用許可權,具體的做法是由所有業主聯名提出,補交土地出讓金。

7樓:搜狐焦點

如今,有的樓盤產權50年,有的是70年,不少樓盤打著「產權70年」的廣告來吸引購房者,究竟50年和70年有什麼區別,到期後房子是不是不屬於自己了?

土地有年限,房子無年限

消費者對房屋產權問題多數一知半解,許多業主和購房者都會問到這個問題,但其實這是對「產權」的誤解,消費者混淆了房屋產權和土地使用權問題,「土地使用權」與「房屋產權」是兩個不同的概念,房屋產權是所有權,土地使用權是國家出讓的。所謂房地產使用權,其實只是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決定了房產的使用權。

業主所有的住宅除了擁有房屋的所有權外,還擁有該房屋的國土土地使用權,還具備所佔有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商品房產權沒有年限。

國家明確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不得高於70年,出讓30年、50年或70年都屬合法範圍。過去,開發商從**手中拿到土地使用權,有的30年,有的50年,最長70年。

一些早期如2023年前拿到地塊的專案,現在已剩下36年的土地使用權。有業界人士透露,50年、70年之分要看地塊的性質,如今的出讓合同寫清楚土地使用權的年限。目前只有40、50、70年的土地使用年限區分,沒有了綜合用地性質的年限。

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的區別在於:房屋所有權(即房產權)是永久的,沒有期限限制,只要房產沒有完全毀損滅失就能一直享有;土地使用權是有期限的。國家通過土地有期出讓方式,授予用地人40年、50年、70年不等的使用權。

到期後,如國家需要收回土地,且必須連同地上建築物一併收回時,這時會出現一個問題,由於房子在開發時有先有後,但土地使用權的終止日期是以土地出讓合同上的終止時間為準,即土地使用權到期,而房產還未到報廢的年限。這時收回土地使用權則要給予地上建築物所有人相應補償;如果不收回,地上建築物所有權人可以在屆滿前一年向國家申請續期,並重新繳納土地出讓金。

現在也有不少商業用地都改作住宅用地來炒賣。有的開發商對購房人宣傳的是住宅用地,結果簽約後購房人發現是商業用地。按照即將實施的物權法,商業用地或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在期滿時是不能自動續期的,需要提前申請續期,而且肯定要交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這對社會公眾的生活影響很大。

所以需要市民在購房之前火眼金睛,辨別其中的不同。

(以上回答釋出於2016-11-15,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準)

8樓:如一

《物權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

(1)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

(2)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後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自動續期,這使得住宅業主感到安心。自動續期—解決了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在期限上的衝突問題。

消除了二手房購買者對土地使用權年限的後顧之憂!將促進二手房的流轉,有利於提高房屋和土地的利用效率。

雖然《物權法》沒有提及續期後的費用及相關問題,對商業和綜合建設用地如何處理,能否自動續期也沒有具體規定。不過,隨著後續法律法規的完善,配套法律、法規將對《物權法》相關部分進行補充。

9樓:匿名使用者

房子70年後的歸屬問題,的確是一個很大的問題。如果70年後,房子真的不再屬於你,租房的確要比買房子划算。這樣說,並非故弄玄虛,是有一定道理的。

房屋產權是物權之一種,按理說,這是一種永恆的權利,並不存在過期之說。問題是房子不像你的手錶一樣,放在哪兒都行,它必須建在土地上。與土地比較起來,房子只是土地上的附著物。

因此,70年後,房子下的土地使用權沒了,必然危及房子,不能排除失去房子的可能。

這實在很有意思。一方面,法律宣佈對公民私人合法財產進行絕對保護。比如說房子,它是公民最重要的個人財產之一。

按理說,只要這個房子不倒,我對這個房子就有絕對的權利:佔有、使用、支配、處置。但是,另一方面,法律又規定,土地是國有的,土地的最長使用期限是70年。

70年後,哪怕這個房子非常結實,還是要面臨何去何從的問題。這裡面顯然存在著矛盾。

有專家認為,在我國可以採取三個方式來解決這一問題:第一,允許延長土地使用權期限。可以由房屋業主聯名提出,補交土地出讓金,這個**應該低於同類的土地出讓金的**,類似於成本價和市場價的差額。

至於再次申請的期限,不應該超過30年。第二,國家收回土地和地上建築物,對業主進行補償。第三,用類似拆遷安置的辦法解決。

我個人認為,這三種方式都有不盡人意之處。補交土地出讓金的辦法,實質上是加重購房的負擔。當下,用來做房地產開發的土地都是開發商從**那裡**「拍」來的。

消費者化**不僅買下了房子,還包括房子下面的土地的使用權。70年後,房子好好的,又讓他們重新再買一次「土地使用權」。購房者反覆掏錢,必有另一個主體反覆受益,這種做法是不是太有失厚道?

國家收回土地和地上建築物,對業主進行補償和用類似拆遷安置的辦法解決。本質上沒有什麼太大的區別。這種方法,總讓人感覺難以實現。

一個城市,除了公共建築之外,全是個人建築,這麼大的規模,**怎麼收回?收回時,這些人將上哪兒去住,即使能辦到,工作量之大不亞於遷移一個城市,將對社會造成怎樣的衝擊?舉個例子說。

我所在城市,居民房佔大多數是80到90年代建的,其中居住的人口,少說也有上百萬。如果按這個辦法實行,10年間要讓這上百萬的人離開原來的家,重新找住所,社會怎麼承受得了?再加上寫字樓什麼的,**又哪來這麼多資金進行收回?

總之,筆者對專家的建議是不敢苟同的。但是,房子七十年後怎麼辦?這終究是一個問題,必須進行解決。

依筆者之見,那就修改一下法律,去掉這個70年。規定房子下的土地使用權期限終於房子的使用壽命。也就是說,只要房子不倒,土地使用權就不會過期,當然土地仍是國家的。

望採納!感謝!

請問房產證70年到期後,房子還是自己的嗎?會怎麼處理呢?

10樓:匿名使用者

房產證真的有用嗎?70年產權到期後,房子該怎麼處理

11樓:成都東易日盛裝飾

70年的房產權:指70年內所有者對財產的佔有、使用、收益處分,並排除他人干涉的回

全能,是物權的一種

答,房屋產權指房產所有者按照國家法律規定所有的權利。

《城市房地產管理》中的第二十一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年限屆滿,如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應當至遲與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眾利益收回該土地,應當予以批准。

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到期瞭如果房子還在的話,房子依舊是你的,只是要補交土地稅。房產產權期限是指房子所佔的土地的使用權,而不是房子所有權本身。

國家規定,城鎮建設用地為國家所有,個人和企業可以有償使用和交易使用權。住宅的使用許可權是70年,從該地取得日算起。

購房者只要有合法的產權證,房子就是私人財產,不屬於國家。只要房子還在,個人就擁有該房子的所有權。

是土地使用權70年,房子永遠是你的,但是在中國土地是國家的,你只有使用權,住宅用地70年,商業40年,綜合50年。

70年後如果國家要用地,你的房產權也到期了,那就只能重新買房了。如果70年後國家不用地,你的房子也不是危房,你再辦理相關手續。

房子70年產權到期後怎麼辦

70年產權的房子到期後會自動續期,不需要提出續期申請。至於是否需要補繳土地出讓金,目前還沒有明確規定。如到期後國家需要收回會對業主進行相應補償,用類似拆遷安置的辦法解決。房子70年產權到期後,房子會被國家收回嗎?房子70年產權到期了,應該怎麼辦?您好!房屋產權有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兩部分組成,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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