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險和產假工資是否可同時享有

2022-03-27 23:57:19 字數 5569 閱讀 5313

1樓:我愛保險網

產假工資是包含在生育保險待遇裡面的。

我國生育保險待遇主要包括兩項,一是生育津貼,二是生育醫療待遇。後者是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內,因為妊娠、生育或者終止妊娠發生的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由社保**進行報銷;而生育津貼,女職工依法享受的產假期間的工資,按本企業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由生育保險**支付。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津貼:

(1)女職工生育享受產假;

(2)享受計劃生育手術休假;

(3)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天 x假期天數)

假期天數:

① 正常產假90天(包括產前檢查15天);

② 獨生子女假增加35天;

③ 晚育假增加15天;

④ 難產假。剖腹產、ⅲ度會陰破裂增加30天;吸引產、鉗產、臀位產增加15天;

⑤ 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15天;

⑥ 流產假:懷孕不滿2個月15天;懷孕不滿4個月30天;滿4個月以上(含4個月)至7個月以下42天;7個月以上遇死胎、死產和早產不成活75天;

生育保險是為了維護女職工的基本權益,減少和解決女職工在孕產期以及流產期間因生理特點造成的特殊困難,使她們在生育和流產期間得到必要的經濟收入和醫療照顧,保障她們及時恢復健康,回到工作崗位。其待遇有一定的福利色彩。生育期間的經濟補償高於養老、醫療等保險。

生育保險提供的生育津貼,一般為生育女職工的原工資水平,也高於其他保險專案。另外,在我國,職工個人不繳納生育保險費,而是由參保單位按照其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而繳納。

2樓:小島說保險

產假期間生育津貼和產假工資都可以領嗎?

3樓:匿名使用者

當然可以同時享受,公司沒有這樣收回的權利的.

若想得到報銷,需要購買生育保險達一年時間,且在生育前持續交費中才可以的.

另外需要到指定醫療機構就醫和生產,這點很重要。

4樓:

生育保險規定,女職工在生育期間的工資等福利由醫保部門負擔,單位給你發了工資,應該從社保津貼中扣除。但也有的單位不扣,多數單位都扣除了。

5樓:生命天空保險網

1、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產假工資的,待遇主要有:

(1)生育津貼(產假期間的工資);

(2)生育醫療費用(包括因懷孕、生育發生的醫療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和藥品費等)。

2、在領取生育津貼期限內,單位不再支付產假工資。

6樓:

單位又給你發了產假工資只能說明他不懂法,一般說兩者是不能並存的

公司是有權讓你退回多得工資的

生育津貼與產假工資可同時拿嗎

7樓:匿名使用者

女職工產假期間,只是享受生育津貼。

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八條規定,女職工產假期間,停發工資,改發生育津貼,參加了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按所在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支付,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低於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由所在單位補足差額。沒有參加生育保險的,由所在單位按產假前工資支付。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第八條 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專案和標準,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廣東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已經按時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的,其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職工未就業配偶享受生育醫療費用待遇。所需資金從生育保險**中支付。

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醫療費用和生育津貼。

第十五條 職工應當享受的生育津貼,按照職工生育或者施行計劃生育手術時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除以30再乘以規定的假期天數計發。

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按照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的本單位上一自然年度參保職工各月工資總額之和除以其各月參保職工數之和確定。用人單位無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生育津貼以本單位本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算。

第十七條 職工按照規定享受產假或者計劃生育手術休假期間,其生育津貼由用人單位按照職工原工資標準逐月墊付,再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規定撥付給用人單位。有條件的統籌地區可以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委託金融機構將生育津貼直接發放給職工。

職工已享受生育津貼的,視同用人單位已經支付相應數額的工資。生育津貼高於職工原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應當將生育津貼餘額支付給職工;生育津貼低於職工原工資標準的,差額部分由用人單位補足。

職工依法享受的生育津貼,按規定免徵個人所得稅。

本條所稱職工原工資標準,是指職工依法享受產假或者計劃生育手術休假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職工依法享受假期前參加工作未滿12個月的,按其實際參加工作的月份數計算。

8樓:孫姐普法

女職工生育產假期間,工資和生育津貼,是否可以同時獲得?

9樓:小島說保險

產假期間生育津貼和產假工資都可以領嗎?

生育保險和產假工資是否可同時享有?

10樓:簡塵邶凌春

產假待遇

第一,保胎假,工資按照病假髮

保胎假是由醫生開證明,所以按病假待遇發放工資。

第二,產前假,工資按八成發。

懷孕7個月以上,如工作許可,經本人申請,單位批准,可請產前假兩個半月。部分屬於地方法規規定必須給假的情況,單位應批准其休假,工資按照員工以往每月實發工資標準的八成發。

第三,產假,生育津貼

在實行生育保險社會統籌的地區,支付標準按本企業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在沒有開展生育保險社會統籌的地區,生育津貼由本企業或單位支付,標準為女職工生育之前的基本工資和物價補貼。

產假包括:98天+30天(晚育)+15天(難產)+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個嬰兒),領生育津貼。生育津貼是國家補貼給企業,用來發放產假期間工資的,但它的計算方法與公司在社保處的申報工資基數有關,所以實際中的生育津貼與產假工資並不相等,所以有規定:

產假工資和生育津貼,就高領取,簡單說來就是:

1.如果員工的產假工資(即員工以往每月的實發工資標準,下同)高於生育津貼,那就按產假工資發員工就可以,生育津貼下來,歸企業.

2.如果員工的產假工資低於生育津貼,那可以先按產假工資發員工,然後生育津貼下來,將與產假工資的差額補給員工,剩下的還是歸企業.

第四,哺乳假,六個半月按照工資八成發,再延長期間按七成發。

女職工生育後,若有困難且工作許可,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單位批准,可請哺乳假六個半月,工資按員工以往每月實發工資標準的八成發,再延長期間按七成發。

11樓:小島說保險

產假期間生育津貼和產假工資都可以領嗎?

12樓:恆達名錶服務中心

這個規定是合理的。

各省的通常規定都是這樣的,生育保險和生育期間的工資只能享受其一的。但是應當按照高的標準來,也就是說如果生育津貼的費用高於月工資的,那麼單位不支付工資,就直接享受生育津貼;如果生育津貼低於月工資的,勞動者將生育津貼支付給單位,單位發放月工資。

實際上,你們認為每個月繳納了生育保險,就有正當的理由享受生育津貼。而生育保險的費用雖然是體現在每個員工的社會保險中,但是這部分費用是用人單位承擔的,不是勞動者承擔的。用人單位既然投保了,享有相應的待遇也是合理的。

浙江東辰律師事務所01號諮詢員

13樓:潮州老劉

產假工資是包含在生育保險待遇裡面的。

我國生育保險待遇主要包括兩項,一是生育津貼,二是生育醫療待遇。後者是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內,因為妊娠、生育或者終止妊娠發生的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由社保**進行報銷;而生育津貼,女職工依法享受的產假期間的工資,按本企業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由生育保險**支付。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津貼:

(1)女職工生育享受產假;

(2)享受計劃生育手術休假;

(3)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天 x假期天數)

假期天數:

① 正常產假90天(包括產前檢查15天);

② 獨生子女假增加35天;

③ 晚育假增加15天;

④ 難產假。剖腹產、ⅲ度會陰破裂增加30天;吸引產、鉗產、臀位產增加15天;

⑤ 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15天;

⑥ 流產假:懷孕不滿2個月15天;懷孕不滿4個月30天;滿4個月以上(含4個月)至7個月以下42天;7個月以上遇死胎、死產和早產不成活75天;

生育保險是為了維護女職工的基本權益,減少和解決女職工在孕產期以及流產期間因生理特點造成的特殊困難,使她們在生育和流產期間得到必要的經濟收入和醫療照顧,保障她們及時恢復健康,回到工作崗位。其待遇有一定的福利色彩。生育期間的經濟補償高於養老、醫療等保險。

生育保險提供的生育津貼,一般為生育女職工的原工資水平,也高於其他保險專案。另外,在我國,職工個人不繳納生育保險費,而是由參保單位按照其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而繳納。

14樓:獨孤求助

兩個都可以拿的吧,杭州是可以的,你那裡不行,可能是地方規定吧

產假期間工資照發和生育津貼能同時享有嗎?

15樓:

不能同時享受。

職工按照規定享受產假或者計劃生育手術休假期間,其生育津貼由用人單位按照職工原工資標準逐月墊付,再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規定撥付給用人單位。有條件的統籌地區可以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委託金融機構將生育津貼直接發放給職工。

職工已享受生育津貼的,視同用人單位已經支付相應數額的工資。生育津貼高於職工原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應當將生育津貼餘額支付給職工;生育津貼低於職工原工資標準的,差額部分由用人單位補足。

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八條規定,女職工產假期間,停發工資,改發生育津貼,參加了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按所在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支付,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低於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由所在單位補足差額。沒有參加生育保險的,由所在單位按產假前工資支付。

擴充套件資料

生育津貼是指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對職業婦女因生育而離開工作崗位期間,給予的生活費用。有的國家又叫生育現金補助。我國生育津貼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標準分兩種情況:

1、在實行生育保險社會統籌的地區,支付標準按本企業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期限不少於98天;

2、在沒有開展生育保險社會統籌的地區,生育津貼由本企業或單位支付,標準為女職工生育之前的基本工資和物價補貼,期限一般為98天。部分地區對晚婚、晚育的職業婦女實行適當延長生育津貼支付期限的鼓勵政策。

生育津貼計算公式:

1、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月繳費平均工資/30*產假天數。(職工繳費基數按照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一年月平均工資計算);

2、低於上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計算;

3、高於上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計算;

4、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資無法確定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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