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丟車物業該賠償嗎,在小區內丟失車輛,物業公司是否應該賠償?

2022-03-25 23:27:07 字數 5848 閱讀 3218

1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物業只對小區承擔一般性的防範義務,並不對業主的人身和財物承擔保管責任,你與物業只是服務合同,沒有形成或簽訂保管合約。物業不是賠償的主體責任人(盜竊者或破壞者才是賠償的主體人)。

2樓:我是愚漢

物管有過失,讓盜賊進了小區,而且未能發現盜賊作案,要物管全賠償你就要向法院起訴,但一般法院不會判物管全額賠償,因為你個人也有保管責任。

3樓:

應該賠償,物業費應該包括個人在小區內的所有財產管理

4樓:sunshine放飛

物業不該賠償。

物業只負責日常維護,公共部位巡視,但是不對財產安全做出保證。

當小區財物受到損失時。物業有義務配合警察調查。

5樓:匿名使用者

一般來說不賠,即使物業費包含停車費,那也是場地租用費,不是保管費。

北京有兩個案例:

1,某小區業主車輛被盜,起訴物業,物業勝訴;

2,另一小區20多輛小車被盜,起訴物業,業主勝訴。

1說明這是一個偶發事件;2說明物業公司的管理機制有問題。

6樓:

不含有看車費,應該不會給你賠償!@

7樓:老科學工作者

當然應該陪

毫無疑問,這絕對是物業的責任!!!

在小區內丟失車輛,物業公司是否應該賠償? 10

8樓:匿名使用者

在小區內丟失車輛,物業公司是不負責賠償的,這屬於偷到他人財物,由犯罪嫌疑人來負責賠償。如果小區物業在治安管理方面不好,可以連同業主委員會對其進行問責,並且可以做出解聘處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 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擴充套件資料:《物業管理條例》第十一條 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

(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

(五)籌集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

(六)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七)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9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物業只對小區承擔一般性的防範義務,並不對業主的人身和財物承擔保管責任,你與物業只是服務合同,沒有形成或簽訂保管合約。物業不是賠償的主體責任人(盜竊者或破壞者才是賠償的主體人)。

10樓:黑龍江陳山律師事務所

在小區車丟了物業公司就一定應該負責賠嗎?

11樓:匿名使用者

我的電瓶車是2023年2月9號凌晨在小區地下停車場讓人偷了,本人報警後警察去小區調取監控發現從小區大門口到地下停車場共月11個攝像頭全部都是壞的,物業公司現在也不賠償,說他們是日本跨國公司不服氣可以去告他們,我住在蘇州人民路萬達廣場永旺永樂物業管理公司,這樣的事情我該怎麼辦啊!回覆

在有物業管理的小區內丟失汽車,物業公司應該賠償嗎?

12樓:匿名使用者

物業管理企業對於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車輛所承擔法律責任,產生於當事人之間就車輛存在的法律關係。而物業管理企業基於該法律關係對於業主車輛所負有的注意義務,應當是其法律責任產生的關鍵所在。由於現實中物業管理企業管理方式的差異,使得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之間存在的法律關係有著多種形式和不同性質。

而這些不同性質的法律關係又使得物業管理企業所負有的注意義務有所不同。

1、公共服務性質的物業服務合同法律關係:法定的一般注意義務

《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將這一注意義務表述為「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協助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安全防範工作」。《北京市居住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標準》更明確地將該義務界定為「小區規劃紅線以內、業主戶門以外公共區域的秩序維護和公共財產的看管」。由此可見,業主如果需要物業管理企業為其車輛提供保管服務,就應當與物業管理企業另行訂立車輛保管合同。

否則,物業管理企業只承擔因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安全防範義務而引起的車輛損失的相應法律責任。「相應」是指過錯在造成損失的原因力中所佔的比例份額。

2、特約服務性質的車輛保管合同法律關係:約定的特殊注意義務

在物業管理區域內有人值守的停車場存放的車輛,應當屬於車輛保管合同中的保管物。《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九條規定「保管人應當妥善保管保管物。」因此,物業管理企業作為保管人對保管物負有的即是特殊注意義務,是特定關係中所產生的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

對於一切因自己過失而給保管物造成的損害,保管人都應承擔賠償責任,這種損害既包括車輛的被盜,也包括車輛的毀損,哪怕是劃傷。

3、車位租賃法律關係:不負有注意義務

對於丟失車輛的業主,物業管理企業最常見、最有力的抗辯理由就是所收取的停車費是車位租賃費而非車輛保管費。在車位租賃合同法律關係中,物業管理企業義務指向是車位而非業主車輛。其注意義務僅在於所提供的車位符合業主正常的使用要求,對於業主車輛不負有注意義務。

司法實踐中,由於各地人民法院對於如何甄別車輛保管合同和車位租賃合同性質有著各自不同的標準,以至於出現基本事實相同的案件,其判決結果卻完全相反。例如,深圳一家保險公司因車險代位追償糾紛而起訴物業管理公司一案,羅湖區人民法院和深圳市中級法院經審理均認為,物業管理企業與業主之間存在的是車位有償使用關係,對車輛損失不負保管義務,對該車的丟失不應承擔賠償責任。可是,另外一宗性質相同的案件,判決結果卻正好相反。

審理該案件的福田區法院認為,物業管理企業與業主之間存在的是車輛保管合同關係。

界定陳某與物業公司之間保管合同是否成立,按照《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七條的規定,其必備要件就是交付。

所謂保管合同,又稱寄託合同、寄存合同。其制度發端於羅馬法,羅馬法上稱為寄託。我國將寄託稱為保管,是受蘇聯民法典的影響所至。

在英美法系中,寄託一詞在英語中與委託佔有相同。委託佔有是指非財產所有者受財產所有人的委託對財產所實行的合法佔有,而構成委託佔有的一個必備要件就是寄託人必須將寄託的財物的排他佔有和實際控制權交付與受寄託人即保管人。由此可見,對財物的排他佔有和實際控制權就是衡量是否完成交付的重要標準。

如果業主將車停泊在停車場,自己拿著鑰匙並可以隨時將車開走,那麼在停車場停放汽車的實際控制權就並沒有轉移,交付沒有完成,自然該車的保管合同關係就不成立,雙方之間存在的就應當是一個停車位的場地租賃合同。如果業主將車開到停車場存放,由停車場管理人員或自動監控設施給付憑證或者檢驗出入。這就表明所停放的汽車已在停車場的實際控制之下,隨著實際控制權的轉移,保管物交付完成,保管合同關係方能成立。

綜上所述,陳某的主張能否實現,取決於交付這一法律要件是否成就。當然,還有一條捷徑,《物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明確規定「 業主依法享有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建設單位不得擅自處分。」第五十五條還特別規定了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經營的必要程式和收益用途。

車位既是**於小區共用設施之一的場地,物業管理企業就應將收取的停車費依法歸於全體業主所有。如果他沒有這樣做,那麼,物業管理企業所收取過的費用無疑就不是租賃費性質。由此可知,物業管理企業對於小區內的車輛所負有的義務只能是保管責任。

因此,對於陳某,物業公司基於保管合同的違反,應當承擔賠償損失的違約責任。

13樓:黑龍江陳山律師所

在小區車丟了物業公司就一定應該負責賠嗎?

小區內丟了車,物業有沒有責任

14樓:黑龍江陳山律師事務所

在小區車丟了物業公司就一定應該負責賠嗎?

15樓:個人行家

沒責任,除非是物業指定停放在小區門口的某個區域內,由物業負責。自己隨便停放的,物業沒有看管義務

16樓:大西洋洋警察

開發放式小區麼,物業保安只有協助管理的義務,對個人財產不負責賠償的,如果你放在物業指定位置,並交了車輛管理費用,你和物業形成了管理實質,你就有要求賠償的權利

17樓:匿名使用者

你看一下物業與你簽署的服務合同,看相關條款是如何約束的,然後對照條款查詢物業未盡義務!不過一般合同中約定只是對停車場地的服務,不含保管義務!就是有,責任也不大!

這樣的案例我經歷較多!希望對你有幫助!

18樓:金橙果

報警吧,不可能有責任!除非收停車費了。

19樓:歐菀柳

1.首先確認交物業費時候,是誰向你做得保證(保安,攝像頭),是物業公司還是開發商,如果是開發商,那麼和物業就沒有關係了,如果是物業,那麼物業應當負一定責任(不是全部),具體的資訊最好看下你入住時的業主公約之類的檔案。

2.自家車是你的私人財產,而物業公司是對小區內公共設施裝置進行維護維修的,是沒有義務管理你私家車的,如果你和物業簽訂了私人財產保管協議,那就按照協議內容來判斷責任。

3.小區大門啥的,這應是開發商配套設施的問題,大門的問題應該找開發商來解決,而不是物業。

4.如果在服務上對物業不滿意的,可以找你所在小區業主委員會來進行反應,或者是去社群和街道來進行反應和協商!

在小區裡丟了自行車,物業該賠償嗎?

20樓:田召斌

必須物業賠償!@ 監管鬆懈!管理好了能丟失,被盜竊嗎?這樣的物業公司,列入黑名單。以後就不要開展業務了,不負責任!

21樓:梅子不能吃

物業公司對業主的私人財產不責任保管責任,如果交了停車費,那也只是車輛停放的費用,物業不負責賠償的責任。

物業公司該不該賠償可看以下幾點:

1、物業公司與業主簽定的合同中有沒有約定。

2、物業有沒有按法律規定提供安全管理服務。

3、物業提供的安全管理服務有沒有水分,最好要提供證據。

4、自己有沒有鎖好。

22樓:打造完美世界

小區丟車,要看你們和物業公司的合同裡面是否有約定,或者說你們小區的停車是否收取停車費;如果有約定或者收取停車費物業公司是要承擔一定責任的。否則是不承擔的。在車棚丟失的,如果是收費的,那麼可以要求其承擔責任,責任大小看實際情況。

在門棟口丟失的,不承擔責任。這個有很多實際案例了。

23樓:尹昕漢迎絲

物業公司不是保險公司,物業公司是沒有保管責任的,如果你的物業管理委託合同裡面約定了,則另當別論。攝像頭的設定是小區設施裝置工程設計上的問題,有盲點很正常,如果攝像頭壞了則物業管理有維修的義務。

如果物業管理上有明顯服務問題的,比如巡邏不到位、值班離崗等,你可以追究物業上的責任。

一般你和物業公司追討,出於以後合作的因素,物業費上或多或少可以打點折扣的,至於索賠,估計希望不大。

24樓:匿名使用者

在物業合同裡一般不會約定這樣的賠償,如果是收費車棚裡丟失,那當然可索賠。如果只是租用場地,物業也不一定負賠償。

25樓:匿名使用者

要賠啊,是在裡面丟的

小區丟車,物業有責任嗎?

26樓:打造完美世界

如果與物業公司有明確的約定.物業需賠償相關的責任.

第一,物業管理公司收取的管理費是為業主提供服務的成本報酬,既不是業主財產的保管費,也不是財產的保險費;第二,物業管理中的保安工作只是配合居委會、公安機關搞好治安防範,其主要職責是維護區域的公共秩序,而不是為某個業主看家守財。物業管理公司的保安能力有限,從客觀上無法完全杜絕盜竊案件的發生。

只要物業管理公司履行了其應盡的管理義務,業主的賠償要求便與理相悖、依法無據。當然,若由於物業管理公司存在管理疏忽,而導致了盜竊案件的發生,則其應當根據過錯程度,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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