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東西放小區裡丟了,物業應該賠償嗎

2021-03-21 07:11:42 字數 1087 閱讀 2427

1樓:蔗糖澱粉葡萄糖

是否賠償以合同為準,如果業主和物業間簽訂有相關合同,比如保管合同,那麼業主在小區裡丟失東西,物業是應該賠償的。

保管合同是指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並返還該物的合同。我國《合同法》第367條規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時成立」。

因此保管合同實際是一種實踐合同,即以標的物的交付和接受作為合同成立的條件,不要求當事人必須採取某種特定的合同形式,口頭和書面形式均可。

所以保管合同關係的成立,並非以交費為準。如果雙方都認可東西已交付並由物業接受,那麼該物的保管合同就生效了,物業公司就負有保管的義務。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374條的規定,對於無償的保管合同,如果保管人能夠證明自己對保管物的毀損、滅失「沒有重大過失的」,則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據此,物業公司應否承擔賠償責任,取決於物業公司(小區停車場)在保管過程有無「重大過失」,如保管制度是否有重大漏洞、車輛放行是否有重大疏忽、管理人員是否有嚴重失職等。

綜上,如果物業公司既不能證明是業主丟失東西,也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重大過失」,那麼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反之,則不承擔賠償責任。

2樓:精彩百曉生

對於業主在小區丟東西,分為業主專有部分(室內)財產丟失和業主在公共區域的私有財產丟失,無論屬於哪種情況,都要從物業公共秩序維護的職責這一角度來具體分析(因為業主繳納的物業費所包含的僅是秩序維護費,並非保管費,物業也不承擔保管責任)。

分析如下:物業是否應承擔責任,具體要看物業公司是否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履行了秩序維護職責(物業服務合同不等於保管合同),比如,門崗人車物出入核實登記、專人24小時巡邏等等。倘若職責未履行到位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並非賠償責任),相反,合同上約定的各項秩序維護職責都履行到位,則不承擔任何責任。

3樓:匿名使用者

你把梯子放在小區 跟誰說了麼? 如果給物業說了 說明保管的話 那物業就要承擔東西丟失的責任

如果說你私自把梯子放在小區 沒給物業說 那就是你自己的責任物業只是負責公共秩序維護 對業主的東西不具有保管看管義務

4樓:匿名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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