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複議對嗎

2022-03-20 06:06:14 字數 4152 閱讀 5439

1樓: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 申請人對兩個以上***部門共同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依照行政複議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可以向其中任何一個***部門提出行政複議申請,由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部門共同作出行政複議決定。

第二十四條 申請人對經***批准實行省以下垂直領導的部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選擇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或者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複議。

省、自治區、直轄市另有規定的,依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五條 申請人依照行政複議法第三十條第二款的規定申請行政複議的,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提出行政複議申請。

第二十六條 依照行政複議法第七條的規定,申請人認為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規定不合法的,可以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複議的同時一併提出對該規定的審查申請。

申請人在對具體行政行為提出行政複議申請時尚不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規定的,可以在行政複議機關作出行政複議決定前向行政複議機關提出對該規定的審查申請。

第二十八條 行政複議申請符合下列規定的,應當予以受理:有明確的申請人和符合規定的被申請人;申請人與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有具體的行政複議請求和理由。

在法定申請期限內提出;屬於行政複議法規定的行政複議範圍;屬於收到行政複議申請的行政複議機構的職責範圍;其他行政複議機關尚未受理同一行政複議申請,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體就同一事實提起的行政訴訟。

第二十九條 行政複議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行政複議機構可以自收到該行政複議申請之日起5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補正。

補正通知應當載明需要補正的事項和合理的補正期限。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補正的,視為申請人放棄行政複議申請。補正申請材料所用時間不計入行政複議審理期限。

第三十條 申請人就同一事項向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有權受理的行政機關申請行政複議的,由最先收到行政複議申請的行政機關受理;同時收到行政複議申請的,由收到行政複議申請的行政機關在10日內協商確定。

協商不成的,由其共同上一級行政機關在10日內指定受理機關。協商確定或者指定受理機關所用時間不計入行政複議審理期限。

第三十一條 依照行政複議法第二十條的規定,上級行政機關認為行政複議機關不予受理行政複議申請的理由不成立的,可以先行督促其受理。

經督促仍不受理的,應當責令其限期受理,必要時也可以直接受理;認為行政複議申請不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應當告知申請人。

擴充套件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 申請人書面申請行政複議的,可以採取當面遞交、郵寄或者傳真等方式提出行政複議申請。

有條件的行政複議機構可以接受以電子郵件形式提出的行政複議申請。

被申請人的名稱;行政複議請求、申請行政複議的主要事實和理由;申請人的簽名或者蓋章;申請行政複議的日期。

第二十條 申請人口頭申請行政複議的,行政複議機構應當依照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的事項,當場製作行政複議申請筆錄交申請人核對或者向申請人宣讀,並由申請人簽字確認。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請人應當提供證明材料:認為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提供曾經要求被申請人履行法定職責而被申請人未履行的證明材料。

申請行政複議時一併提出行政賠償請求的,提供受具體行政行為侵害而造成損害的證明材料。

法律、法規規定需要申請人提供證據材料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條 行政複議機構審理行政複議案件,應當由2名以上行政複議人員參加。

第三十三條 行政複議機構認為必要時,可以實地調查核實證據;對重大、複雜的案件,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複議機構認為必要時,可以採取聽證的方式審理。

第三十四條 行政複議人員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取證時,可以查閱、複製、調取有關檔案和資料,向有關人員進行詢問。

調查取證時,行政複議人員不得少於2人,並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被調查單位和人員應當配合行政複議人員的工作,不得拒絕或者阻撓。

需要現場勘驗的,現場勘驗所用時間不計入行政複議審理期限。

第三十五條 行政複議機關應當為申請人、第三人查閱有關材料提供必要條件。

第三十六條 依照行政複議法第十四條的規定申請原級行政複議的案件,由原承辦具體行政行為有關事項的部門或者機構提出書面答覆,並提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

第三十七條 行政複議期間涉及專門事項需要鑑定的,當事人可以自行委託鑑定機構進行鑑定,也可以申請行政複議機構委託鑑定機構進行鑑定。鑑定費用由當事人承擔。鑑定所用時間不計入行政複議審理期限。

第三十八條 申請人在行政複議決定作出前自願撤回行政複議申請的,經行政複議機構同意,可以撤回。

申請人撤回行政複議申請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是,申請人能夠證明撤回行政複議申請違背其真實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三十九條 行政複議期間被申請人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不影響行政複議案件的審理。但是,申請人依法撤回行政複議申請的除外。

第四十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自由裁量權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複議,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在行政複議決定作出前自願達成和解的,應當向行政複議機構提交書面和解協議。

和解內容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行政複議機構應當准許。

2樓:小許說情感

這幾種扣分都可以申請行政複議,大家趕快收藏吧!

3樓:

您好!根據 《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的規定,國家公務員對涉及本人的人事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原處理機關申請複核,或者向同級人民**人事部門申訴,其中對行政處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行政監察機關申訴。因此,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的,不需要通過行政複議的途徑解決。

謝謝閱讀!

當事人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的,可以申請行政複議。 是錯誤的對嗎?

4樓:匿名使用者

行政處分是行政機關對違法、違紀的國家公務員所給予的懲戒。根據《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的規定,國家公務員對有本條例第三十一條所列違紀行為,尚未構成犯罪的,或者雖然構成犯罪但是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給予行政處分。行政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給予國家公務員行政處分,依法分別由任免機關或行政監察機關決定。除行政處分外,在行政機關內部的人事管理活動中,對國家公務員個人作出的具體人事處理決定,還有定級、考核等次、降職、免職、迴避、晉級、增資、辭職、辭退以及退休等涉及其個人權益的決定。行政處分以及其他人事處理決定屬於行政機關的內部行政行為。

行政複議法的目的是解決行政機關在行使行政權的過程中與管理相對人之間產生的行政爭議,是解決外部行政行為爭議的一項法律制度。外部行政行為引起的爭議與內部行政行為引起的爭議在性質、內容等方面都有所不同,在處理機關、程式和後果等方面也不一樣,它們適用不同的法律、法規。因此,行政複議法將國家公務員對行政處分和其他人事處理決定不服的,排除在複議範圍之外。

但是,這樣規定並不是說國家公務員的合法權益不受法律保護,而是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已經有相應的規定,如根據***《關於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暫行規定》的規定,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對所受紀律處分不服的時候,應該在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向處理機關要求複議,並且有權直接向上級行政機關申訴。根據 《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的規定,國家公務員對涉及本人的人事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原處理機關申請複核,或者向同級人民**人事部門申訴,其中對行政處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行政監察機關申訴。因此,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的,不需要通過行政複議的途徑解決。

5樓:匿名使用者

是錯誤的

不能提出行政複議的情形有:

1,當事人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決定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分2,當事人不服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調解或者其他處理

6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申請行政複議啊。為什麼是錯誤的?

對行政機關作出哪些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受處罰的當事人可以申請行政複議

7樓:匿名使用者

現在行政複議的範圍已經擴大了,所有的行政處罰都可以申請行政複議了

被害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以申請行政複議嗎 20

8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被處罰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應當在收到決定書的60日內申請複議,或者3個月內提起訴訟。行政處罰是指行政主體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式對違反行政法規範,尚未構成犯罪的相對人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

9樓:匿名使用者

呵…呵…。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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