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的房子在本月26日在房產局己辦理過戶手續,因買方稅費不給我結清,我可以撤銷過戶手續嗎?謝謝

2022-03-16 07:48:19 字數 5545 閱讀 5148

1樓:

可以去辦理撤銷登記,只要有一方不願意均可以辦理撤銷登記,帶上合同原件,在沒有進行產權產權登記是可以辦理,需儘快 ,另儘可能胡買方溝通

2樓:匿名使用者

不知道您的房子是**的?是不是等到過完戶時才交稅費的 如果你是通過中介成交的 那麼在這之前肯定是商量好稅費是有誰來承擔

房子在房產局備案了還能更名不?

3樓:qq的勾k先生

如權利人法定名稱變更或者房地產現狀、用途變更、房屋門牌號碼的改變、路名的更改、房屋的翻、改建或添建而使房屋面積增加或減少、部分房屋拆除時,房地產權利人均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30天內申請變更登記,由房地產權利人提交房地產權屬證書以及相關的證明檔案辦理。

4樓:低調低調低調低調低調

可以更名的。依據《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規定》第七條,購房合同更名手續有兩種情況:

第一種情,購房合同網籤後還未辦理備案的想要更名,需要購房者和開發商提出申請撤銷網籤購房合同的預告登記手續,待房管局審批通過後,房管局**作廢的購房合同,撤銷預告登記,然後開發商就可以與購房者新人重新簽訂購房合同了,在這個時候就可以更改戶主了,此種情況不涉及稅費。

第二種情況是已經登記過,這就麻煩些了,如果該商品房未竣工驗收,則可以更名,但要到市有關單位開具未竣工檢查報告,並由開發商提交合同更名的原因,此時只需支付相關手續費用。如果該商品房已經竣工驗收,則無法進行更名。不過等房產證下來後可以改名。

擴充套件資料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如果開發商存在下列嚴重違約行為,您可以通過協商或訴訟的方式解除、撤銷合同或宣告合同無效,並要求賠償。

1.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

2.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

3.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4.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

5.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

6.出賣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另行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並將房屋交付使用,導致購房者無法取得房屋。

房產過戶更名,買方如果違約,我可以在多久時間內撤銷過戶申請?

5樓:看魚魚娛樂

1、如果該房產過戶手續不合法(包括但不限於隱瞞,矇騙,非當事人,有法律糾紛)的情況可以撤銷;

2、如果按正規手續過戶則不可撤銷,只有按買賣協議履行,當對方無法履行時,也屬於違約後,可以進行起訴,將房產再次過戶回來,所產生的一切損失由對方支付。

3、如果經雙方協商,取消此筆買賣,必須再辦理一次過戶手續,產生的費用可以由雙方協商解決。但買方一般是不會承擔此費用的,因為買方沒有過錯。

擴充套件資料

1、自受理登記申請之日起,房屋登記機構應當於下列時限內,將申請登記事項記載於房屋登記簿或者作出不予登記的決定:

(一)國有土地範圍內房屋所有權登記,30個工作日,集體土地範圍內房屋所有權登記,60個工作日;

(二)抵押權、地役權登記,10個工作日;

(三)預告登記、更正登記,10個工作日;

(四)異議登記,1個工作日。

公告時間不計入前款規定時限。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登記時限的,經房屋登記機構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原時限的一倍。

法律、法規對登記時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明;

(四)建設工程符合規劃的證明;

(五)房屋已竣工的證明;

(六)房屋測繪報告;

(七)其他必要材料。

參考資料

6樓:小瓶屬

只有在登記完成之前,申請人才能撤回申請,因為登記完成標誌著申請已經達到目的,其作為程式行為已經正常終結,就不再具有撤回的可能。

如果說沒有按照約定時間過戶看看對方承擔哪些違約責任。

是需要承擔多少違約金還是可以提出解約對方應無條件答應。

如果是後者的話,是可以要求解約的。如果寫的是承擔違約金,那你只能計算收取他的違約金了。

對方不同意解約,你單方面也是沒法解約的。

擴充套件資料:

1、如果該房產過戶手續不合法(包括但不限於隱瞞,矇騙,非當事人,有法律糾紛)的情況可以撤銷;

2、如果按正規手續過戶則不可撤銷,只有按買賣協議履行,當對方無法履行時,也屬於違約後,可

以進行起訴,將房產再次過戶回來,所產生的一切損失由對方支付;

3、如果經雙方協商,取消此筆買賣,必須再辦理一次過戶手續,產生的費用可以由雙方協商解決。但買方一般是不會承擔此費用的,因為買方沒有過錯。

《房屋登記辦法》第二十一條 房屋登記機構將申請登記事項記載於房屋登記簿之前,申請人可以撤

回登記申請。

辦理下列房屋登記,房屋登記機構應當實地檢視:

(一)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

(二)在建工程抵押權登記;

(三)因房屋滅失導致的房屋所有權登出登記;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實地檢視的其他房屋登記。

房屋登記機構實地檢視時,申請人應當予以配合。

登記申請符合下列條件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予以登記,將申請登記事項記載於房屋登記簿:

(一)申請人與依法提交的材料記載的主體一致;

(二)申請初始登記的房屋與申請人提交的規劃證明材料記載一致,申請其他登記的房屋與房屋登記簿記載一致;

(三)申請登記的內容與有關材料證明的事實一致;

(四)申請登記的事項與房屋登記簿記載的房屋權利不衝突;

(五)不存在本辦法規定的不予登記的情形。

登記申請不符合前款所列條件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不予登記,並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登記的原因。

7樓:

可以撤銷,但是需要一定條件。

1、如果該房產過戶手續不合法(包括但不限於隱瞞,矇騙,非當事人,有法律糾紛)的情況可以撤銷;

2、如果按正規手續過戶則不可撤銷,只有按買賣協議履行,當對方無法履行時,也屬於違約後,可以進行起訴,將房產再次過戶回來,所產生的一切損失由對方支付。

3、如果經雙方協商,取消此筆買賣,必須再辦理一次過戶手續,產生的費用可以由雙方協商解決。但買方一般是不會承擔此費用的,因為買方沒有過錯。

《房屋登記辦法》第二十一條 房屋登記機構將申請登記事項記載於房屋登記簿之前,申請人可以撤回登記申請。

擴充套件資料:

房產過戶手續

(1)房地產轉移登記申請表;

(2)申請人身份證明;

(3)房地產權利證書;

(4)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決定書,房地產買賣合同書,(按規定需公證的,應提交公證的房地產買賣合同書)或經公證的房地產贈與書,或經公證的房地產繼承證明檔案,或房地產交換協議書,或房地產分割協議書;

(5)已設定抵押權的,應提交抵押權人同意的書面檔案;

(6)人民法院強制性轉移應提交生效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

(7)非法人企業、組織房地產轉移,應提交其產權部門同意轉移的批准檔案;

(8)行政劃撥、減免地價土地,應提交主管部門的批准檔案和付清地價款證明;

(9)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取得房地產,應提交中標確認書、拍賣成交確認書、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書和付清地價款證明;

(10)屬於**福利性商品房的應提交相關主管部門的批覆;

(11)拆遷補償的應提交拆遷補償協議書;

(12)房地產共有人同意轉移的意見書;

(13)收購或合併企業的,應提交有關部門的批准檔案;

(14)國有企業之間或其他組織之間房地產調撥,

(15)法律、法規、規章及規範性檔案規定的其他檔案。

8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你說的這種情況屬於買房不支付尾款還是在銀行貸不出來款?

1、如果該房產過戶手續不合法(包括但不限於隱瞞,矇騙,非當事人,有法律糾紛)的情況可以撤銷;

2、如果按正規手續過戶則不可撤銷,只有按買賣協議履行,當對方無法履行時,也屬於違約後,可以進行起訴,將房產再次過戶回來,所產生的一切損失由對方支付。

3、如果經雙方協商,取消此筆買賣,必須再辦理一次過戶手續,產生的費用可以由雙方協商解決。但買方一般是不會承擔此費用的,因為買方沒有過錯。

《房屋登記辦法》第二十一條 房屋登記機構將申請登記事項記載於房屋登記簿之前,申請人可以撤回登記申請。

申請人可以撤回是依申請設立登記原則的重要體現。同樣充分體現了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登記的完成必須以登記事項記載於登記簿為登記生效條件。

儘管登記程式較為複雜,但最實質性的要件是記載於登記簿。登記申請人提出申請以後,登記的申請已經獲得有關登記部門的同意但沒有完成登入、記載手續,仍然不構成登記。在未進人登記簿之前,物權的法律效力還未產生,依照申請當事人的合意同樣可以要求其撤回。

本條把握以下幾個要點:一是撤回登記申請的時間。登記申請是申請人依據自主意思而選擇的行為,申請人有權撤回這種行為。

不過,申請人撤回申請的權利要受到登記機構登記行為的限制,只有在登記完成之前,申請人才能撤回申請,因為登記完成標誌著申請已經達到目的,其作為程式行為已經正常終結,就不再具有撤回的可能。此時,原權利人提出反悔要求撤回,登記機關不能接受其撤回的申請。當然,新的權力人與原權利人達成一致,共同申請撤回登記,重新將權利人變為原權利人也是可以的,但這時只能作為一個新的登記申請,而不是撤回登記申請了。

二是申請人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撤回申請。其中需要明確表示撤回申請的意思,但無需陳述撤回申請的理由。在共同申請場合,應當由雙方共同向登記機構出具撤回申請請求書;在**申請場合,應當由**人向登記機關出具申請人撤回申請的授權文書。

如果撤回申請的表示不符合上述形式要求,視為申請沒有撤回,登記機構仍然可以完成登記。

三是撤回登記也應該具備一定的程式。和申請登記一樣,撤回登記也應該具備一定的程式。比如《哈爾濱市城市房屋權屬登記技術規定》規定,申請人申請房屋權屬登記事項在核準登記前撤回登記申請的,應當由原申請人向登記機構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檔案:

(一)哈爾濱市房屋權屬登記申請書;(二)身份證明;(三)原登記申請的受理通知書。登記機構應當在收到撤回申請時核查房屋權屬登記資訊系統,當事人申請撤回的登記事項未核准登記的,應當准予撤回,所收申請登記檔案在做出准予撤回決定後及時退還當事人。

原則上,在登記完成之前,申請人撤回申請的,登記機構必須尊重申請人的意志,並負擔准許撤回的義務,而不能擅自加以限制。但是,在共同申請中,只有部分申請人提出撤回申請的,就應根據情況進行區別對待,而不能拘泥於上述原則。比如,在共同繼承登記中,一個繼承人撤回登記申請不能影響他人的登記申請,登記機構應該准許該撤回,但其他人的申請仍要發生法律效力。

又如,在因買賣而導致的所有權移轉登記情況中,只有一方申請人提出撤回申請,而另一方不同意撤回的,為了平衡當事人的利益,登記機構就不能准許撤回。在這種情況下,登記機構應當中止登記程式,在當事人共同同意撤回申請、不再撤回申請或者法院、仲裁機關確認權利歸屬時,再做出同意撤回申請或者繼續登記行為的決定。

另外還需注意的是,撤回登記申請不同於撤銷登記,撤回登記申請使登記行為中斷,不發生物權變動的效果,而撤銷登記是將已記載於登記簿的權利予以登出,其屬於物權變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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