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有的房產,如果丈夫要賣,妻子不簽字,能賣嗎?合法嗎

2022-03-10 18:51:00 字數 5219 閱讀 5126

1樓:匿名使用者

既然是夫妻共同財產,那肯定是需要雙方簽字才能生效的。

當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有房產時,房產是登記在一方名下,還是登記在雙方名下,其效力的判定應該是不同的。

我國《城市房地產法》確有「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不得轉讓」的規定。但這裡「共有人」的含義是什麼呢?從立法本意來看,該條款中「共有人」的含義應該是指產權證上明確載明的共有人,不包括未經登記的實際共有人,因為產權證是一種權利憑證,具有公示的效力。

如果要求購房人審查擬交易的房產是否還存在其他的實際共有人勢必會加重買受人的注意義務,這也是不現實的。因此,買受人依據賣房人提供的房產證進行交易是正當的、合法的,其交易行為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由此,當房產登記在擅自處分人一人名下時,其與買受人的買賣行為應該認定為是有效的(善意取得)。

2樓:歪貨假打

夫妻共有的房產如果丈夫要賣,妻子不簽字是不能賣的,即便 是賣了,也過不了戶的。。。

夫妻共房產,賣房是需要雙方同意,如果一方執意要賣產,這房產是過不了戶的。因為過戶是需雙方身份證原件,雙方到場簽字。 如果是一房,就需要單身證明,或者是離婚證,才能過戶的。

沒有單身證明和離婚證是過不了戶的。

婚前買的,但因為是按揭,婚後兩人共同支付的按揭,這樣的房子也是屬共有的房產的。

至少在按揭部份是屬共有房產,或者是按份額分配的共房產了。

3樓:品東奢品

這是典型的夫妻共同財產,如果妻子不簽字是不能夠賣出的,就算賣出妻子也可以起訴要求買賣合同無效,如果是離婚可以說是對方轉移財產,妻子可以要求多分財產!

4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樓主 我朋友是律師!我知道!

因為房子是兩個人一起買的!所以都有份額!丈夫在妻子不同意的情況下所做的一切不合法!

按理說房子不可能賣成!但是有一種可能!丈夫在妻子不知情的情況下 帶另一個女人 冒充妻子!

找到買主 買主因為無法識別!而簽字付款!那麼法律就會承認了!

因為買主不能分辨真正的夫妻!所以買主的權利會受到保護!

只要妻子盯緊丈夫!不會有事!喜歡請採納 純手打

5樓:一哥說法

根據婚姻法的司法解釋規定,夫妻對於重大事項要共同商量,顯然賣房屬於重大事項,所以這樣的賣房行為是無效的。合同也無效。

6樓:天津李玉更律師

如果是夫妻唯一一套住房,必須夫妻雙方共同簽字同意。建議你朋友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證,防止偷拿。

7樓:發展京津冀

夫妻共同財產需要夫妻雙方簽字同意才能賣,如果未經對方同意簽字就買了,只有一種情況就是偽造簽字,不合法

8樓:匿名使用者

您好:首先,房子是婚前買,但是是婚後共同支付房屋購買費用,因此可以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其次,該房屋的買賣需要取得夫妻雙方的共同同意。

如果丈夫瞞著妻子處分了該房屋,該行為是無效的,妻子可以要求撤銷該合同。但是,如果購買房屋的人是善意第三人,也就是被丈夫欺騙,導致了認為該房屋已經取得了女方的同意的購房人。那麼該合同是有效的。

希望我的解答能夠幫助到您。

9樓:匿名使用者

這房子是共同財產沒有爭議,但產權上是隻有丈夫的名字,所以妻子如果不積極用法律維護自己權利,在現實中房子很有可能會被賣掉,因為房本上只有丈夫一人,他自己可以去過戶的。建議女方辦理共同產權

10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單方面賣必須要進行財產分割。婚前的自己可以支配,婚後的屬於共同財產

11樓:匿名使用者

不可以賣,這是雙方的共同資產,必須雙方都同意賣才行的,望採納哦

夫妻共有房產,買賣合同只有一人簽字有效嗎?

12樓:13820206137薛

如果買房是一次性或者純公積金貸款,整個過程根本就不需要你簽字,

另外,你這種情況買房人適用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應該符合的條件:

(一)出讓人無權處分;

(二)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第三人必須是善意的。善意一詞是拉丁文bona fides來的,亦稱不知情,指不知存在足以影響法律效力的事實的主觀狀態。我們這裡所說的善意是指第三人不知道佔有人系非法轉讓。

善意取得,是第三人不知並不應知轉讓人是非法轉讓,一般是誤信其為所有人或其他有處分權的人。例如,錯誤地認為動產的承租人、借用人、受寄人、運送人是所有人或其他有處分權的人,並且依轉讓物當時的環境,他也不應知道佔有人系非法轉讓,如果是對讓與人的行為能力、**權的範圍、意思表示的瑕疵發生誤解,不受善意取得的保護。

第三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這裡的善意,是指取得標的物的第三人不知道或者不應當知道佔有人為非法轉讓。這裡不僅不要求第三人有出讓人有權處分的確信,而且是推定任何參加交易的第三人都具有這種善意。

物權法對這種善意的保護,是公信原則的體現。與之相對應的就是惡意第三人。惡意就是第三人依當時的情況知道或應當知道轉讓人無讓與的權利。

即根據當時的環境,依交易的一般情況,可以得出讓與人無權讓與的結論,則第三人應視為惡意。例如第三人以不正常的低價購買物品,如無相反的證據,應認為是惡意。

(三)以合理的**轉讓;

(四)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總結一下,只要買房人支付了市場價買了房子,你追回的可能性不大,

結果就是,你向法院申請分賣房所得的房款。(如果你們協商不成的話)

13樓:翻滾吧雲盤

1、如果房產證上註明是「個人所有」,你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從法律上將是有效的;

2、如果是你們夫妻婚後購買的房產,從法律上講,屬於你們夫妻共有財產,你的配偶可以向你主張損害賠償的權利;

3、如果買方不知道是夫妻婚後購買的房產,買方屬於善意購買,你的配偶無權主張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14樓:順冰數碼

房子可以一個人賣的,一增無效的,你有一半的產權,可以到房管局把產權過戶凍結

15樓:交o友點o我

夫妻雙方如果沒有離婚,應該是有效的

房產是夫妻共有財產妻子沒簽字有法律效用嗎?

16樓:大博哥的最愛

既然是夫妻共同財產,那肯定是需要雙方簽字才能生效的。

當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有房產時,房產是登記在一方名下,還是登記在雙方名下,其效力的判定應該是不同的。

一、我國《城市房地產法》確有「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不得轉讓」的規定。但這裡「共有人」的含義是什麼呢?從立法本意來看,該條款中「共有人」的含義應該是指產權證上明確載明的共有人,不包括未經登記的實際共有人,因為產權證是一種權利憑證,具有公示的效力。

如果要求購房人審查擬交易的房產是否還存在其他的實際共有人勢必會加重買受人的注意義務,這也是不現實的。因此,買受人依據賣房人提供的房產證進行交易是正當的、合法的,其交易行為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由此,當房產登記在擅自處分人一人名下時,其與買受人的買賣行為應該認定為是有效的(善意取得)。

當然,如果其他的實際共有人有證據證明買受人是惡意的,其買賣行為便不再受到法律的保護,比如,其他實際共有人有證據證明買受人明知道房產是夫妻二人共有的房產,甚至也知道夫妻二人正在離婚糾紛之中,那麼買賣行為便會因為買賣雙方惡意串通而導致無效,即使房產已經過戶到買受人名下,買受人也應該返還房產。因此,在房產登記在擅自買房人一人名下時,原則上應該認定行為有效,只有在買賣雙方惡意串通的情況下才無效,舉證責任在其他實際共有人一方。相反,如果在這種情形下認定無效,勢必會損害無辜買方的利益,助長賣方以其他共有人不同意為理由而隨意反悔,從而也不利於不動產的交易,這與我國《物權法》立法本意相違背。

認定買賣行為有效還可以增強人們的法制觀念,在房產登記的問題上要依法辦事,而不是依習慣辦事,對推進法治建設是有積極意義的。

二、當房產登記在夫妻二人名下時,按照《城市房地產法》規定,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不得轉讓。前面已經陳述,此處的「共有人」是指產權證上登記的共有人,因此,當房產登記在夫妻二人名下時,夫妻一方擅自處分的行為無效。同樣,這也存在著例外的情形,這就是當買受人善意取得時買賣合同應該有效,但這需要買受人對自己的「善意」提供證據,而且必須是已經辦理了過戶手續,如果尚未辦理產權變更手續,也不構成善意取得,買賣行為依然屬於無效。

總之,在房產登記在夫妻二人名下時,夫妻一方擅自賣房的行為原則無效,但善意取得為例外,這時舉證責任在買受人。相反,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採用了原則有效的做法,顯然違反了我國《物權法》的規定,同時也會嚴重損害房屋所有人的利益。同時,在這種情況下認定買賣行為無效,可以加強買受人的主意義務,促使其對房產登記情況進行認真的核實,減少不必要的糾紛。

三、綜上,依據產權登記的兩種不同情形,擅自買賣行為效力的認定原則也是不同的,第一種情形以有效為原則,無效為例外,而且認定無效的舉證責任在實際共有人。第二種情形以無效為原則,有效為例外,而且認定有效的舉證責任在買受人。針對不同情況採用不同的原則,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兼顧和平衡了實際共有人和買受人的利益。

17樓:匿名使用者

1、就合同是否有效的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7條第2款規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作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者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房東有理由相信你的簽字是你和妻子的共同決定,除非你的妻子在你簽字之前就已經告知房東不同意簽訂此合同,否則,合同不因沒有你妻子的簽字而無效。法律這麼規定的目的主要是為了保證交易的安全性和穩定性。

2、就合同中有關條款的效力問題

合同第五條中規定的房產抵押。因為其屬於不動產抵押,必須向房管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時才生效。如果未辦理抵押登記的話,你和房東的抵押是無效的。

合同第六條中規定的未還款乙方有權變賣甲方房產,也是值得斟酌的。擔保法規定了「流押條款無效「,乙方無權自行拍賣房產或者是認為房產歸自己所有,其職能通過申請法院拍賣等方式就房產拍賣所得有限受償。

18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是夫妻共同所有的話,該協議是無效的,因房子屬於雙方所有,需得到雙方的共同同意才行。

19樓:律師張磊

可以,應當是有效的,除非他們夫妻之間有協議不能一方簽字,並且要證明告知了你這個情況。

20樓:上海楊律師

你問的問題有點亂,可以參考下述回答:

1、合同已經簽訂即有效,誰簽訂的對誰有約束力;

2、合同的內容不能違反法律規定,違反法律規定的無效,如:第5、6條,因為房產抵押必須辦理抵押登記,沒有辦理登記的無效。乙方無權變賣甲方房產,但可以申請法院拍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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