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違反勞動紀律被停崗時間過長算違法嗎

2022-03-07 21:30:27 字數 4806 閱讀 4443

1樓:baby無知的螞蟻

員工違反勞動紀律被停崗,在停崗期間,單位需要支付員工基本工資,如果單位沒有支付員工基本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那麼是屬於違法拖欠員工工資的行為。

依據《工資支付暫行條例》

第十二條 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若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工資支付發生勞動爭議的,當事人可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機關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樓:找法網法律諮詢

當然可以

根據《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對職工的罰款的金額由企業決定,一般不要超過本人月標準工資的百分之二十。」

現在是根據勞動部門《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對一般用人單位來講,處理違紀職工主要有四種方式:(一)經濟處罰。包括罰款(最多不超過當月工資的20%);經濟賠償(由用人單位酌情確定具體數額,可以由違紀員工交付,也可以從其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數額不能超過當月工資的20%);違約金(可在合同中約定,數額應依據員工的承受能力確定,地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書面警告。這是對員工違紀等行為的一種書面記載和證據。一般對未嚴重違紀的員工採取這種處理方式。

用人單位有權對員工違反勞動紀律進行罰款嗎

3樓:愛穿拖鞋

員工違反勞動紀律是否可以被企業處罰,需要依據具體所在省份具體分析。

《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已於08年1月被廢止,且《廣東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亦規定禁止企業對員工行使罰款權。

但是,由於各地的地方性法規規定企業有罰款權,且尚未予以修改,所以,很多企業至今仍然在對違紀員工進行經濟處罰。

《廣東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五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規定了罰款內容,或者其扣減工資的規定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這就直接從立法上禁止了企業對員工行使罰款權。

以深圳為例,2023年11月實施的《深圳經濟特區和諧勞動關係促進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依照規章制度對勞動者實施經濟處分的,單項和當月累計處分金額不得超過該勞動者當月工資的百分之三十,且對同一違紀行為不得重複處分。實施處分後的月工資不得低於市**公佈的特區最低工資標準」。

雖然深圳市屬廣東省行政管轄,但深圳作為經濟特區,全國人大常委會已授權深圳經濟特區制定地方性法規,根據《立法法》第八十一條之規定,深圳經濟特區法規的效力高於廣東省指定的地方性法規,因此,在深圳經濟特區內的企業對員工仍具有違紀經濟處罰權。

4樓:貧血去

員工違反勞動紀律被停崗,在停崗期間,單位需要支付員工基本工資,如果單位沒有支付員工基本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那麼是屬於違法拖欠員工工資的行為。依據《工資支付暫行條例》第十二條 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若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九條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工資支付發生勞動爭議的,當事人可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機關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違反勞動紀律被公司開除有補償嗎?

5樓:貝本

勞動者違反勞動紀律一般屬於嚴重違反公司制度行為,用人單位可以此為由依法解除勞動合同,並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擴充套件資料:

工人違反生產經營單位的勞動紀律的行為。違反勞動紀律具體包括:不履行勞動合同及違約承擔的責任,不遵守考勤與休假紀律、生產與工作紀律、獎懲制度及其他紀律等。

勞動紀律是用人單位為形成和維持生產經營秩序,保證勞動合同得以履行,要求全體員工在集體勞動、工作、生活過程中,以及與勞動、工作緊密相關的其他過程中必須共同遵守的規則。

從其內涵可知,勞動紀律的目的是保證生產、工作的正常執行;勞動紀律的本質是全體員工共同遵守的規則;勞動紀律的作用是實施於集體生產、工作、生活的過程之中。

理解的勞動紀律的範疇

大致包括以下內容:

1、嚴格履行勞動合同及違約應承擔的責任(履約紀律)。

2、按規定的時間、地點到達工作崗位,按要求請休事假、病假、年休假、探親假等(考勤紀律)。

3、根據生產、工作崗位職責及規則,按質、按量完成工作任務(生產、工作紀律)。

4、嚴格遵守技術操作規程和安全衛生規程(安全衛生紀律)。

5、節約原材料、愛護用人單位的財產和物品(日常工作生活紀律)。

6、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技術祕密(保密紀律)。

7、遵紀獎勵與違紀懲罰規則(獎懲制度)。

8、與勞動、工作緊密相關的規章制度及其他規則(其他紀律)。

6樓:夏裙

違反勞動紀律被公司開除是不會得到任何經濟補償的。

但如果你認為「因在公司上班對領導的管理有些不合理,於是本人與領導有些肢體上的小碰擦結果被公司開除了」既不合理也不合法,則公司的做法涉嫌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你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請求裁決公司承擔支付《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的二倍的賠償金的法律責任。

7樓:徐佔勳律師

回答您好

不需要。如果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員工是嚴重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並且公司的規章制度的制定是合情、合理、合法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是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更多8條

員工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單位如何解除勞動合同?

8樓:孫法官說法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並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對於什麼是嚴重違反規章制度,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判斷:

1、用人單位制定的規章制度,需要向全體員工通告,才能作為認定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依據;

2、需要在規章制度中明確該行為屬於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否則,不能給予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處罰;

3、以下情形可認為是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嚴重妨礙、影響、破壞生產經營秩序的;故意損毀公司或他人財產的;侵佔公司財產的;不服從管理,打罵、糾纏相關人員,情節惡劣的;連續礦工或累計礦工達到一定時間的;其他嚴重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等。

9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你公司的做法存在違法情形,應當在勞動者入職後一個月內簽訂勞動合同。

其次,員工違反公司勞動紀律,首先批評教育,如不改正,可約定保證期間,如果到期仍不見效,單位可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並不發給經濟補償金。

最後,根據你說的情況,該員工應該還在試用期,試用期內可根據員工違反單位規章制度的情形解除勞動合同,同樣不發給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10樓:匿名使用者

辭退員工要特別慎重。

一、按照公司的規章制度進行處理,符合辭退的條件。

二、公司的規章制度要依法生效(由職工代表大會、工會多數通過,且公示)。

三、最好有一次書面的警告記錄。

符合以上條件,辭退員工是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的。通常企業的規章制度都不完善,如果是這樣建議與其協商解除勞動關係。

11樓:高階學徒魔法師

有沒有試用期的,有的話就可以解除,什麼都不用付的

公司最近發了通知,說是來加強勞動紀律和完善考勤制度的通知,想請懂法律的人指點下

這個主要看其制訂程式和內容是否合法。勞動合同法 第四條用人專單屬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 履行勞動義務。用人單位在制定 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 工作時間 休息休假 勞動安全衛生 保險福利 職工培訓 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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