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孩子判定,離婚孩子的撫養權怎麼判定?

2022-03-01 21:27:41 字數 5262 閱讀 8848

1樓:劉刈律師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對2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根據以上規定,你可以找居委會或社群開具證明,證明孩子一直由你撫養長大,那麼你獲得孩子撫養權的可能性是很大的。

如有幫助請採納

2樓:

孩子的撫養權如果小孩還小通常是由母親撫養為宜,但具體到特定的案件要具體分析,總之是要有利於孩子的成長。如果小孩子年齡較大還要徵求小孩的意見。

3樓:幸秀英

兩方面舉證:1、證明男方一直在外,和孩子感情淡薄。2、證明女方在感情和經濟上比男方撫養更好。

4樓:莫名其妙

以女方撫養「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為由。

5樓:家長群主

關鍵是女方穩定的工作與收入,和諧的家庭氛圍(孃家)。

能證明男方沒有穩定的工作和收入,不良習慣和行為等都會為你加分。

6樓:匿名使用者

1.孩子7歲,一般判決給母親,或者孩子的意願也會受到法院的考慮的。考慮到你長期照顧孩子,和孩子感情等方面因素,這些是加分項。

2.但你無經濟**,這是你的扣分項,你要證明你有撫養孩子的能力,包括經濟能力。而不是你弟弟有照顧孩子的能力。你弟弟是否教師無關。重要的是你有教育和養育的能力。

3.最好能證明對方有情人。作為過錯方,他需要給你經濟補償的。

離婚孩子的撫養權怎麼判定?

7樓:麥穗兒談教育

離婚孩子的撫養權給誰要由具體情況決定。

根據《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條規定: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對於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隨母生活發生爭議的,應考慮子女本人的意見。

《婚姻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對兩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它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的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准許。具體協議時,應將輪流直接撫養子女的方式、時間、交接辦法、撫育費用的負擔等約定清楚。

8樓:陳燕律師

回答您好,您的孩子幾歲了

對於離婚訴訟中子女撫養的問題,可以歸納如下:

(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的撫養問題。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都處在哺乳期,一般隨母方生活。但是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①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②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③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2)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①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②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③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④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3)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

提問您好,孩子八個月,一直是我和我爸媽照顧的,他從沒過問過

回答您好,孩子兩歲以下

一般都是給女方的哦

您的經濟條件,請問您可以具體說一下嗎?

工作、學歷、收入、房子、車

這幾個只是次要影響

提問我在一家國企上班,工人,有住房,沒有車,大專學歷,月工資大約六千塊錢

回答您好,孩子的撫養權歸女方

提問為什麼?

回答您好,首先,孩子還在哺乳期,首先會考慮女方

現在,女方有穩定的工作

一直照顧孩子

根據最有利於孩子成長的原則

會優先判給女方

但如果女方不要孩子撫養權

會給男方

提問他說,他有個表舅在法院有關係,這樣是不是對我很不利?法院會偏判嗎?

回答您好,不會的

這個您不服

您可以上訴的

這樣,就不歸他表舅管了

而且,現在國家抓的嚴

提問上訴有用嗎?

回答不會有人這樣做的

您好,絕對有用啊

提問謝謝

更多38條

9樓:法律快車

撫養權主要依據為《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婚姻法》第三十六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子女撫養問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及有關法律規定,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根據上述原則,結合審判實踐,提出如下具體意見:

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議兩週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3、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父母雙方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6、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准許。

7、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8、撫育費應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一次性給付。

9、對一方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育費。

10、父母雙方可以協議子女隨一方生活並由撫養方負擔子女全部撫育費。但經查實,撫養方的撫養能力明顯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費用,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的,不予准許。

11、撫育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週歲為止。十六週歲以上不滿十八週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育費。

12、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給付能力的,仍應負擔必要的撫育費:

(1)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讀的;

(3)確無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的。

13、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離婚時,對曾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繼父或繼母不同意繼續撫養的,仍應由生父母撫養。

14、《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養的子女,對方未表示反對,並與該子女形成事實收養關係的,離婚後,應由雙方負擔子女的撫育費;夫或妻一方收養的子女,對方始終反對的,離婚後,應由收養方撫養該子女。

15、離婚後,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的,應另行起訴。16、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援。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17、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應予准許。

18、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應予支援。

(1)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

(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19、父母不得因子女變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撫育費。父或母一方擅自將子女姓氏改為繼母或繼父姓氏而引起糾紛的,應責令恢復原姓氏。

20、在離婚訴訟期間,雙方均拒絕撫養子女的,可先行裁定暫由一方撫養。

21、對拒不履行或妨害他人履行生效判決、裁定、調解中有關子女撫養義務的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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