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糾紛的解決方式,在我國解決經濟糾紛的途徑和方式有哪些

2022-03-01 17:33:13 字數 5626 閱讀 6733

1樓:匿名使用者

經濟糾紛的解決方式通常有:

一、和解

當經濟合同在履行過程中,雙方發生了分歧意見,當事人在充分協商和相互諒解的基礎上,自願達成合解。當然,這種和解不能違反法律、政策和公共利益。

二、調解

合同雙方當事人發生了合同爭議,彼此又不能達成和解,可以由雙方當事人的上級單位,合同仲裁機關或者人民法院主持進行調解,從而在自願的基礎上達成調解協議。

三、仲裁

當事人雙方協商解決不成時,可以依據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以其它書面方式在糾紛發生前或發生後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關申請仲裁。仲裁實行一裁終局的制度。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當事人依照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經濟合同糾紛,人民法院經調解無效的,可以依法對其作出裁定或判決。

2樓:匿名使用者

謝謝啊。那個收據是進場費和質量保證金。進場費的意思是交了錢才可以進來做。

3樓:律師嶽慶

1、你所說的情況不是很詳細,但只要對方收取了你的租金,你也在此經營了,你們之間就形成了租賃關係,合同只是形式上的要求(當然也是出現糾紛的憑據)。若出租方違約你可以要求對方退還未履行的租金。

2、不知你所說的收據條上是什麼內容?該收據上是寫的收取租金嗎?若是,該收據條就可以證明你們之間有租賃關係。

4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根據收據條,你要求老闆返還就可以了

在我國解決經濟糾紛的途徑和方式有哪些?

5樓:卡西摩多

解決經濟糾紛的途徑和方式主要有仲裁、民事訴訟、行政複議、行政訴訟。

1、仲裁與民事訴訟是兩種不同的爭議解決方式。當事人發生爭議只能在仲裁或者民事訴訟兩種方式中選擇一種解決方式。有效的仲裁協議可排除法院的管轄權。

只有在沒有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或者當事人放棄仲裁協議的情況下,法院才可以行使管轄權,這在法律上稱為或裁或審原則。

2、行政複議與行政訴訟方式的選擇則與糾紛的性質有關。根據法律的不同規定,有的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也可以先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時再起訴;有的則只能先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才能提起行政訴訟;還有的則只能通過行政複議的方式解決,由行政機關對糾紛作出最終裁決。

拓展資料

經濟糾紛是指市場經濟主體之間因經濟權利和經濟義務的矛盾而引起的權益爭議,包括中等主體之間涉及經濟內容的糾紛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為行政管理相對人與行政機關之間因行政管理所發生的涉及經濟內容的糾紛。

經濟糾紛有兩大類:一是經濟合同糾紛,如買賣合同糾紛,借款合同糾紛,承攬合同糾紛,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技術合同糾紛等;二是經濟侵權糾紛;如智慧財產權(如專利權、商標權)侵權糾紛、所有權侵權糾紛、經營權侵權糾紛等。

在市場經濟中,合同是平等的市場主體間確立交易關係,共同實施交易行為,追求和實現經濟目的的法定和普遍的形式,因此,合同糾紛是經濟糾紛的主要部分。

6樓:流血的王冠

我國解決經濟糾紛的途徑和方式有四種,分別是:

(一) 雙方協商處理解決經濟糾紛

在發生經濟糾紛後,買賣雙方心平氣和坐下來協商,違約一方當事人通過擺事實,講道理,讓對方弄清是非曲直,能夠理解自已違約的原因。必要時,雙方各自作出一定讓步,最後達成和解,消除分歧。

這種作法可節省費用, 而且氣氛和緩, 靈活性大, 有利於雙方**關係的發展。

(二) 他人調解處理解決經濟糾紛

經濟糾紛發生後,雙方各執一詞,各有各的理由,不能達成諒解,需要雙方都非常信任的第三方居中調解。

調解在性質上與協商並沒有本質的區別, 最後的解決辦法還須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同意才能成立。

(三) 指定機構仲裁解決經濟糾紛

仲裁是指買賣雙方在訂立合同時,明確今後如有經濟糾紛,自願把他們之間的經濟糾紛交給仲裁機構進行裁決; 或在經濟糾紛發生之後, 買賣雙方相互訂立協義指定仲裁機構進行裁決。仲裁是解決經濟糾紛的一種主要方式。

只有在訂立合同時,設有仲裁條款的經濟糾紛適用仲裁。或經濟糾紛發生後,雙方協商未成, 第三者調解未能獲得雙方的認可。買賣雙方為了有效解決經濟糾紛,冷靜下來達成了仲裁協議。

才能向專門的仲裁機構, 或者臨時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四) 司法機關審理

司法機關審理即向法院訴訟。 買賣雙方當事人協商不成, 調解未果, 又無誠意達成仲裁協議, 只能由司法機關介入當事人之間的經濟糾紛, 作出最後的判決。

司法機關審理經濟糾紛所耗費的時間長, 支付的費用大不說, 關鍵**雙方之間的關係進入了僵局,不利於雙方**的發展。如果不是迫不得已, 一般不建議使用司法機關審理。

補充:經濟糾紛,又稱經濟爭議,是指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的,以經濟權利義務為內容的社會糾紛。

7樓:

解決經濟糾紛只能通過法院才能有效的解決。

8樓:匿名使用者

在我國,解決經濟糾紛的途徑和方式主要有協商、調解、仲裁和訴訟這四種。

9樓:保韻沙傲兒

【答案】abcd

【答案解析】

經濟糾紛解決途徑有哪些

10樓:百度文庫精選

內容來自使用者:褚宇飛

1、經濟糾紛的概念與解決途徑

(1)經濟糾紛的概念

(2)經濟糾紛的解決途徑

1、仲裁

2、民事訴訟

3、行政複議

4、行政訴訟

2、仲裁

(1)仲裁的概念和特徵

1、仲裁的概念

2、仲裁的特徵

(1)仲裁以雙方當事人自願協商為基礎

(2)仲裁由雙方當事人自願選擇的中立第三者(仲裁機構)進行裁判。仲裁機構是民間性的組織,不是國家的行政機關或司法機關,對經濟糾紛案件沒有強制管轄權。

(3)仲裁裁決對雙方當事人都具有約束力。

(2)仲裁的適用範圍

1、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2、下列糾紛不能提請仲裁:

(1)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

(2)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

3、下列仲裁不適用《仲裁法》,不屬於《仲裁法》所規定的仲裁範圍,而由別的法律予以調整。

(1)勞動爭議的仲裁

(2)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的仲裁

(3)仲裁的基本原則

1、自願原則。

2、依據事實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決糾紛的原則。

3、獨立仲裁原則。

4、一裁終局原則。

(4)仲裁機構。主要指仲裁委員會。

(5)仲裁協議

1、仲裁協議的概念。(2)1(2)3、(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於不接收起訴狀、接收起訴狀後

11樓:

我國解決經濟糾紛的途徑和方式有四種,分別是:

(一) 雙方協商處理解決經濟糾紛

在發生經濟糾紛後,買賣雙方心平氣和坐下來協商,違約一方當事人通過擺事實,講道理,讓對方弄清是非曲直,能夠理解自已違約的原因。必要時,雙方各自作出一定讓步,最後達成和解,消除分歧。

這種作法可節省費用, 而且氣氛和緩, 靈活性大, 有利於雙方**關係的發展。

(二) 他人調解處理解決經濟糾紛

經濟糾紛發生後,雙方各執一詞,各有各的理由,不能達成諒解,需要雙方都非常信任的第三方居中調解。

調解在性質上與協商並沒有本質的區別, 最後的解決辦法還須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同意才能成立。

(三) 指定機構仲裁解決經濟糾紛

仲裁是指買賣雙方在訂立合同時,明確今後如有經濟糾紛,自願把他們之間的經濟糾紛交給仲裁機構進行裁決; 或在經濟糾紛發生之後, 買賣雙方相互訂立協義指定仲裁機構進行裁決。仲裁是解決經濟糾紛的一種主要方式。

只有在訂立合同時,設有仲裁條款的經濟糾紛適用仲裁。或經濟糾紛發生後,雙方協商未成, 第三者調解未能獲得雙方的認可。買賣雙方為了有效解決經濟糾紛,冷靜下來達成了仲裁協議。

才能向專門的仲裁機構, 或者臨時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四) 司法機關審理

司法機關審理即向法院訴訟。 買賣雙方當事人協商不成, 調解未果, 又無誠意達成仲裁協議, 只能由司法機關介入當事人之間的經濟糾紛, 作出最後的判決。

司法機關審理經濟糾紛所耗費的時間長, 支付的費用大不說, 關鍵**雙方之間的關係進入了僵局,不利於雙方**的發展。如果不是迫不得已, 一般不建議使用司法機關審理。

補充:經濟糾紛,又稱經濟爭議,是指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的,以經濟權利義務為內容的社會糾紛。

12樓:高頓會計職稱

《堅決糾正和制止以扣押人質方式解決經濟糾紛的通知》是中國最高法廢止的司法解釋。

經濟糾紛的解決途徑有哪些?

13樓:百度文庫精選

內容來自使用者:褚宇飛

1、經濟糾紛的概念與解決途徑

(1)經濟糾紛的概念

(2)經濟糾紛的解決途徑

1、仲裁

2、民事訴訟

3、行政複議

4、行政訴訟

2、仲裁

(1)仲裁的概念和特徵

1、仲裁的概念

2、仲裁的特徵

(1)仲裁以雙方當事人自願協商為基礎

(2)仲裁由雙方當事人自願選擇的中立第三者(仲裁機構)進行裁判。仲裁機構是民間性的組織,不是國家的行政機關或司法機關,對經濟糾紛案件沒有強制管轄權。

(3)仲裁裁決對雙方當事人都具有約束力。

(2)仲裁的適用範圍

1、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2、下列糾紛不能提請仲裁:

(1)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

(2)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

3、下列仲裁不適用《仲裁法》,不屬於《仲裁法》所規定的仲裁範圍,而由別的法律予以調整。

(1)勞動爭議的仲裁

(2)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的仲裁

(3)仲裁的基本原則

1、自願原則。

2、依據事實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決糾紛的原則。

3、獨立仲裁原則。

4、一裁終局原則。

(4)仲裁機構。主要指仲裁委員會。

(5)仲裁協議

1、仲裁協議的概念。(2)1(2)3、(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於不接收起訴狀、接收起訴狀後

14樓:羅爺法律

1.協商

合同當事人在友好的基礎上,通過相互協商解決糾紛,這是最佳的方式。

2.調解

合同當事人如果不能協商一致,可以要求有關機構調解如,一方或雙方是國有企業的,可以要求上級機關進行調解。上級機關應在平等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而不能進行行政干預。當事人還可以要求合同管理機關、仲裁機構、法庭等進行調解。

3.仲裁

合同當事入協商不成,不願調解的,可根據合同中規定的仲裁條款或雙方在糾紛發生後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4.訴訟

如果合同中沒有訂立仲裁條款,事後也沒有達成仲裁協議,合同當事人可以將合同糾紛起訴到法院,尋求司法解決。除了上述一般特點之外,有些合同還具有其自願的特點,如涉外合同糾紛,解決時可能會援引外國法律、而不是中國相關的合同方面的法律。

經濟糾紛的問題,可以找誰解答,經濟糾紛如何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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