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共同的財產離婚時是不是一人一半啊

2022-02-09 17:27:12 字數 6101 閱讀 2752

1樓:網球寶貝

不一定。

《婚姻法》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第四十條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四十二條 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四十七條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2樓:逍遙

如果雙方沒有約定婚姻期間財產各歸各有,原則上共同財產一人一半!相關規定如下:

《婚姻法》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條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3樓:趙耀榮律師

如確實屬於共同財產的,離婚時原則上是一人一半,

但會考慮照顧女方及子女的因素,並且如一方有過錯(如外遇或家庭暴力等),另一方可以主張多分。

4樓:師夢桃

法律規定是這樣的,但是具體還得看實際情況。

對於夫妻雙方共有的財產,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或者在離婚時,夫妻雙方有平等處分的權利。對歸屬夫妻個人所有財產,最高人民法院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第三十號法釋第十九條規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婚姻法》第四十二條中規定: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十號法釋對生活困難的界定是:

「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和「離婚後沒有住處」的兩種情形。同時規定了生活困難一方的補助應從另一方的個人財產中的現金、物質中支付,對離婚後沒有住房的,還可以是住房的使用權或所有權

5樓:聯苯汴唑

樓主您好:

一人一半是原則上的分配辦法,但是現實中不一定的。如果是雙方協議離婚,當然尊重雙方的財產分配辦法。但如果是通過法律途徑離婚(打官司)法院會進行綜合的考量,比如會適當照顧離婚的無過錯方,會照顧撫養子女的一方等等。

也就是說盡量在法律許可範圍內做到公平。

6樓:蔣德順律師

原則是平均分配,其次也可以協商分配,如果是法庭判決一般會照顧婦女、兒童以及結合實際情況幫助婚姻家庭關係中弱勢一方、無過錯一方。

7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你的問題是這樣子的:

1.一般是一人一半,你們也可以協商。

2.如果一方有過錯的話,那另一方可以請求賠償。

3.如有需要,可以直接來電或來所諮詢。

8樓:花瓣的迷茫

原則上是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在離婚時一人一半,但法院在判決時會考慮多方因素。比如子女歸哪方,雙方經濟收入的高低,最重要的是導致離婚的過錯方是誰等等。這些都會影響財產的分配。

不過本人建議,一日夫妻百日恩,好聚好散,雙方協商解決最好。

9樓:火星上抽菸

原則上是一人一半,但是要看具體情況,有過錯方肯定就不能分那麼多,有的甚至會淨身出戶

10樓:劉大來律師

原則上是平分,協商不成的去法院起訴。

11樓:

法律規定的是的,但是婚前有協議的,按照協議處理

夫妻離婚財產是一人一半嗎?

12樓:匿名使用者

並不完全是一人一半的。婚前個人財產歸個人所有,共同財產離婚進行分割。

一 婚前個人財產歸個人所有。婚姻法關於婚前財產歸屬問題,只有一條規定,但很明確,即:婚前財產歸夫妻一方個人所有。

夫妻個人財產獨立於夫妻共同財產之外,夫妻雙方對各自所有的個人財產,享有獨立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權利,他人不得干涉,即使在雙方離婚時,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也不會參與離婚財產的分割。但根據我國有關法律及司法解釋來看,夫妻離婚時,如果一方確實生活困難,另一方應當從其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對生活困難一方的補助應從另一方的個人財產中的現金、物質中支付,對離婚後沒有住房的,還可以是住房的使用權或所有權。

這裡規定的「生活困難」包括「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共同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和「離婚後沒有住處」的兩種情形。

二 夫妻財產在離婚時是要進行分割的。 婚後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分割的一般原則是:平均分配。

但是由於生活的複雜性,生活中的夫妻雙方很難達到條件相等的情況,總會發生一方較弱、一方出軌、一方家暴等等情況。因此,在分割夫妻婚後的共同財產時,按照同等條件下照顧女方、照顧無過錯方、照顧撫養子女的一方、方便生活等原則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所以,婚後財產分割並非像法律規定的那麼簡單,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還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根據雙方的實際情況進行分割。

13樓:信韻人

夫妻婚後共同建立的財產,一人一半

14樓:w大柿餅子

婚內財產和婚前財產不同的歸屬

15樓:同記德

婚內財產一人一半是對的。

婚後買的房有共同名字如果離婚,不分房的財產以後還有用權嗎 以後要把房子賣了錢是不是雙方一人一半分?

16樓:讓情感生活更美好

婚後共同出資的婚房,離婚後需要分割產權,要房的一方需要向另一方支付房子一半價值的財物。而無房的一方,即便是在沒有收到全額財物的情況下,也是沒有使用權的。

至於房產如何分割,分割後的財產何時到位,都需要在離婚協議書上清楚表明,這需要專業人士來幫你釐清,一旦簽字生效後就無法再改了。

17樓:

是的,如果是婚後房產,離婚的話賣房雙方各得一半,假如沒有賣出去的話雙方都有使用權。

18樓:匿名使用者

一年內,有提起重新分配的訴訟權利。過期,估計會作為預設贈與或者放棄,再享受房子權利估計有點難。建議保留婚後共同購買的證據,去過要爭取房產利益,要儘早。

19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從你給的描述的情況來看,如果說這個房子屬於你們共同所有的,離婚了,你們是按照這個一人一半的分的這個房子的財產的。

所以在離婚時,應該把財產的事處理清楚了。

20樓:愛寶俊

房後買房有共同名字,如果離婚,那麼房子應該平分,如果不好分,應作價後平分,雙方之一住下但要付給對方總價一半的現金。也可以等賣了再分錢。最好通過法院進行判定。

21樓:

我覺得雖然離婚了,但是畢竟曾經擁有過嗎?經濟問題沒有可以再賺嘛?

離婚後財產應該咋分呀,是一人一半嗎?

22樓:潤楠廣告工作室

離婚財產分割協議的特徵

1、協議內容的複合性

2、生效條件的特別性

3、婚姻關係解除效力的前置性

離婚財產分割協議的效力

按照合同法,這種法律效力體現為二:

一是表明當事人的約定得到法律的肯定,當事人的合同權利會得到法律的保護;

二是合同約定的內容開始實際履行。財產分割協議的效力內容也相應體現在兩方面:雙方當事人的約定得到法律的肯定;雙方當事人均應全面履行協議約定的內容。

履行的要求完全適用合同法有關履行的規定。

但值得注意的是,財產分割協議卻不具有強制執行力,這一點與訴訟離婚中形成的調解書不同,調解書中的財產處理的內容雖然也是當事人協商一致的結果,但這種協議是在法官的主持下進行的,其內容的合法性經過司法審查,所以,調解書中的財產處理部分具有強制執行力。而財產分割協議則不同,法律並沒有賦予婚姻登記機關對財產分割協議內容的合法性的審查職權,婚姻登記機關只在形式上進行審查。由於未經過司法審查,因財產分割協議的履行發生爭議時,與其他合同一樣,必須先經過合法性審查。

如其合法性得到確認,待形成裁判文書後,可申請執行。

所以,財產分割協議後不得在離婚訴訟中作為財產分割的依據。財產分割協議是協議離婚的一部分,與離婚訴訟是兩種完全獨立的離婚制度,二者在具體程式操作上是不可互用或混同的。協議離婚中的自願原則貫穿了包括財產分割在內的每一個環節。

在財產分割協議中,一方可將自己的財產以財產分割的名義給予對方都可(與此對比,訴訟離婚中則只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處理一方個人財產只能出於其他理由。)。承接協議離婚中的自願原則的財產分割協議只能作為協議離婚的一個環節而不可獨立於協議離婚之外,不能用於訴訟離婚中。

離婚財產分割協議的時效

協議離婚對離婚協議財產分割有爭議的,應當適用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司法解釋二)第八和九條的規定,不應適用婚姻法第四十七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以下簡稱:司法解釋一)第三十一條的規定。

《婚姻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這些規定的立法本意是就訴訟離婚而言,司法解釋一的第三十一條規定 「出現《婚姻法》第四十七條情況的,訴訟時效為兩年」。但如果在協議離婚中一方存在隱藏、轉移、變賣夫妻共同財產行為的,就不應當適用「兩年」的時效規定,而應適用司法解釋二的第八條和九條的規定「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和「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即訴訟時效為「一年」的規定。

婚內財產分割協議五大益處

(1)體現夫妻關愛

毋庸置疑,婚內財產協議能夠最有效地承載結婚前的海誓山盟。如何信守一方對另一方的關愛、呵護承諾,婚內財產協議給伴侶提供了一個可行的表現方式。一份好的婚內財產協議,猶如給車輛上了一份包括各類附加險的全險,能夠讓駕乘者消除各種擔憂。

(2)體現個人價值

對於既希望享受兩性生活的愉悅,又追求個性獨立,品味人生價值的人士而言,婚內財產協議同樣能夠提供最有效的保障。

(3)家務分工補償

如何消除對於家庭全身心付出,到頭來一無所獲的顧慮,婚內財產協議無疑能夠擔當此份角色。聰明的人士在簽訂婚內財產協議時,會要求在婚內財產的歸屬上,體現家務勞動的付出回報。

(4)財產分割便捷

雖說離婚是每一對伴侶最不願面對的結局,但與其事後爭個面紅耳赤還無法達成共識,不如提前就做好相應的準備。把最壞的結局都想開了,婚姻中的各類付出就有了保障。

(5)減少決策紛爭

有的說,婚姻實際是男女雙方互相爭奪家庭主導權的拉鋸戰,事先便對各類決策做好商定,顯然能大大減少日後的紛爭。

財產分割協議三種無用約定

(1)財產歸子女

很多伴侶在作財產約定時,會考慮日後子女的撫育問題,會約定某一部分的財產歸子女所有。但在實際的生活中,雖然做了此類財產約定,但這些財產仍然是由父母掌控著。也即從法律上來看,贈與沒有履行。

當然,沒有完成的贈與便不生效。實踐中,此類無效約定屢見不鮮,爭議較多,當然均以無效認定而告終。

(2)不動產歸一方但未作產權變更

將一方名下的婚前房產等不動產約定為婚後共有,但實際沒有辦理產權更名手續,同樣是一種贈與未完成的行為。在最終發生爭議時,同樣無法得到確認。

(3)誰提離婚誰無財產

「誰提離婚,誰便淨身出戶」往往會成為婚內財產協議中的恩愛信諾,以使任何一方都打消離婚的念頭,一心一意地經營好婚姻。實際上,此類約定往往會認為限制離婚自由權,而被認定為無效。

財產分割協議三類效力限制

(1)對子女的撫養義務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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