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一方的賭債是由雙方共同負擔嗎

2022-06-02 15:05:20 字數 1152 閱讀 9984

1樓:北師張老師

一方賭博所欠的債務,如果該債務未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和家庭生活,屬於一方個人不合理的開支,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範圍,因而應由債務人個人自行承擔,另一方不承擔償還責任。

根據《婚姻法》第四十一條 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所謂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夫妻雙方因共同生活及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履行法定義務所負的債務。

一般包括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為解決共同生活所需的衣、食、住、行、醫療等活動以及履行法定義務和在共同生產經營過程中所負的債務。確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債務屬於夫或妻一方的個人債務還是夫妻共同債務,可以從以下兩方面考慮:

1.夫妻有無共同舉債的合意。如果夫妻有共同舉債的合意,則不論該債務所帶來的利益是否為夫妻共享,該債務均應視為共同債務。

2.夫妻是否分享了債務所帶來的利益。儘管夫妻在事先和事後均無共同舉債的合意,但該債務發生後,夫妻雙方共同 分享了該債務所帶來的利益,則同樣應視為共同債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即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的情形的除外。

2樓:正商觀察者

第一,根據《婚姻法》第四十一條 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即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的情形的除外。

第三,賭債違法,當事人可以公安機關求助。

3樓:一朵雲誒

不該但如果是雙方共同原因那就另當別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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