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在實習期間如果受傷可以算工傷嗎

2022-01-31 19:47:59 字數 5171 閱讀 8239

1樓:糯米糰旅行

我覺得學校學生實習期間如果受傷的是屬於工傷的,因為這種工傷他是在學校的範圍之內,也是在工作崗位的範圍之內。每個學生都是應該受到保護,而不是漠視不管不問,學生可以利用自己的權利去得到自己相應的報酬。  學生在實習的時候受到傷害,不光學校有責任,工作單位也有責任,學校在學生實習期間如果不管學生的人身安全,那也沒有實習的必要。

換句話說,如果學生實習期間在工作單位的時候受到任何傷害,都應該得到保障。  不管學校學生是屬於什麼樣的身份,他在學校屬於學生,在工作單位它就屬於一個員工。理應受到保護,而不是相互推卸責任。

2樓:小知37831敦橢

‍‍‍‍拋開您的身份問題,上下班途中遭受的傷害並非所有的都可以構成工傷。根據您的描述,您的情況不屬於工傷。《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您上班期間因為走路著急而造成的身體損害,不屬於認定為工傷的情形。再者,實習期間與用人單位並非勞動關係,因此也無法申請工傷認定,當然,如果因為單位原因給您造成身體傷害,你可以向單位主張人身損害賠償。

上週一的早晨,我上班時因為路上著急,在下過街天橋時不小心從臺階上摔下來。被路人送到醫院後,診斷為腳踝骨折,醫生給開了病假條讓我休息。當日我給公司打**說明情況,主管同意我休病假,但說這期間沒有工資,且**費用不給報銷。

我聽朋友說,員工上下班途中受傷可以算工傷,但經貿公司說我現在還沒拿到大學畢業證,又未轉正,所以單位尚未給我繳納社會保險,故不能申請工傷。請問:單位的說法對嗎?

我受傷不能算工傷嗎?‍‍‍‍

在校大學生單位實習受傷屬於工傷保險範圍嗎?

3樓:姜太公

盧彥民律師認為,在校實習生不具備獨立勞動者身份。實習單位為用工單位,而非用人單位,其與在校實習學生不構成勞動關係而僅為勞務關係。實習單位安排在校實習生從事相應的工作,致使在校實習生在工作過程中遭受損害的,二者之間存在因果關係,符合一般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

因此,在校實習生維權只能通過提起人身損害賠償訴訟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最後,學校是否需要承擔賠償責任,關鍵看學校自身是否存在過錯。

過錯責任原則作為一般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其主要考慮當事各方的過錯程度來確定賠償責任,不論勞動者有無過錯,用人單位都全額賠償。 而在勞務關係、僱傭關係引起的人身損害賠償中,學生就要對自己的過錯承擔責任,只能得到部分賠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

「……二人以上沒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但其分別實施的數個行為間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後果的,應當根據過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如果學生是經學校推薦的,在實習單位受到傷害的,則應依據學校、實習單位和在校實習生三方在人身損害事故中的過錯大小或原因按比例確定各自承擔的賠償數額。 綜上所述,張某作為在校實習學生,其與公司之間的爭議不屬於勞動爭議範疇,其受傷當然也不屬於工傷,其損害應按一般民事侵權糾紛處理,張某可以人身損害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獲得民事賠償。

但從程式上來說,人身損害賠償不需要經過勞動仲裁程式,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樓:匿名使用者

1.很遺憾,你說的這種情況確實無法進行工傷認定,進而通過工傷解決糾紛。

2.從法律角度看,大學生實習階段與用人單位之間不成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與實習大學生不存在勞動關係,不受《勞動合同法》調整和保護,也不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3.但是,實習生不適用工傷並不意味著「傷了白傷」,受害人仍可以人身損害賠償起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學生實習期間,由公司對學生進行現場監督管理,公司是受益人,兩者之間的關係實際上形成了僱傭關係,所以,受傷的學生應該向公司主張賠償。

4.如果你想解決該糾紛,除了與單位協商處理以外,只能通過法院走人身傷害賠償程式解決!

學生實習期間受傷是否算工傷。

5樓:無訟

我們在上大學期間相信都有過實習經歷,由於在實習期間不能算的上是法定意義勞動者,所以若是在工作中身體受到傷害,維權比較難。那麼在校學生實習期間受傷是否算工傷?

不算。實習生實習期間不認定為工傷的具體原因:

實習生不具備勞動法規定的勞動者主體資格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勞動者,適用本法。」可見,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對勞動者及勞動就業保障範圍都作了明確規定,而依據該條規定,在校生並不符合「勞動者」定義的條件。

他們在實習單位實習期間的身份仍然是在校學生,實習的本質只是課堂教學內容的延伸,並不會因學習場所的改變而成為法律意義上的勞動者。因此,實習學生不能算作我國《勞動法》上規定的勞動者。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該「在校學生實習期間受傷是否算工傷?」問題進行的解答,如果您有法律問題想要諮詢,可關注無訟,私信諮詢。

6樓:趙曉靜律師

1.實習期間受傷的情況無法進行工傷認定,進而通過工傷程式解決糾紛。

2.從法律角度看,學生實習階段與用人單位之間不成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與實習學生不存在勞動關係,不受《勞動合同法》調整和保護,也不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3.但是,實習生不適用工傷並不意味著「傷了白傷」,受害人仍可以人身損害賠償起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學生實習期間,由公司對學生進行現場監督管理,公司是受益人,兩者之間的關係實際上形成了僱傭關係,所以,受傷的學生應該向公司主張賠償。

4.如果想解決該糾紛,除了與單位協商處理以外,只能先做司法鑑定,然後通過法院走人身傷害賠償程式解決!

7樓:匿名使用者

肯定不算工傷,因為你是實習生,和單位沒有形成勞動關係,所以在單位出了事故肯定不算工傷。但如果實習期間發生事故,應由學校和實習單位按責任承擔,應該屬於民事法律調整的範疇

8樓:匿名使用者

不合法,學生在實習期間要是受傷的話,實習單位承擔一半,所在的學校承擔一半。

9樓:匿名使用者

在工廠上班!出了事故全部是工傷

10樓:匿名使用者

我國工傷保險條例明確規定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六條 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11樓:法律人趙哥

實習生在工作期間受傷,會被認定為工傷嗎?實習的你可要留心了!

學生在實習期間發生的"工傷"怎麼處理?

12樓:匿名使用者

學生在實習期間,不屬於實習單位的職工或僱工,與實習單位並未簽訂勞動合同,雙方沒有構成勞動關係,因此,學生在實習期間發生的意外傷害事故,不能認定為工傷,也不能按工傷保險制度的規定處理,而是應當依據民事傷害賠償的法律法規去處理(一般應根據事故中實習單位和學校的管理職責大小和學生有無過錯來決定如何處理)。

1、工傷,又稱為產業傷害、職業傷害、工業傷害、工作傷害,是指勞動者在從事職業活動或者與職業活動有關的活動時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傷害和職業病傷害。

2、工傷是工作傷害的簡稱,亦稱職業傷害(occupational injuries),是指生產勞動過程中,由於外部因素直接作用而引起機體組織的突發性意外損傷,如因職業性事故導致的**及其急性化學物中毒。

3、用人單位申請工傷認定:當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的的場合,用人單位應當依法申請工傷認定,此係其法定義務。

13樓:萌新小主

學生在實習期間發生的意外傷害事故,不能認定為工傷,也不能按工傷保險制度的規定處理,而是應當依據民事傷害賠償的法律法規去處理(一般應根據事故中實習單位和學校的管理職責大小和學生有無過錯來決定如何處理)。

說明(1)實習生不適用工傷並不意味著「傷了白傷」,受害人仍可以人身損害賠償起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學生實習期間,由公司對學生進行現場監督管理,公司是受益人,兩者之間的關係實際上形成了僱傭關係,所以,受傷的學生應該向公司主張賠償。

(2)從法律角度看,學生實習階段與用人單位之間不成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與實習學生不存在勞動關係,不受《勞動合同法》調整和保護,也不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3)實習生目前仍不受《勞動法》等調整勞動關係的法律法規的直接保護,但這並不意味著法律規定的勞動最低標準和條件等通通可以不遵守。

(4)當然,目前司法部門處理實習生與用人或用工單位糾紛時,雖然會參照審理勞動關係同類糾紛的標準處理,但在工資或報酬、津貼的支付、**事故的處理等方面,標準不清晰、不統一的情況仍非常突出,特別是在因為工作原因導致的實習生**方面的處理更是五花八門。

(5)工傷亦稱「公傷」、「因工負傷」。職工在生產勞動或工作中負傷。根據國家規定,執行日常工作及企業行政方面臨時指定或同意的工作,從事緊急情況下雖未經企業行政指定但與企業有利的工作,以及從事發明或技術改進工作而負傷者,均為工傷。

2023年1月2口政務院修正公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規定,工人與職員因工負傷,其全部診療費、藥費、住院費、住院時的膳食費與就醫路費均由企業行政負擔;醫療期間工資照發;確定為殘廢時,視其殘廢程度,由勞動保險費中按月付給因工殘廢撫卹費或因工殘廢補助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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