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房產證是父母的名字拆遷補償協議是子女的名字辦不動產證需要公證嗎

2022-01-28 11:51:44 字數 6076 閱讀 5222

1樓:

原房產證是父母的名字,拆遷補償協議是子女的名字,辦不動產證是父母本身無需公證

2樓:匿名使用者

通常不影響拆遷賠償的,因為通常拆遷賠償是按照房產證的,不是按照土地證的。

房屋拆遷補償的法律程式如下:

一、拆遷單位向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取得拆遷許可證。

二、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發放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同時,應當將房屋拆遷許可證中載明的拆遷人、拆遷範圍、拆遷期限等事項,以房屋拆遷公告的形式予以公佈。

三、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和拆遷人應當及時向被拆遷人做好宣傳、解釋工作。

四、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依照法律的相關規定,就補償方式和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拆遷租賃房屋的,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五、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被拆遷人的,由同級人民**裁決。裁決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

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自裁決書送達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拆遷人依照本條例規定已對被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或者提供拆遷安置用房、週轉用房的,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的執行。

六、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訂立後,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遷期限內拒絕搬遷的,拆遷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期間,拆遷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

七、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或者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實施強制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除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3樓:庚莉莉

辦不動產證是需要公證的。

拆遷協議上的戶主在辦理房產證的時候可以寫成子女的名字吧?

4樓:

辦理房產證寫誰的名字,是依據拆遷協議簽署的姓名來定,不能隨意的增減和更改。

因為拆遷協議屬於合同性質,雙方簽定協議後,就能按協議內容覆行合同。取得拆遷後的房產證後,當事人可以按實際情況進行變更。

拆遷協議主體名稱不能更名,否則就變成另一個協議了。協議書兩人或幾人之間、兩方或多方當事人之間在辦理為了拆遷確定各自的權利和義務而訂立的各自遵守的條文。如果變更當事人原來的協議就無效了,只能重新簽訂協議。

擴充套件資料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是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決定》起草的。制定這個條例,關係到群眾切身利益,關係到工業化、城鎮化程序,關係到現代化建設全域性。經過各方面的共同努力,條例草案已經比較成熟。

按照統籌兼顧工業化、城鎮化需要和房屋被徵收群眾利益,把公共利益同被徵收人個人利益統一起來的總體要求,條例草案規定:

一是對被徵收人的補償包括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搬遷與臨時安置補償、停產停業損失補償和補助、獎勵。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對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被徵收人除給予補償外,**還要優先給予住房保障。

二是徵收範圍。確需徵收房屋的各項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舊城區改建還應當納入市、縣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三是徵收程式。擴大公眾參與程度,徵收補償方案要徵求公眾意見,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徵收房屋,多數被徵收人認為徵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還要組織聽證會並修改方案,**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四是**是房屋徵收與補償的主體。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承擔房屋徵收與補償具體工作的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5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辦理房產證,寫誰的名字,是依據拆遷協議簽署的姓名,來定,不能增減和更改。

望採納!

6樓:

一般不能,如果拆遷辦變通也可以辦理,資料都用子女的。

7樓:小草青青

應該可以!如果不行,問明白要辦什麼證明手續。

我戶口不在農村,房產證上只有父母名字,我能否得到拆遷補償 30

8樓:古都城

房產的補償是有規

bai定的,du

產權人(產權證上的)zhi是多人的,dao沒有特別約定的,平均分回配補償款。房產證答上有約定的,按房產的佔有比例分配。在你的名下是不會有補償的,除非你出具繼承父親遺產的證明材料,繼承你父親的部分份額,份額是你的兄弟姐妹+母親為總額,你佔一份,要辦這些手續,那是相當相當的麻煩。

也會傷你母親的心的,我想你奉養母親,所有的都會是你的吧。

9樓:壬幻翠闕萌

1從現有法律角度講,這個問題和你們戶口在哪沒關係,只和房產證的所有人有關係。

2房產證上是你的名字,拆遷時就必須賠償你,或者提供安置房給你。

3建議你儘快回農村去辦理相關手續。

房屋拆遷補償時,如原產權人已去世,該房屋的產權如何登記?

10樓:

房屋拆遷補償時,原產權人去世的情況有兩種,登記機關在為其辦理權屬登記時的處理方法也不

同。1、原房屋所有權人在實施拆遷前已經死亡的,因所有權的權利主體滅失,所有權也不復存

在。按繼承法規定,繼承已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此時應先由法定繼承人辦理房產繼承手續,由

繼承人與拆遷單位簽訂補償協議,再憑該協議辦理權屬登記手續。

2、原房屋所有權人在實施拆遷時尚未死亡,而是在簽訂了補償協議以後死亡的,則情況有所

不同,雙方雖簽訂了協議,協議也真實有效,但其效力是一種「債」的效力,在進行權屬登記前,

因補償所得的房屋尚未取得物權的效力。但是按原協議辦理權屬登記顯然又不可能,因為原產權人

已不能作為房屋所有權的權利主體。拆遷當事人簽訂的補償協議產生的是債權,而債權也是財產權

的一種,同樣可以作為繼承的標的。因而,可由原房屋所有權人的法定繼承人憑有效的繼承證明和

拆遷,補償協議等要件直接申請權屬登記。

擴充套件資料

繼承權包括兩種涵義:

(1)客觀意義上的繼承權。它是指繼承開始前,公民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遺囑的指定而接受被繼

承人遺產的資格,即繼承人所具有的繼承遺產的權利能力。即享有客觀意義上的可能性繼承權。

(2)主觀意義上的繼承權。它是指當法定的條件(即一定的法律事實)具備時,繼承人對被繼承

人留下的遺產已經擁有的事實上的財產權利,即已經屬於繼承人並給他帶來實際財產利益的繼承

權。這種繼承權同繼承人的主觀意志相聯絡,不僅可以接受、行使、而且還可以放棄,是具有現實

性、財產權的繼承權。繼承權的實現以被繼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時開始。

11樓:z不可替代

房屋拆遷補償時,原產權人去世的情況有兩種,有兩種情況,登記機關在為其辦理權屬登記時的處理方法也不同。

原房屋所有權人在實施拆遷前已死亡的,因所有權的權利主體滅失,所有權也不復存在。按繼承法規定,繼承已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此時應先由繼承人辦理房產繼承手續,由繼承人與拆遷單位簽訂補償協議,再憑該協議辦理權屬登記手續。

如果原房屋所有權人在實施拆遷時尚未死亡,而是在簽訂了補償協議以後死亡的,則情況有所不同,雙方雖簽訂了協議,協議也真實有效,但其效力是一種債的效力,在進行權屬登記前,因補償所得的房屋尚未取得物權的效力。但是按原協議辦理權屬登記顯然又不可能,因為原產權人已不能作為房屋所有權的權利主體。

拆遷當事人簽訂的補償協議產生的是債權,而債權也是財產權的一種,同樣可以作為繼承的標的。因而,可由原房屋所有權人的繼承人憑有效的繼承證明和拆遷補償協議等要件直接申請權屬登記。

房屋產權登記,是指按照法律規定,由有關國家機關對城市房屋的所有權進行登記。房屋是不動產,取得、變更房屋所有權是以房屋產權登記為標誌的,這與動產不同。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土地管理法》以及《北京市房地產管理條例》等都對此有相關規定。城市房屋買賣過程中,一定要充分注意,佔有房屋不代表取得了房屋所有權,還需要辦理房屋產權登記。北京市的房屋產權登記機關一般是在房地產管理局或建委,有專門的交易大廳。

申請登記:

申請登記,是指房產權利人或者**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按照權利的種類和登記的種類向登記機關提供合法有效的法律檔案的行為。這一程式的主要工作是檢驗證件和填寫申請書、牆界表等。檢驗證件是整個產權登記的基礎,包括檢驗身份證件和產權證件。

身份證件和產權證件必須吻合。申請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具有民事主體資格的組織。我國採取實名制原則,申請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當使用其法定名稱,由法人代表申請;申請人是自然人的,應當使用身份證上的姓名。

檢驗有關證件的目的在於確定申請人是否具備登記資格。只有具有相關產權證件,且權屬清楚、產權**資料齊全,才予以登記。對於違章建築、臨時建築等,不予登記。

對於申請人因正當理由不能按期提交證明材料或需補辦有關手續的,可以准予暫緩登記。

在有利害關係人提出異議、權屬存在爭議的情況下,也應當暫緩登記。

填寫申請書和牆界表,即填寫房屋產權申請書和房屋 四面牆界表。牆界表是房屋權利人向登記機關提供的房屋四面牆體歸屬情況的書面憑證。申請人填寫申請書和牆界表後,連同產權證件、身份證明等,一起交給登記機關工作人員。

工作人員審閱無誤後,辦理收件手續,收取證件。

12樓:蠶她爸

產權人去世,房屋產權登記按如下方法進行:

1、 按照產權人遺囑進行產權確認;

2、無遺囑的按照《繼承法》執行,伴侶50%,第一順序繼承人平均分配剩餘50%;

3、產權人伴侶也去世了,所有第一順序繼承人協商一致後委託一人簽署拆遷補償協議;

4、協商不一致的,最好經過法院進行析產。

相關法條:

一、根據新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規定:

房屋拆遷補償時,原產權人去世的情況有兩種,有兩種情況,登記機關在為其辦理權屬登記時的處理方法也不同。

原房屋所有權人在實施拆遷前已死亡的,因所有權的權利主體滅失,所有權也不復存在。按繼承法規定,繼承已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此時應先由繼承人辦理房產繼承手續,由繼承人與拆遷單位簽訂補償協議,再憑該協議辦理權屬登記手續。

如果原房屋所有權人在實施拆遷時尚未死亡,而是在簽訂了補償協議以後死亡的,則情況有所不同,雙方雖簽訂了協議,協議也真實有效,但其效力是一種債的效力,在進行權屬登記前,因補償所得的房屋尚未取得物權的效力。但是按原協議辦理權屬登記顯然又不可能,因為原產權人已不能作為房屋所有權的權利主體。

拆遷當事人簽訂的補償協議產生的是債權,而債權也是財產權的一種,同樣可以作為繼承的標的。因而,可由原房屋所有權人的繼承人憑有效的繼承證明和拆遷補償協議等要件直接申請權屬登記。

二、在我國,遺產繼承的方式分為如下四種:

(1)遺囑繼承,即被繼承人在生前訂立遺囑,指定繼承人繼承自己的遺產。

(2)遺贈即被繼承人生前訂立遺囑,將遺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3)遺贈撫養協議即被繼承人與扶養人訂立協議,由扶養人負擔被繼承人生養死葬的義務,被繼承人的全部或部分財產在其死後轉歸扶養人所有。該方式主要出現在老人無人贍養的情況下。

(4)法定繼承,即在上面三種情況都不存在的情況下,法律根據親屬關係的遠近確定的順序。

如果同時出現2種以上的繼承情況,在這4種繼承方式中,遺贈扶養協議的效力最高,其次是遺贈,效力最低的是法定繼承。

三、關於親屬繼承順序問題,《繼承法》相關規定: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三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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