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孩子的撫養權問題,專業人士進來,複製的不要來

2022-01-26 15:16:43 字數 4989 閱讀 8917

1樓:cupl葉孜

我國《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第三款 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第三十七條 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條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以上都是關於離婚後子女撫養權問題的具體實施情況的規定,但都圍繞著一個總的原則,那就是一切以孩子的利益最大化為原則。

法律並沒有規定小於2週歲的孩子一定會判給媽媽的。按照你所說的情況,法院完全可以講孩子判給你的,因為一切以孩子的利益為重,他的媽媽這麼不負責,將孩子判給她,可能不利於孩子的成長!法官在判的時候會考慮哪一方與孩子經常生活,以及雙方的經濟情況,還有雙方的人格品行等。

你說孩子的媽媽一直沒有呆在孩子身邊,又無固定工作,同時又賭的惡習。再加之孩子與爺爺奶奶一起生活。這些情況一起考慮,法官當然是將小孩判給爸爸有利其成長了。

希望對您有幫助!

2樓:kr奇異果

一般孩子會判給母親,這是從有利於孩子的角度考慮的。但是我國法律規定,如果判給一方明顯不利於孩子或可能侵害孩子的合法權益的,就要判給另一方了。比如孩子的母親有比較嚴重的精神疾病,當然就要判給父親了。

另外,如果孩子已經有了表達能力和思維能力,對於決定撫養權的歸屬要參考孩子的意見。

3樓:東風笛

哺乳期的孩子一般都是判給女方,其他的以有利於孩子為原則判決撫養權的歸屬

4樓:匿名使用者

前面的人!騙分也不要這樣,不懂閃邊去!誤事!

我以很專業的知識告訴你,對於無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法定一般由有利於孩子成長的一方撫養,在你的案例中,確實應當由孩子的母親撫養!但是其母親放棄撫養權或者協議由你撫養的除外,還有一個可能性就是,聽好了!只要你能向法院舉證孩子的母親有不良嗜好,比如酗酒,吸毒,或者非法賭博,虐待家庭成員的行為的,孩子的撫養權由另一方承擔!

明白了嗎?

離婚訴訟兒子撫養權[專業人士進]

5樓:匿名使用者

1、「誰最終能拿到兒子撫養權[孩子至今不過滿月」:撫養權會歸女方、由男方支付撫養費。原因就是:

無論是《婚姻法》還是相關司法解釋都規定,孩子還在哺乳期的,原則上由女方撫養,除非:男方能拿出證據證明女方有以下情形時,才有可能歸男方撫養而由女方支付撫養費,即:女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或者女方有其他對孩子成長嚴重不利的情形。

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條:「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

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你朋友的情形:

(1)可以先收集查關證據,即女方稍不如意、即暴力毆打不滿十天的孩子、自己離家出走置尚未滿月的孩子於不顧的證據:可以是當時在場證人的證言或書面證詞、其他知情的人證言,也可以是和女方談論此時女方承認的錄音。

(2)在應訴時可以同意離婚,但以以上證據證明女方撫養孩子對孩子不利、請求將撫養權確定給男方而由女方支付撫養費。

3、關於家庭暴力:

(1)如果你朋友以前沒有打過女方、只是這一次因吵架和生氣、著急而動手打了她,在女方拿不出證據證明你朋友之前也經常動手打她時:一般不會認定為實施家庭暴力。

(2)如果女方有證據證明你朋友以前也經常打她,或者是這次將她打得較重的:有可能被認定為你朋友實施家庭暴力。

(3)如果被認定為家庭暴力:女方第一次起訴離婚就有可能判,而且孩子也很可能歸女方撫養,女方還可以在離婚時向你朋友索要賠償(共同財產該怎麼分還怎麼分,分共同財產之外還得賠償)。

4、如果沒有其他足以證明夫妻感情桷已破裂的證據、你朋友又堅持不同意離婚的,第一次起訴判離婚的可能性不大。

如果你朋友也想離婚了:可以同意離婚,但沒有證據證明女方有1中的情形時,想取得撫養權是太難了。

孩子們2周以後離婚:你朋友取得撫養權的可能性會大一些。

6樓:蠶她爸

一、我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603次會議討論通過)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子女撫養問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及有關法律規定,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

根據上述原則,結合審判實踐,提出如下具體意見:

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議兩週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3、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父母雙方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6、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准許。

7、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8、撫育費應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一次性給付。

9、對一方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育費。

10、父母雙方可以協議子女隨一方生活並由撫養方負擔子女全部撫育費。但經查實,撫養方的撫養能力明顯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費用,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的,不予准許。

11、撫育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週歲為止。

十六週歲以上不滿十八週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育費。

12、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給付能力的,仍應負擔必要的撫育費:

(1)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讀的;

(3)確無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的。

13、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離婚時,對曾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繼父或繼母不同意繼續撫養的,仍應由生父母撫養。

14、《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養的子女,對方未表示反對,並與該子女形成事實收養關係的,離婚後,應由雙方負擔子女的撫育費;夫或妻一方收養的子女,對方始終反對的,離婚後,應由收養方撫養該子女。

15、離婚後,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的,應另行起訴。

16、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援。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17、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應予准許。

18、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應予支援。

(1)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

(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19、父母不得因子女變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撫育費。父或母一方擅自將子女姓氏改為繼母或繼父姓氏而引起糾紛的,應責令恢復原姓氏。

20、在離婚訴訟期間,雙方均拒絕撫養子女的,可先行裁定暫由一方撫養。

21、對拒不履行或妨害他人履行生效判決、裁定、調解中有關子女撫養義務的當事人或者其他人,人民法院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採取強制措施。

7樓:北京律師諮詢

因為男方打了女方,一般要是有證據的話,可以離婚的,還有肯定是女方撫養了,男方出撫養費,如果女方放棄撫養的話,就是男方撫養。

8樓:匿名使用者

離婚案中的子女判歸誰撫養的原則是有利於孩子的健康成長。這在法院判定中起主導原則作用,法院會根據雙方當人事的情況,以及小孩自己的意見做判定。但是哺乳期內的孩子基本有母親撫養,所以你朋友的孩子百分之90歸母親撫養。

但是離婚案一般一審不判,先做司法協調,半年後可能二審,可以讓你朋友儘量拖延離婚案判定時間以及收集母親不適合撫養孩子的相關證據。比較有利。

孩子撫養權的問題?孩子撫養權問題?

離婚孩子的撫養權一般要根據 有利於子女健康成長 的原則來決定。一 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會判給女方。除非母方有下列情形 1.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 如癌症 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 2.母方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 指對子女有遺棄 虐待行為 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等等。二 兩週歲以上的...

離婚後孩子的撫養權怎麼判

一 離婚時由孩子的父母雙方協商孩子的歸屬問題,達成孩子跟著誰生活的統一意見後即可。二 雙方協商不成,對孩子的撫養有爭議,就可以持證據起訴到法院,由法院判決。而法院會本著有利於孩子健康成長進行公正的判決。我國法律對孩子撫養權的糾紛遵循有利於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長的原則,依據 民法典 的理論,判決孩子撫養權...

孩子撫養權問題? 250,孩子撫養權問題?

孩子撫養權問題?可以通過起訴變更撫養關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印發 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的通知第十六條規定 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援。1 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 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