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收入分配不平等的原因有哪些,發展中國家解決貧困和收入分配不平等的政策主要有哪些

2022-01-22 21:31:33 字數 4540 閱讀 8884

1樓:笑談古和今

原因很多,主要包括:

行業收入差距。在某些資源性行業、壟斷性行業,由於資源稅和環保收費的不到位,壟斷行業憑藉其壟斷優勢獲取高額利潤等原因導致其員工僅僅因為行業的不同而成為高收入群體。對此,應進一步深化改革,完善資源和環保稅費制度,讓國有資源更多地惠及廣大人民群眾;打破行政性壟斷,引入競爭機制,對於必須保持壟斷經營的則要加強收入分配監管和調控。

地區差異。由於地理位置的不同而導致的交通的便利性不同,資訊的傳遞速度不同,再加上東部地區在改革開放的過程中起步早,市場經濟活躍,因此一般來說東部沿海地區的居民不僅工資性收入較高,而且經營性收入、財產性收入也較高。因此,縮小地區收入差距,需要加大對中西部地區的支援,特別是對發展基礎較差、生態環境脆弱的地區在財政轉移支付、對口支援等方面繼續加大力度;

城鄉收入差異。我國是一個農業大國,但農村居民收入低是長期存在的突出問題。在我國,由於城鄉分割等體制問題,大量農民被束縛在農村有限的土地上,即使是轉移到城市

二、三產業的農民工,也很難獲得同城市職工同等的收入和待遇。當然,解決城鄉二元結構等體制問題是一個複雜的社會系統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但必須儘快著手、努力突破。

企業內部收入差距。國有企業及壟斷行業中在普通職工與管理層的收入分配方面,佔職工8%的國企高管及壟斷行業職工收入佔全國職工工資總額的五成五,其餘九成二職工收入只佔四成五。非公有制企業依靠用工靈活、勞動力成本低等優勢迅速發展壯大起來,但職工工資卻沒有同步增長,利潤侵蝕工資問題日漸突出。

解決這些問題,需要進一步深化企業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結構,規範高管收入,完善監管辦法;還需要健全勞動力市場,完善工資集體協商和談判制度,形成職工工資正常增長機制。

不合理不合法的收入差距。一些單位濫發獎金福利,一些高收入者逃避稅收監管,一些人尋租腐敗、侵吞社會財富……對於這些不合理、不合法的收入,必須通過深化改革堵塞制度漏洞,通過完善法制、加大執法力度堅決取締和打擊。

可見,收入分配差距過大,既有舊體制的殘餘影響,也有改革不到位問題。改善收入分配,既要進一步深化改革、解決市場扭曲和不能正常發揮作用問題,又要解決市場泛化和市場失靈問題。也就是要使市場「看不見的手」和**「看得見的手」都到位、又都不越位,綜合協調地發揮作用。

2樓:業向真曲倫

這類不平等主要是待改革的體制性因素所致,是分配關係扭曲的重要表現。其中在非收入分配政策和制度方面,**的「缺位和越位」貫穿始終。

一是勞動力流動中的體制性歧視。勞動力流動的體制性歧視,源於計劃經濟早期的城鄉分割體制。在城鄉經濟一體化或城市化逐步形成的趨勢下,原有體制中以戶籍制度為基礎的身份性歧視並沒有根本改變,農村勞動力在向城市轉移過程中,農民的身份在就業、收入分配以及公共品分享方面,仍然受到相當程度的歧視待遇。

在市場經濟收入增長機制發生了重大變化的條件下,這種歧視必然帶來收入差距的擴大,成為目前全國總體基尼係數過高的重要體制性原因。

二是缺乏有效的勞資協調機制,中下階層缺乏表達訴求權。我國在轉型經濟體制中,雖然按勞分配依然被強調為主體地位,但相應的體制設計還很不完善,甚至有些方面存在嚴重「缺位」現象。特別是勞動集體談判的權利沒有得到應有的重視,使得勞動要素在參與分配過程中始終處於弱勢地位。

國有企業工會組織基本作為企業「職能部門」存在,在維護職工利益方面往往受到企業管理層的掣肘;大量的非國有企業還沒有工會組織或工會組織徒具形式,勞資矛盾協調機制嚴重缺位。從一些國有企業早期「砸三鐵」到後來的隨意裁員,以及「農民工」工資長期被壓低的現象中,可以明顯感受到這一機制的缺乏。

三是壟斷行業對分配關係的扭曲。行政性壟斷實際上是從計劃經濟時期的部分行業歸口管理演變而來。在體制轉型期比較普遍的現象是,行政性壟斷行業往往熱衷於「選擇性」地參照「市場化」和「國際慣例」,這種選擇性集中體現在所謂「市場**」、贏利和收入水平方面的參照,大部分壟斷產品和服務的**普遍高於國際**。

更為重要的是,由行政性壟斷帶給行業的超額利潤大都沒有回饋給國家和社會,而是以「做大做強」之類的理由留在了部門和企業,並且部分地轉化為這些行業經營者和職工的收入、福利等。這是目前我國行業之間收入差距過大的根本原因,也是對按勞分配為主的分配關係的重大扭曲。

四是**職能轉變滯後的影響。相對於經濟市場化程序而言,**職能轉變還僅僅是初步的,集中表現為**職能的缺位、錯位和越位。目前社會反映強烈的教育、醫療、住房以及社會保障等問題,是一些突出的表現。

五是缺乏對資源配置權力的監督制約機制。我國在體制轉軌中雖然大幅度減少了行政性資源配置,但在市場機制發揮作用的條件下,行政性資源配置的權力具有了「**」意義。從上世紀80年代中期利用產品「雙軌」價差牟利,到90年代要素市場化中的「尋租」,出現大量權力市場化的現象。

近年來,在城市改造拆遷和土地轉讓、資金信貸以及資本市場「圈錢」等領域,權力市場化的現象依然沒有止步的跡象。這是產生灰色甚至黑色收入的根本原因。

3樓:匿名使用者

下面網友回答的已經很全了,可以借鑑下。

4樓:匿名使用者

1、行業壟斷

2、城鄉差別

3、貪腐成風

4、灰色收入

5、暴利現象

發展中國家解決貧困和收入分配不平等的政策主要有哪些

5樓:司馬刀劍

靠社會政策進行再分配是解決收入差距問題的最常規手段。它有兩方面內容:一是通過**稅收和轉移支付政策,對收入進行二次分配,調節收入在不同人群、不同地區之間的分配關係;二是通過**建立健全的社會保險、社會救助機制,通過構建社會安全網,保護弱勢群體。

這種方式靠發揮**職能,目標明確且直截了當,特別適宜於解決社會特殊困難群體的物質貧困和人文貧困問題。但是,再分配政策由於過多地依靠**行為,帶有抽肥補瘦的性質,也存在著潛在的損害合法、勤勞致富的積極性的危險,因此,該政策手段的採用必須適度。特別是,按照我國目前的發展水平,我們實際上也沒有足夠的財力進行大規模、大範圍的社會再分配。

所以,根據國際經驗和我國的實際情況,應該依靠符合比較優勢的增長方式和產業結構調整,通過擴大就業,增大勞動報酬在分配格局中的份額,構造公平分配的增長模式,是最根本的和最有效的縮小差距的方式。在「十一五」期間,應通過深化經濟體制改革和**職能轉變,著力建立與政績評價體系相容的**行為激勵機制,樹立就業優先原則,糾正單純追求gdp總量及其增長的發展觀。當經濟發展本身可以解決增長過程中大部分勞動群體的收入問題之後,社會再分配政策便可以把有限的資源更加集中使用,提高社會保障的效果。

首先是對於因喪失或缺乏勞動能力而陷入困難的群體,如殘疾人、慢性病患者、老年人等進行救助。其次是在勞動者生命週期的不同階段進行平衡共濟,如退休職工領取養老金,失業人員領取保險金等。第三是對由於政策因素承受特殊衝擊群體進行補貼或救助,如對於資源枯竭型產業與企業脫離勞動關係的工人進行補償。

最後是對由於歷史和自然原因造成的困難物件進行特殊支援和扶持,如實現西部開發戰略、東北振興戰略和工業反哺農業等地區或部門支援政策。在明確界定再分配政策扶助物件和範圍之後,需要通過更加準確的瞄準,集中資源扶助真正的困難群體,提高政策效率。在「十一五」期間,**應該在界定和瞄準困難人群的基礎上,完善社會保障體系和社會保護網路,實現「應保盡保」。

首先是創造條件,逐步把所有城市就業人員納入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和醫療保險等制度中。其次是藉助社群平臺,提高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瞄準水平。此外,針對目前的農村貧困人口,迫切需要一種比區域性扶貧戰略更加精確的瞄準機制,以及比開發性扶貧更加直接的救助方式,來幫助他們脫貧,解決他們的溫飽問題。

為此,建立農村「低保」是最適宜的制度選擇。

收入不平等是由一定的經濟和社會原因所導致的,所以克服不公平最根本的是要消除產生不平等的原因。目前我國收入不公平的重要原因是市場競爭不公平。這個問題在教育、醫療衛生、內外資企業稅收等方面都存在。

相關制度和政策不合理、不完善,使得人與人、企業與企業之間在競爭的起點上就不公平,其結果必然是不公平的投入。而事後的稅收調節所能起到的作用是有限的。一個國家居民收入的大致水平是有一個社會心理基準線的,一般來說,國有和公營部門的工資薪金可以起到這樣的作用。

所以,**公務員和公營單位的工資薪金水平往往成為收入調控的基準。當然,在不同的國家和地區,公營部門的工資薪金水平有的相對高一些,有的相對低一些,但大體保持社會中等偏上的水平。公營單位的工資薪金之所以可以發揮這樣的作用,是因為各公營單位的工薪標準大體上比較平均,高低差距不會太大。

但是,目前我國國有部門內不同地區、不同單位的收入差距較大,而且很不規範,所以首先要對整個國有單位(包括國家公務員、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的收入分配製度進行系統性設計和完善,然後才能對整個社會實現收入公平分配目標提供重要前提。

理順分配關係,當前最主要的是要提低、擴中、保高。提高低收入者的收入水平:主要是提高農民,農村貧困人口、城鎮低保人口的收入;提高最低工資標準,提高離退休職工的最低離退休金標準;保護農民耕地,防止耕地轉讓費流失;嚴格控制農村各項收費專案,對農民和低收入者免徵利息稅,擴大農村貼息貸款的範圍、額度和年限,對特殊困難戶給予特殊補助。

擴大中等收入階層比重的主要措施是:

一、提高第三產業比重。中等收入階層主要分佈在第三產業,如教育、科技、金融、中介、旅遊、公務員等,提高第三產業的比重,為提高中等收入階層比重提供重要的產業基礎。

二、提高知識階層和專業人士的報酬。

三、提高專業人員,管理人員、公務員中低收入人員的收入水平,擴大中等收入者的隊伍。

四、提高個人所得稅起徵點,降低工資外勞務收入的所得稅率。

五、鼓勵專業人員在做好本職工作的條件下從事一定的技術開發,取得一定報酬。縮小收入差距不是要限制高收入,而是要提高低收入,保護高收入者的合法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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