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有權利給員工降工資嗎,公司給員工降工資,應該怎麼應對?

2022-01-20 18:13:59 字數 5111 閱讀 6620

1樓:躬耕皖江

公司沒有權利單方面降低員工工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因此用人單位如單方面降低員工工資是不合法的。

同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並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綜上所述公司單方面降低員工工資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2樓:陳燕律師

回答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單方降低工資實際上是單方變更勞動合同的行為,是一種嚴重違法、違約的行為。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見未經過雙方協商的情況下,該公司單方降低勞動者工資的行為違反了變更勞動合同的基本原則,也違反了勞動合同中的約定。

故用人單位不能無故單方降低勞動者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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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樓:ofweek人才網

1、可以降工資的,因為工資和崗位的關係很大,但是工資不能降低到當地最低工資基礎之下。

2、《勞動合同法》中規定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在這個過程中是可以調崗降工資的。

3、工資是需要公司全體員工或者工會組織集體協商的,如果遇到公司經營不善,工會代表或者全體員工同意公司降低工資是可以合法降低的。

4、其它情況下不允許隨意降低員工工資。

公司給員工降工資,應該怎麼應對?

4樓:墨汁諾

公司給員工降工資,勞動者可以不同意,如果用人單位執意要降低勞動者工資,勞動者可以以用人單位無故拖欠剋扣勞動者工資為由,被迫辭職,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擴充套件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解除和終止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條 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 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 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 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四十九條 國家採取措施,建立健全勞動者社會保險關係跨地區轉移接續制度。

5樓:

去勞動局申請仲裁,可以要求恢復工資待遇。

6樓:匿名使用者

組織 成立工會, 靜坐罷工 對抗 資本家的剝削 壓榨!不達條件,勢不開工!

公司想辭退員工,但是不想給補償金,可以換崗位降工資嗎?

7樓:樂觀小山

不可以(依據提問中所描述,員工沒有過錯,只是公司想變相辭退員工單方面換崗位降工資)

內容介紹:

在公司與員工訂立合同的過程中,雙方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當事人一方不得擅自單方變更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勞動合同內容。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35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各執一份。」依據上述規定,用人單位若想變更勞動合同中的條款,也就是說,要想調整員工的崗位、工資,必須與員工協商一致,並且必須採用書面形式。

擴充套件資料

以下情況下用人單位有自主權:

《勞動部辦公廳關於職工因崗位變更與企業發生爭議等有關問題的覆函》作出如下規定:「關於用人單位能否變更職工崗位問題。

按照《勞動法》第十七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一條的規定精神,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而變更勞動合同,須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若不能達成協議,則可按法定程式解除勞動合同;因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而變更、調整職工工作崗位,則屬於用人單位的自主權。

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8樓:韓飛律師

用人單位為了達到解除勞動合同而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目的給勞動者調整崗位或降薪的,勞動者可以拒絕,並且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

1、調崗屬於變更勞動合同的主要內容,用人單位必須先與勞動者協商一致,未經勞動者同意,用人單位單方面調整崗位,原則上是無效的;

2、如果用人單位是生產經營需要的調崗,且調崗具有合理性,不存在侮辱或懲罰性質,工資待遇不降低,與勞動合同約定的崗位之間存在相關性,則調崗有效;你作為勞動者應該遵守。當然,調整崗位的合理性需要用人單位舉證;反之,用人單位是基於迫使勞動者離職而調整崗位,勞動者是可以拒絕的。用人單位以勞動者不服從安排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就屬於違法解除;你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賠償金,工作1年支付2個月本人工資,即2n;

3、如果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也是有權調整崗位的。當然,用人單位主張勞動者不勝任工作也是需要提供證據的。勞動者拒絕調整崗位的,用人單位據此解除勞動合同,屬於合法解除,但是用人單位也是應該支付經濟補償,即n。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9樓:匿名使用者

你為何要這麼被動呢?你可以像勞動局投訴要求付給補償金,勞動法是保護勞動者權利的法律

10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可能公司可以介紹其去其他行業但員工應該有那個能力.

11樓:撒靖輝

強烈bs這樣的公司.

勞動局見吧 ,有些公司真的做出頭了,他們這樣最高興的就是遇見那些軟弱的員工,建議你也不要示弱,很多公司最怕的就是勞工局的仲裁和打官司,公司在乎那點補償金,你就跟他幹到底,到時候公司損失的就不只是金錢了,公司必須花費更大的人力,物力,時間,和名譽,甚至影響到公司的客戶的看法, 他們不理智這就是下場,既然招了人,就該對員工負責.

公司什麼情況下可以降低員工的工資

12樓:青燈俗事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九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13樓:匿名使用者

不管什麼情況,只要員工同意了,就都可以降低。

另外,如果企業虧損, 瀕臨倒閉,合同約定的情況下,都可以。

14樓:教和授

公司可按內部崗位薪資和績效規定,考慮調整員工工資,但必須注意幾個問題:

1,員工崗位變動,工資可以相應變動

2,崗位沒有變動併合同約定工資,此時應雙方協商,協商不成,員工可以離職,但公司要承擔違約賠償責任

3,調整的工資不可低於當地勞動部門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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