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刑事拘留不能超過37天呢,刑事拘留最長期限是37天,如果超出時間不放人,是否犯法?

2022-01-20 00:52:07 字數 5134 閱讀 2943

1樓:正氣長春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因此,對於有多次作案等情節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最長拘留期限為30日,而檢察院是否批准逮捕的時間為7日,兩者間加起來最長為37日,因此說刑事拘留的日子不能超過37天(實際是30天)。

2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刑事拘留超過37天,公安機關依然沒有掌握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證據,就應當解除強制措施,如果公安機關繼續關押犯罪嫌疑人,是違法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其家屬可以向公安機關的上級部門申訴。

刑事拘留最長期限是37天,如果超出時間不放人,是否犯法?

3樓:兩隻胖兔紙

犯法的。

如果沒有經過批捕程式而羈押超過37天,就構成超期羈押,情節嚴重的可能構成非法拘禁。嫌疑人及家屬有權要求釋放,也可向檢察院反映,直至向法院起訴

一、刑事拘留超過37天怎麼辦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3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4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7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犯罪嫌疑人,並且將執**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10日內作出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4日。對於不需要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

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綜上所述,一般情況下,刑事訴訟拘留的期限最長為14日。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最長為37日,這時候還不能批准逮捕的,應當解除強制措施。

因此,由我國的規定可知,刑事拘留的最長期限就是37天,如果刑事拘留超過了37天,公安機關依然沒有掌握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證據,就應當解除強制措施,如果公安機關繼續關押犯罪嫌疑人,是違法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其家屬可以向公安機關的上級部門申訴。

4樓:匿名使用者

問:刑事拘留最長期限是37天,如果超出時間不放人,是否犯法?

答:刑事拘留最長期限是37天,到時間就會放人,所以沒必要假設如果超出時間不放人是否犯法。

依據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三條:期間以時、日、月計算。

期間開始的時和日不算在期間以內。

法定期間不包括路途上的時間。上訴狀或者其他檔案在期滿前已經交郵的,不算過期。

期間的最後一日為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後的第一日為期滿日期,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間,應當至期滿之日為止,不得因節假日而延長。

《拘留所條例》: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執行拘留的時間以日為單位計算,從收拘當日到第2日為1日。

5樓:在封金山讀莎士比亞的小蘆鈴

不滿18週歲打架也不是輕傷,為啥要拘留37天啊!

6樓:

屬於犯法,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是非法拘禁羈押

7樓:壹介布衣

雖然刑事偵查期限最長為37天,但通常情況下**都會在這個期限之前向檢察院申請批准逮捕,批捕之後,羈押期限依照偵查 期限執行,最短1月,最長可達7個月。所以刑拘期限滿後,大多會轉入逮捕羈押,不會馬上釋放。

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可能被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如果沒有經過批捕程式而羈押超過37天,就構成超期羈押,情節嚴重的可能構成非法拘禁。嫌疑人及家屬有權要求釋放,也可向檢察院反映,直至向法院起訴。

8樓:

雖然撣處側肺乇鍍岔僧唱吉刑事偵查期限最長為37天,但通常情況下**都會在這個期限之前向檢察院申請批准逮捕,批捕之後,羈押期限依照偵查期限執行,最短1月,最長可達7個月。所以刑拘期限滿後,大多會轉入逮捕羈押,不會馬上釋放。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可能被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

如果沒有經過批捕程式而羈押超過37天,就構成超期羈押,情節嚴重的可能構成非法拘禁。嫌疑人及家屬有權要求釋放,也可向檢察院反映,直至向法院起訴。

刑事拘留37天以後,證據不足怎麼辦?

9樓:李李李

1、就是從刑事拘留的強制措施,依法變更為取保候審的強制措施了,只是因證據問題而對你變更了羈押的措施而已,由限制人身自由變更為一定程度不再限制人身自由了。

2、在37天之內證據不足,是因為法律規定刑事拘留的時間最長為37天,之後要麼逮捕繼續偵查取證(不會取保,需要繼續羈押),要麼無罪放人,要麼需要繼續偵查的,就可以變更強制措施繼續調取證據,你的情況屬於這一種。

3、建議你不要大意,最好能夠通過專業人士保持跟公安機關的理性溝通和友好協商,及時的提交解除取保的申請、無罪的意見等專業意見,以免後患。供參考。

拓展資料:

刑事訴訟中的拘留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在偵查過程中,遇到法定的緊急情況時,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採取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

刑事拘留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其一,拘留的物件是現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現行犯是指正在實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證據證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

其二,具有法定的緊急情形之一。對於何謂緊急情形,刑事訴訟法第80條和第163條對於公安機關的拘留和人民檢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80條採用列舉的方式,規定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機關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3)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4)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10樓: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 ,總計起來計算拘留最長就是37天,超過三十七天是肯定不能拘留的,實踐中會改變強制措施,很有可能是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50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氏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祝」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以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得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應即依法逮捕。

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先行拘留,對於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24小時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3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4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延長至30日。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於各自決定逮捕的人,公安機關對於經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須在逮捕後的24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逮捕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人、近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的律師及其他辯護人,對於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公安機關採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向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提請對於被採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予以釋放、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依法變更強制措施的書面申請,即為解除強制措施申請書」

11樓:著名刑辯律師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3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4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7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犯罪嫌疑人,並且將執**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10日內作出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4日。對於不需要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

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綜上所述,一般情況下,刑事訴訟拘留的期限最長為14日。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最長為37日。

根據公安部《規定》第110條規定,流竄作案,是指跨市、縣範圍連續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後逃跑到外市、縣繼續作案;多次作案,是指3次以上作案;結夥作案,是指2人以上共同作案。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人、近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委託的律師及其他辯護人認為拘留超過法定期限的,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要求解除拘留。經審查情況屬實的,應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解除拘留。

12樓:李保忠律師

滿足條件的,可以取保候審。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拘留37天可放人了嗎,刑事拘留37天必須放人這個說法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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