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規定員工實習期間享受的待遇與津貼等問題

2022-01-16 00:52:42 字數 5368 閱讀 1968

1樓:匿名使用者

1、企業只給學生提供實習崗位,但不提供相應待遇,所以可以一分錢不用給實習生,不過為了吸引更多優秀的畢業生加入公司,一般公司都提供相應的待遇,有的公司甚至是同工同酬,不分是否為實習崗位

2、是否接受相同處罰,要看工作內容,一般在學習期都很少處罰的,犯了大錯直接結束學習,除非是實習生還不錯,公司打算培養,繼續留著觀察,才會按老員工一樣來處罰

3、一般實習期為6個月,也有一年的,具體時間還是看你什麼時間出來實習來定,反正截止日期一般為7月1或7/31

4、員工在實習期不具備籤勞動合同的主體資格,只能籤協議,所以也不能按勞動法來執行在實習期購買社保這些,實習期一般是購買商業險或只購買工傷保險一項,其它專案不會買,一來實習生不穩定,二來容易給企業增加成本。至於實習期的社保是否補交要看企業,個別福利好的會補交,畢竟不交是合法的

5、罰款這種行為一般都不合法,至於罰實習生的款也得具體分析,是因為什麼原因造成什麼樣的損失,還有公司的制度中是如何規定的、該制度的內容和流程的合理與合法性等。其實實習生不用糾結這些問題,如果是抱實習的目的,能學到東西有維持生活的收入就可以,太過計較還不如直接走人,也不會對個人有影響。

2樓:匿名使用者

1.實習期間,是否應當享受與老員工(正式職工)同等的待遇?

一般不享受同等待遇。試用期工資一般為轉正後的80%。

2.實習期間,工作上的差誤是否等同於老員工相同的處罰?

是的。因為試用期員工也應該遵守公司的規章制度。如果公司寬容,可以從輕。

3.實習期最長幾個月?

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4.轉正後,前幾個月的實習期間的保險該如何繳納?

前幾個月的實習期保險應該補交,自入職當日開始計算。

5.實習期間,業務不熟悉,導致工作誤差,用人單位罰款是否合法?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不得剋扣勞動者工資。

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3樓:黃潔律師

回答一般來說員工的話是沒有實習期的哦,只有試用期,然後對於試用期的待遇來說,是不能低於正式員工工資的80%的,然後其他的津貼如果是有的話,也需要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去進行發放,也就是說試用期間,試用期的工資其實跟正式的員工相差是不大的。

一般情況下,實習生和單位沒有形成勞動關係,單位不用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工資。單位願意提供給實習生報酬,但這不能看作是工資。就其性質而言,屬於實習生從單位得到的一種補貼或補助。

實習期的工資一般都會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約為當地社會平均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六十到百分之七十。

試用期工資80%合理。只要試用期工資不低於本單位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標準,那麼單位依據合同約定工資標準的80%來核定試用期工資就是合法的,如果低於本單位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標準了,那麼如此約定就不合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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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樓:wang寂寞的心

答:1。在實習期間,不享受同等??待遇的老員工(正式職工)。工資差異。

2。在實習期間,工作錯誤之間的區別是一樣的老員工了同樣的懲罰。這是工作的嚴格要求。

到6個月的實習。

4。積極的保險期間首數個月的實習如何支付?公司可以支付。

5。在實習期間,企業不熟悉,導致錯誤,用人單位的處罰是合法的嗎?沒有統一的規定。這是一個空間法。

5樓:秋梵冷桖

解答:1.實習期間,不享受與老員工(正式職工)同等的待遇。工資是有差別的。

2.實習期間,工作上的差誤是可以等同於老員工相同處罰的。這是工作上的嚴格要求。

3.實習期最長6個月。

4.轉正後,前幾個月的實習期間的保險該如何繳納?公司可以補交的。

5.實習期間,業務不熟悉,導致工作誤差,用人單位罰款是否合法?沒有統一規定。這是法律的空白處。

勞動法規定的工資核算方法

6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2023年9月30日***批准2023年1月1日國家統計局令第1號釋出)的規定,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計時工資是指按計時工資標準(包括地區生活費補貼)和工作時間支付給個人的勞動報酬。包括:對已做工作按計時工資標準支付的工資;實行結構工資制的單位支付給職工的基礎工資和職務(崗位)工資;新參加工作職工的見習工資(學徒的生活費);運動員體育津貼。

計件工資是指對已做工作按計件單價支付的勞動報酬。包括:實行超額累進計件、直接無限計件、限額計件、超定額計件等工資制,按勞動部門或主管部門批准的定額和計件單價支付給個人的工資;按工會任務包乾方法支付給個人的工資;按營業額提成或利潤提成辦法支付給個人的工資。

獎金是指支付給職工的超額勞動報酬和增收節支的勞動報酬。包括:生產獎;節約獎;勞動競賽獎;機關、事業單位的獎勵工資;其他獎金。

津貼和補貼是指為了補償職工特殊或額外的勞動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給職工的津貼,以及為了保證職工工資水平不受物價影響支付給職工的物價補貼。

津貼。包括:補償職工特殊或額外勞動消耗的津貼,保健性津貼,技術性津貼,及其他津貼。

物價補貼包括:為保證職工工資水平不受物價**或變動影響而支付的各種補貼。

加班加點工資是指按規定支付的加班工資和加點工資。

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包括: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因病、工傷、產假、計劃生育假、婚喪假、事假、探親假、定期休假、停工學習、執行國家或社會義務等原因按計時工資標準或計時工資標準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資;附加工資、保留工資。

7樓:

勞動法沒有具體規定,參照公司內部規定和合同。

8樓:山野柴胡

【工資 折算】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8)3號第二條規定「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按照《勞動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即折算日工資、小時工資時不剔除國家規定的十一天法定節假日。據此,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為:

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

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9樓:溫柔胡1刀

勞動法規定了許多種情況下的工資核算方法,你是問那一種?法定假期or婚假or最低工資or……

勞動法裡怎麼規定外派津貼和休息日

10樓:微笑

勞動法沒有關於外派津貼的規定,關於工作時間和休息日,勞動法規定的是每天工作八小時制,每週不超過44小時,保證至少休一天,但是報勞動行政管理部門備案批准的,特殊工種可以實行特殊工時制。

11樓:日照四季陽光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其法律規定執行。

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應執行國家勞動標準,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對在崗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需的培訓;連續用工的,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

被派遣勞動者享有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標準執行。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

附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節選)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第五十八條 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第五十九條 勞務派遣單位派遣勞動者應當與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以下稱用工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協議應當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與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

用工單位應當根據工作崗位的實際需要與勞務派遣單位確定派遣期限,不得將連續用工期限分割訂立數個短期勞務派遣協議。

第六十條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將勞務派遣協議的內容告知被派遣勞動者。

勞務派遣單位不得剋扣用工單位按照勞務派遣協議支付給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不得向被派遣勞動者收取費用。

第六十一條 勞務派遣單位跨地區派遣勞動者的,被派遣勞動者享有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標準執行。

第六十二條 用工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國家勞動標準,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

(二)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

(三)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

(四)對在崗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需的培訓;

(五)連續用工的,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

用工單位不得將被派遣勞動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單位。

第六十三條 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第六十四條 被派遣勞動者有權在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依法參加或者組織工會,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第六十五條 被派遣勞動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與勞務派遣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被派遣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的,用工單位可以將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勞務派遣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第六十六條勞務派遣一般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

第六十七條用人單位不得設立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單位或者所屬單位派遣勞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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