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自願帶未成年小孩的一方,不要另一方出撫養費,財產能多分一點嗎

2022-01-15 08:03:17 字數 5064 閱讀 8833

1樓:找法網

離婚時財產的分割與撫養權是沒有多大關係的,但是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七條 夫妻共有財產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夫妻一方的財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財產約定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第三十六條 離婚與子女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第三十七條 離婚後的子女撫養

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九條 夫妻共同財產的離婚處理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條 補償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2樓:戚廣利

1、夫妻離婚財產分割與孩子撫養沒有直接關係,除非雙方都同意,可以給帶孩子一方財產,也可以給孩子預留部分財產。

2、自願帶未成年小孩的一方,不要另一方出撫養費,可以要求多分一點財產。這個還要看對方的情況。撫養孩子一方可以要求對方支付孩子的撫養費。撫養費為其工資收入的20%至30%。

3樓:庠序教孝悌義

這個是不可以的,因為財產都分到那一點是不是符合帶小孩的撫養費用的多少?這個是不明確的。如果說你財產多芬100萬,而小孩帶到18歲的撫養費才50萬,肯定大家都不願意的,即便是你不讓另一方。

出扶養費,但某一天你發生了意外,另一方還是得承擔小孩的撫養的所以說財產肯定是平分,比較好,法院也不會。特殊處理。

4樓:潘增飛

多分多少呢,這年頭誰也不傻,超過預料的撫養費太多,還不如給撫養費呢

5樓:普覓翠

沒有明確法律規定,可以

6樓:權羨

子女有向父母索要撫養費的權力,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 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同時,根據《婚姻法解釋三》第二十一條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7樓:李建斌律師

訴訟離婚法院對夫妻的共同財產依法分割,關於子女的撫養問題,雙方都有撫養的義務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 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一方要帶孩子,離婚時能多拿財產嗎

8樓:華律網

夫妻雙方感情發生變化辦理離婚的,需要確定孩子的撫養權,並也要對財產進行分割。確定一方直接撫養孩子後,因為撫養孩子的負擔可能會較大,所以直接撫養人會請求多拿財產,那麼,這是否能夠得到允許,可以先明確離婚財產分割需遵守的原則。夫妻雙方就財產分割協商不下,或是雙方都不知道怎麼分割的,請求法院審理時會遵守以下原則:

1、男女雙方平等原則,即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會均等分割。2、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所謂照顧,其實就是可以給直接撫養子女一方,或是為保護較為弱勢的女方權益,從而給予多分財產。3、有利於各自的生活的原則,比如一套房,如果直接分割的話,那麼勢必會破壞房屋的完整性,所以在分割時可以由一方佔得房屋,另一方接受補償即可。

4、不得濫用權益原則,如果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那麼便不可以進行分割,否則的話將損害第三人利益,比如一方父母的財產。5、對於被消耗了的財產,無需進行補償原則,作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在共同生活中被消耗、毀損等,另一方即不可以要求補償。

9樓:愛喝粥

對方同意可以,不同意,只能按法律規定,雙方平均分配。

撫養費另一方程度。

夫妻協議離婚,夫妻共同財產全部歸撫養孩子的一方,問另一方為孩子付撫養費

10樓:找法網法律諮詢

1、一方以自己沒有工作為由拒付孩子撫養費 我國《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有明確規定:「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義務」。第三十七條也規定:

「一方撫養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分或全部」。可見,撫養子女是父母的法定義務,為人父母,只要具有勞動能力,就應該通過勞動獲得收入撫養好自己子女,不能以沒有工作來逃避撫養孩子的法定義務。

2、一方不讓探望孩子,另一方就拒付孩子撫養費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但撫養費糾紛與探望權糾紛是兩個法律關係。

3、離婚時一方自願撫養孩子,放棄另一方支付孩子撫養費 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和履行撫養義務是兩個法律關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八條規定:「撫養費應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一次付清。

」離婚時雙方可以協商以財產折抵撫養費,即雙方分割共同財產後,不直接撫養子女一方將自己分得的財產作為撫養費一次性給付孩子。因為撫養費問題已經在離婚協議中與財產問題一併解決了。撫養孩子起訴另一方給付撫養費時,應當酌情考慮。

4、撫養費的數額應按孩子的正常花銷計算 依據《關於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七條第一款規定:「子女撫養費的數額,可依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而子女生活水平及受教育的條件,應以滿足子女的實際需要並符合雙方的現有經濟條件為限。

現孩子就讀於私立學校,致使其學習和生活費用大幅度增加,超過了其父母的負擔能力,因此法院沒有按照給小孩在私立學校的實際花銷判決,而是按照孩子正常上小學的應有的花銷及父母的負擔能力酌情判決。

5、撫養費不只是生活費  依據《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一條規定:「『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如果孩子發生了大額醫療費用,平時給付的撫養費遠遠不夠支付醫療費的時候,還可以另行起訴,要求對方負擔醫療費的一半。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理由如下:

一、夫妻共同財產一般在離婚時分割,但離婚時未分割或雖進行了分割而後反悔或發生可以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情形時,即產生離婚後財產糾紛。登記離婚對於當事人離婚的內容與訴訟離婚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但財產的分割僅體現當事人的意志,婚姻登記機關對其不予審查或僅作形式審查,財產分割內容未得國家公權利認可,當事人事後有異議甚至反悔的,仍享有訴權。至於離婚協議中未作處理的財產,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訴訟離婚後,當事人對既判力所及的財產有爭議的,已無訴權,以維護生效裁判的嚴肅性。就是說,如果在法院的生效法律文書(判決書、調解書、裁定書)中已經處理的財產,當事人不得就此向法院提起再次分割的訴訟。對於離婚訴訟中忽略了的財產,或某種原因漏審、漏判的財產,則可以另行提起訴訟。

二、不當得利指沒有合法根據,或事後喪失了合法根據並導致他人遭受損失而獲得的利益。取得利益的人稱受益人,遭受損害的人稱受害人。受益人與受害人之間因此形成債的關係,受益人為債務人,受害人為債權人。

三、對於超過訴訟時效問題。訴訟時效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人民法院對權利人的權利不再進行保護的制度。一般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

訴訟時效的起算,也即訴訟時效期間的開始,它是從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開始計算,即從權利人能行使請求權之日開始算起。

在協議離婚過程中,經常會看到這樣的協議,因為一方帶孩子,所以不撫養孩子的一方放棄了部分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將大部分財產留給了帶孩子一方,在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一欄中也明確哪些財產女方所有,哪些財產男方所有,但並沒有特別說明財產是用來折抵孩子撫養費的。

需要明確的是,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和子女撫養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係。雖然一方因為另一方撫養子女而在財產分割方面作了讓步,但如果沒有在離婚協議中進行明確的話,並不能因此而減少另一方子女扶養的責任。  所以,雙方在起草離婚協議時,最好完整全面的將自己的意思表達清楚,如果一方因為考慮到孩子的問題而對財產分割作了讓步,只有明確在協議中表明自己應當分割的財產折抵孩子撫養費的情況下,不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才有權利以此作為以後不支付或者少支付孩子撫養費的抗辯;否則,因為支付孩子撫養費是父母的法定義務,放棄財產分割不能作為不支付孩子撫養費的理由,如果另一方事後再提起訴訟要求支付孩子撫養費的話,法院依然會判決放棄財產分割的一方承擔支付撫養費的義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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