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在工作期間檢查出癌症企業能不能辭退

2022-01-08 23:40:45 字數 1867 閱讀 8387

1樓:baby無知的螞蟻

不能,但是在醫療期過了之後是可以以不能勝任工作辭退,但是需要支付員工經濟補償。

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樓:霸氣航行天下

不能,有法定醫療期的,法定醫療期滿可以協商解除。

3樓:田小雨律師

回答您好!1、合法的**期間企業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2、如果你**了 公司應安排你能勝任的崗位如果要解僱你需要對你進行賠償

5、如果單位不續簽,需要進行經濟補償。滿一年補一個月工資,根據勞動者合同期滿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以拿到手的工資為準。

更多2條

勞動合同法關於辭退患癌症員工的補償規定

4樓:月影人徘徊

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勞動者患病只有在一種情況下才能合法辭退勞動者,就是勞動者在規定的醫療期滿之後既不能從事原工作,又不能從事其他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勞動者或者另外支付一個月工資以解除勞動同。

按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1994〉481號第六條規定: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發給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

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五十九條:

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5樓:匿名使用者

1、要看是否在**期,如果不在按每工作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補償。

2、如果在醫療期,每工作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的兩倍賠償。

3、按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1994〉481號第六條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發給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

4、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五十九條: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血液檢查能查出癌症嗎,血檢可以查出癌症嗎

血液中有癌細胞脫落copy是可以查出bai來的,癌胚du抗原高也可能是癌症。腫瘤多方zhi面綜合治dao 療為好。推薦 五芝抗癌菌藥 集抑殺癌細胞 修復受損基因和細胞 提高免疫力 補充營養能量和抗癌微量元素等於一體,全方位 多層次抑殺癌細胞 讓癌細胞的躲避機制失靈 抗癌與修復調理相結合,調動一切抗癌...

我前幾天去體檢,都正常,體檢能查出癌症嗎?我在網上看了有人也是去體檢也都正常,但後來身體不舒服去醫

體檢只是表層的,實在感覺不舒服還是去諮詢下醫生,或者是心理作用 我想知道國家最新法律對乙肝病毒攜帶者不能從事的工作具體包含哪些?謝謝 大致分為以下幾類工作 1 根據 公務員體檢特殊標準 試行 乙肝病原攜帶者不得從事特警崗位 2 根據 衛生部關於民航空勤人員體檢鑑定乙肝檢測調整意見的覆函 民航招收飛行...

我在公司工作兩年了,因公司體檢查出身體異常,現在因病需離職,請問公司有補償嗎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這屬於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所謂醫療期,1994年勞動部 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