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行為人年滿18週歲,但無經濟能力,此時發生侵權行為,其父母是否有義務來承擔墊付責任 請詳解

2022-01-08 10:41:32 字數 5094 閱讀 2524

1樓:沭陽單繼亭律師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161條第二款規定「行為人致人損害時年滿十八週歲的,應當由本人承擔民事責任;沒有經濟收入的,由扶養人墊付,墊付有困難的,也可以判決或者調解延期給付。」附條文:

161.侵權行為發生時行為人不滿十八週歲,在訴訟時已滿十八週歲,並有經濟能力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行為人沒有經濟能力的,應當由原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

行為人致人損害時年滿十八週歲的,應當由本人承擔民事責任;沒有經濟收入的,由扶養人墊付,墊付有困難的,也可以判決或者調解延期給付。

2樓:匿名使用者

父母沒有義務承擔墊付的責任,他們是不同的民事主體,子女已成年父母不用承擔責任

3樓:t霏霏

沒有!你已成年,父母不在負擔。可以的話,也得父母自願的。你沒有權利要求

4樓:匿名使用者

不知道樓主的具體意思,我只猜測一下,是否子女已滿18週歲,侵權被起訴,法院判罰款和賠償,其父母是否有義務來承擔這個罰款和賠償?是這樣子嗎?

按照我個人的看法,行為人在觸犯法律是應該當事人相應承擔法律責任,而非其他人,(成年)兒子違法不可能讓老子坐牢的;但是如果當事人未成年(觸犯的那個時刻),則監護人有承擔過失產生的賠償和損失的責任。

我不是專業人士,我只發表我的看法而已。有待專業的法律人士解答!

侵權行為發生時行為人不滿18歲,在訴訟時也未滿十八歲,沒經濟能力,誰承擔民事責任?如有經濟能力的呢?

5樓:哈哈親愛的

行為人致人損害時年滿十八週歲的,應當由本人承擔民事責任;沒有經濟收入的,由扶養人墊付,墊付有困難的,也可以判決或者調解延期給付。

侵權行為發生時行為人不滿十八週歲,在訴訟時已滿十八週歲,並有經濟能力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行為人沒有經濟能力的,應當由原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

6樓:匿名使用者

由侵權人的監護人承擔。

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三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

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監護人盡了監護責任的,可以適當減輕他的民事責任。

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適當賠償,但單位擔任監護人的除外。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侵權的被告是誰

7樓:媯柳

《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監護人盡了監護責任的,可以適當減輕他的民事責任。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

不足部分,由監護人適當賠償,但單位擔任監護人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六十一條進一步規定:「侵權行為發生時行為人不滿十八週歲,在訴訟時已滿十八週歲,並由經濟能力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行為人沒有經濟能力的,應當由原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

行為人致人損害時年滿十八週歲的,應當由本人承擔民事責任;沒有經濟收入的,由撫養人墊付;墊付由困難的,也可以判決或者調解延期給付。」因此,無(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致人損害的案件列被告,應該是法定**人,如果無(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有財產,則無(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亦應該是被告。從理論上講,這樣的認識是正確的。

在司法實務中,卻出現了理論與實務相矛盾的狀況,在實踐中有三種不同的作法:一、列無(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為被告;二、列無(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為被告;三、列無(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本人及其監護人列為共同被告。 尤以第一種作法最為盛行,連最高法院公告公佈的一些案例都是這樣做的,我們法院去年以前也都是這樣判的。

直到今年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召開民事審判工作座談後,現在才改為第二種作法,直接列無(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為被告。 第一種作法,列無(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為被告,主要是基於「誰侵權誰負責」的傳統侵權理論,但這種作法在判決時判決監護人——案件的法定**人承擔民事責任,造成不是案件當事人卻成了賠償義務人,這種判決法理上根本站不住腳,因為法定**人它只是案件的訴訟參加人,而不是案件的當事人。 第三種作法,將無(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本人及監護人列為共同被告,主要是借鑑國外大陸法的規定和臺灣民法的作法,認為行為人與責任人之間應承擔連帶責任。

江蘇省高階人民法院民一庭在「校園傷害案件理論與實務問題研究」一文種就持此種觀點。《臺灣民法》第187條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人負損害賠償責任。」前項情形法定**人如其監督並未疏懈,或縱加以相當之監督,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負賠償責任。」這種作法主要與我國現行法律的規定不一致,所以不能盲目採用。

臺灣民法以行為人有無識別能力為標準區分法定**人的責任,民法通則規定以行為人有無財產為標準區分法定**人責任。只有當無(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有財產時,才可以與法定**人列為共同被告。 無(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致人損害的賠償案件如何列被告?

其根本就是要正確把握法定**人的侵權責任。 法定**人侵權責任,也叫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致人損害的侵權責任,是指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因自己的行為致人損害,由他的父母和監護人等法定**人承擔的替代賠償責任,這種特殊侵權責任的性質是替代責任。替代責任責任人相脫離,賠償的義務主體是責任人,而不是致害人。

賠償權利人行使賠償請求權,只能向責任人提出,責任人才是合格的當事人,而不能直接向致害人提出賠償請求。 法定**人侵權責任在我國的確立,有其深刻的歷史、文化背景。因為在中國二千多年的封建社會,受儒家文化的影響,家族制度根深蒂固,家長作為一家之主,支配一個家庭所有成員的利益,也支配一個家庭的全部財產。

未成年人,精神病人與其他個人行為造成他人損害,家長也自然承擔一切責任,尤其是賠償責任。其中未成年家屬和精神病家屬致人損害,家長承擔賠償責任,就成了我國法定**人替代責任的最早淵源。《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三條的立法規定建立了我國的法定**人替代賠償責任制度。

法定**人侵權責任的特點是: 一、法定**人侵權責任是為他人的行為負責的替代責任。以此與為物件致人損害的替代責任相區別。

二、法定**人侵權責任實行過錯推定原則。法定**人的替代責任基於過錯而產生,以此與無過錯責任相區別,就行為人而言,因為其無民事行為能力或其民事行為能力受限制,不能或不能完全判斷行為的後果,因而無法或者不能判斷其主觀狀態是否有過失。法定**人替代責任的過錯,表現在法定**人的身上,主要是疏於監督、管護的責任,是不作為的形式。

然而法定**人可以證明自己盡了監護責任而減輕他的民事責任。 三、行為人有無財產對替代責任的成立有重要作用。法定**人替代責任的承擔,受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行為人有無財產的制約。

行為人自己有財產的,先應當從其自己的財產中支付,不足部分,由法定**人承擔補償性的連帶責任,至於行為人的財產;可以是受贈的財產、繼承的財產,以及其他合法所得財產。行為人沒有財產的,由法定**人自行承擔賠償責任。 通過對法定**人侵權責任的分析,可以知道無(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致人損害的賠償案件應列法定**人為被告,只有在行為人有財產時,才列行為人於法定**人為共同被告。

希望通過本文,儘早糾正過去的一些錯誤做法。

未成年侵權父母賠償 是共責任 連帶責任 補充責任 10

8樓:不停地重複著

家中老人因犯法無力賠償的,子女在法律上無連帶賠償責任。

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家中的老人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應該獨立地對自己的行為承擔民事責任,所以,因其違法而給對方造成損失需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時,應該由其自行負責賠償,子女沒有賠償的法律義務,也沒有連帶賠償責任。

但是,如果該老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的,則應由其監護人(一般為子女)來承擔賠償責任。

9樓:匿名使用者

父母作為未成年的監護人,對未成年侵權造成的賠償,是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這既不是共擔責任,也不是連帶責任和補充責任。

如果年滿16週歲,不滿18週歲,能通過勞動有收入,按民法通則,其已視為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那麼造成侵權賠償,由自己賠償,父母可以補充賠償。

10樓:匿名使用者

承擔無過錯賠償責任。也就是說,小孩打人,大人賠錢。

侵權責任法32條,說的是小孩在自己的財產範圍內支付賠償費用。是支付,也就是說,小孩是無過錯的。

監護人承擔....賠償責任。這是賠償責任,也就是說,大人是有過錯的。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

你這個真要選,也就補充責任勉強說的過去。

11樓:呂艾

推薦答案是所問非所答,不應該被網友推薦。

未成年孩子侵權,孩子自己沒有經濟能力賠償受害人損失,監護人應該有連帶賠償責任,賠償受害人經濟損失。

《投訴建議》了取消所問非所答的推薦答案,從來都不處理。

第三十二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

12樓:戚廣利

監護人,是對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如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負有監督和保護責任的人。監護人必須具有完全行為能力,並依法律規定產生。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責任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

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

13樓:浙江範王力

根據該法條規定,是可以減輕的。

但是,你要注意,可以減輕,不是應當減輕。法官根據具體情況,是可以不減輕的。

這屬於法官的自由裁量權。

至於如何承擔責任:如果侵權人有自己的足額財產,那麼就由這些財產用於承擔;沒有或者不足,則由法定**人承擔無過錯替代責任。

14樓:匿名使用者

侵權責任法規定,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責任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

該侵權行為人是否有自己的財產在所不論,即使有屬於自己的財產,其因為受智力年齡或者其他因素,無法或者很難正確表達自己的真實意思表示,因此,當發生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侵權時,其法定監護人或者法定**人做為侵權案件的賠償責任主體,有權處置侵權行為人的財產用於賠償

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完成民事行為能力的年齡是怎麼界定的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是10歲以下的正常人,完全不能辨別的精神病人 限制行為能力人是10到18歲的正常人,和不能完全辨別的精神病人 完全懂事行為能力人是18歲以上成年人,或16到18的能有收入並依靠該收入生活的人 什麼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18週歲以上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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