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去法院辦理申請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和他的監護人

2022-01-05 07:35:00 字數 5598 閱讀 9105

1樓:似如柏

流程:先是申請居住證,然後再申請戶口。  視窗服務告知單

申請戶口的材料

1. 申請入戶人的入戶申請書。

2. 申請入戶人系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其申請行為應由其監護人辦理,並應出具與監護人關係的憑證(如法院判決、監護公證等)及監護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3. 申請入戶人(監護人)因故無法辦理申請手續的,應以書面委託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辦理,並在委託書上寫明委託事項和委託許可權,同時提供委託雙方的有效身份證件。

4. 入戶地房屋產權人或公房承租人或農業戶戶主同意接受書面意見。

5. 入戶地房屋有效的《上海市房地產權證》、《上海市租用公房憑證》、或《房屋所有權證》等;

6. 申請入戶人原由本市遷出時的全戶詳細戶籍資料(如:戶籍證明、《居民戶口薄》等,應註明:姓名、戶口地址、公民身份號碼、單位、戶口性質是農業或非農業等專案,下同);

7. 申請入戶人在外省市戶口所在地的全戶詳細戶籍資料及本人《居民身份證》;

8. 申請入戶人的所有子女的全戶詳細戶籍資料;

9. 申請入戶人原有無工作單位的相關有效原始憑證(如:離(退)休證、離(退)審批表、與原單位脫離關係的原始憑證、居(村)民委員會的證明等);

10. 申請入戶人夫妻雙方的人事檔案(如:職工登記表、幹部履歷表等);

11. 申請入戶人的婚姻狀況原始憑證(如:結婚證、結婚登記申請書、婚姻狀況證明、離婚證、離婚判決(協議書)、婚姻登記機關出具目前婚姻狀況的證明等);

12. 申請入戶人在滬子女的人事檔案(如:職工登記表、幹部履歷表等)。

13. 申請入戶人的子女情況的有關原始憑證(如:獨生子女證、申領《獨生子女證》的審批依據、單位或街道計劃生育部門出具有無其他子女的證明等);

14. 申請入戶人的子女在滬落戶的審批材料;

15. 需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1)(2)二、注意事項:

提供證明材料須同時提供原件和影印件,並由申請入戶人(監護人)、受理民警雙方在影印件上簽名確認該影印件與原件的一致性。因單位存檔等原因無法提供證明材料原件的,其影印件上必須由該單位確認是否與原件一致,並加蓋該單位的行政公章。

三、提供的證明材料應真實、有效,一經查實弄虛作假的承擔必要的法律責任,戶口一律退回原戶口所在地。經上一級審批部門稽核需繼續補充相關證明材料的,申請入戶人(監護人)應按要求如實提供。

申請過程中如發現申請入戶人的公民身份證號碼重號的,應退回其申請材料,由申請入戶人原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予以重新編碼後再申請。

被批准在滬落戶的人員統一登記為本市非農業戶口。

四、審批時限(審批材料在傳遞途中的、審批部門作補充調查的、需申請人重新補充證明材料的等情況除外):

1.派出所自受理申請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

2.分(縣)局應自收到派出所上報的審批材料之日起40個工作日;

3.市局自收到 的各上報的審批材料之日起的60個工作日。

五、由於對外省市入滬的戶口審批工作受到每年**的分配指標限制,幫有時會因指標等原因不能在規定時限內答覆您的申請結果,敬請見諒。實在不行,給市長區長寫信好了,有困難,找**

2樓:李建成律師

需要其近親屬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向該公民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程式參考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八十七條申請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由其近親屬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向該公民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

申請書應當寫明該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事實和根據。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如何辦理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部分失去民事能力的人指定監護人

3樓:羅爺法律

監護是指依照法律規定,對特定自然人的人身權益和財產權益進行監督和保護的法律制度。監護主要是保護民事行為能力欠缺者即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財產等合法權益。監護是一種職責和義務,我國法律中採取廣義上的監護含義,對監護制度做了原則的規定:

  (1)未成年人的監護(2)精神病人的監護。   依照民法通則的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監護人順序是:

  (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 (3)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成年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是: (1)配偶 (2)父母 (3)成年子女 (4)其他近親屬。

一般講,父母、配偶、子女作為監護人不需要手續,這是法定的。如果出現監護權爭議,可以最終由法院裁決。

申請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指定監護人的規定是什麼

4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民法總則》第29條:被監護人的父母擔任監護人的,可以通過遺囑指定監護人。

第31條: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在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指定監護人。

怎樣成為沒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的監護人?

5樓:

法律依據:

十六週歲以上不滿十八週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第十二條 八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人**,或者徵得他的法定**人的同意。不滿八週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人**民事活動。

第十三條 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人**民事活動。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

第十四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人。

第十五條 公民以他的戶籍所在地的居住地為住所,經常居住地與住所不一致的,經常居住地視為住所。

《民法通則》第十六條、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第十七條、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親屬;

(五)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擴充套件資料

我國《民法通則》第17條

“第十七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親屬;(五)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沒有第一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對於指定監護做了規定,第十七條第一款(一)至(五)項所列人員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時,有關組織即依法進入了為沒有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指定監護人的階段,

既可根據當事人的請求行使指定監護人的權力,又有義務根據所瞭解掌握的情況主動為當事人所涉及的沒有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指定監護人,直至依法作出指定的決定並通知被指定人。

6樓:一笑絕塵

這個人不管多老,只要是不是精神病,就不需要監護人。

一般是當地的居委會等地方指定一下,不過為了保險可以法院,申請確定某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法院確認監護人。

7樓:

申請成為沒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的監護人,程式如下:

1、由申請人為被申請人申請並宣告公民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2、申請人應當為被申請人的近親屬(父母、配偶、成年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或其他利害關係人。

3、應先經過被申請人所在單位或者村委會、居委會指定。

4、可以由法院委託鑑定,也可以由申請人自行委託鑑定,根據病歷等可以確定其行為能力的可以不鑑定。

5、監護人可以是同一順位監護人中的數人。

6、同一順位監護人有數位的,人民法院應徵求各監護人的意見。

7、被指定為監護人的人應當有監護能力。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如何確定

8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民法通則》

第十六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則下列人員應為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如果對監護權有任何爭議,未成年人住所的父母或母親所在單位或居民委員會和村委會應當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人員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沒有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第十七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親屬;

(五)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如果對監護權有任何爭議,則應在近親中指定由精神病人的單位或居住地委員會或村委會負責。對指定人員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沒有第一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如何確定

根據 民法通則 第十六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則下列人員應為監護人 一 祖父母 外祖父母 二 兄 姐 三 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 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 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 村民委員會同意的。如果對監護權有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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