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辭職後到另競爭對手行業工作的問題

2022-01-07 10:27:56 字數 3218 閱讀 5647

1樓:希兆吾燁煜

只要你不做損害該公司的利益或者商業機密之類的事愛去哪去哪,別太把自己當回事了,別誤會,不是詆譭你啊

2樓:淡茶水清

一般會有如下問題:

一,熟悉的人員;

一般同行之間,會有往來,不免會有熟悉的人員認證競爭對手裡面的同事;偶爾會撞面,那麼遇到此類問題,可以淡然一些;做好自己的份內事。

二,別人的非議;

在**都會有一些多舌的人員,建議先穩定自己的心態,再與別人理論;或是針對自己說以前公司的不好或是說自己的不是,建議從實際出發,把自己的位置擺正,再與對方說明事項源由。

3樓:匿名使用者

既然合同僅約定了保密協議,那麼有關同一行業競爭的條款應該不適用於你,你可以向勞務公司提出辭職要求,也不用承擔相應的競業限制責任.

辭職的話,你要提前一個月向勞務公司提出報告,一個月後你就可以離開了,但是移交手續一定要辦妥,否則勞務公司可以延遲辦理勞動終止手續.接下去就是勞務公司的事情了,他們一般會在半個月內辦理好解除合同手續,你可以拿到相應的勞動關係解除文字,如勞動手冊\社會保險繳費終止單等等材料.祝好運!

辭職後到另一個競爭對手公司工作的問題 35

4樓:瀧凡巧

只要你不做損害該公司的利益或者商業機密之類的事愛去哪去哪,別太把自己當回事了,別誤會,不是詆譭你啊

如何約束離職員工 在離職後從事同行業或在競爭對手那服務

5樓:匿名使用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對競業禁止作出如下規定: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第二十五條 除本法第二十二條 和第二十三條 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擴充套件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第十八條 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 和第四十條 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6樓:周律師說

1、要想離職員工在離職後不得從事同行業或在競爭對手處工作,最好的辦法是簽訂競業限制協議。

2、競業限制是指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掌握本單位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的勞動者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的一定期限內,不得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任職,也不得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

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其中期限不得超過二年。用人單位應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7樓:安靜的女漢子

勞動合同法裡有關於員工離職後的同行競業的規定,約束員工去同行競業的,需要在離職時簽定合同,並由企業支付競業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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