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宅基地房屋法院可不可以強制執行

2022-01-06 02:47:54 字數 4938 閱讀 7326

1樓: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條 規定

強制遷出房屋或者強制退出土地,由院長簽發公告,責令被執行人在指定期間履行。被執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執行員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時,被執行人是公民的,應當通知被執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屬到場;被執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到場。拒不到場的,不影響執行。被執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單位或者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層組織應當派人蔘加。

執行員應當將強制執**況記入筆錄,由在場人簽名或者蓋章。

強制遷出房屋被搬出的財物,由人民法院派人運至指定處所,交給被執行人。被執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給他的成年家屬。因拒絕接收而造成的損失,由被執行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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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錯誤的賠償

人民法院在執行過程中錯誤執行造成當事人或案外人損害的,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國家賠償。人民法院內設國家賠償辦公室,是國家賠償的內部業務承辦機構,並對外以人民法院名義作出決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幾個問題的解釋節選:

一、依照賠償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行政訴訟過程中,違法採取對妨害訴訟的強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對判決。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書執行錯誤,造成損害,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適用刑事賠償程式予以賠償:

(一)錯誤實施司法拘留、罰款的;

(二)實施賠償法第十五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行為的;

(三)實施賠償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行為的。

二、人民法院審理的民事、經濟、行政案件發生錯判並已執行,依法應當執行迴轉的,或者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先予執行,申請有錯誤造成財產損失依法應由申請人賠償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三、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申請人民法院依照賠償法規定予以賠償的案件,應當經過依法確認。未經依法確認的,賠償請求人應當要求有關人民法院予以確認。

被要求的人民法院由有關審判庭負責辦理依法確認事宜,並應以人民法院的名義答覆賠償請求人。被要求的人民法院不予確認的,賠償請求人有權申訴。」

2樓:

對於農村房屋可以有條件的進行執行。

農村房屋和宅基地使用權是農民賴以生存的基本生活資料,是居住權的基本保證。我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因此人民法院在執行農民的住房時,應當慎之又慎,並根據以下原則確定是否進行執行。

1、當被執行人為農民且只有農村房屋居住時,不應執行其住宅。根據《土地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農民轉讓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以准許。如果轉讓農民僅有的住房,其宅基地使用權勢必會一同轉讓,在此種情況下,如果將其住房予以強制轉讓,則有可能使農民永久的喪失了宅基地使用權,導致基本的生存權得不到保障。

2、被執行人雖然只有農村住房,但被執行人已死亡的,可以執行。但執行過程中應注意同住家庭成員的權益保障問題,避免侵害他們的合法權益。

3、被執行人遷出原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村住房,可以執行。

4、被執行人雖未遷出集體經濟組織,但另有住房的,可以執行。

3樓:華春霞律師

回答好的,這邊已經接到你的問題了,請問您現在是遇到了什麼情況呢?如果方便的話您可以給我具體描述一下你遇到的情況我這邊才能給您一些法律方面的建議。

您稍等,這邊看一下

一般是不會的

《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六條「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第七條「對於超過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在保障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最低生活標準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後,可予以執行。

」被執行人屬於低保物件且無法自行解決居住問題的,人民法院不應強制遷出。農村一戶只有一片宅基地,綜上所述,從保障基本生活的角度考慮,法院一般不會拍賣農村的房子。

但最高人民法院頒佈的《關於依法規範人民法院執行和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協助執行若干問題的通知》第24條規定:「人民法院執行集體土地使用權時,經與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取得一致意見後,可以裁定予以處理,但應當告知權利受讓人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辦理土地徵用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及有關稅費。對處理農村房屋涉及集體土地的,人民法院應當與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協商一致後再行處理。

」我國集體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原則上是禁止交易的,實際生活中,集體土地權屬也存在事實上的交易,因為集體土地雖禁止交易,但其上的建築物卻可以自由流轉,那麼在轉讓建築物時也就不可避免地存在土地權屬的交易。所以,《通知》第24條對這一問題作了靈活性的處理,規定人民法院在處理集體土地使用權和農村房屋涉及集體土地使用權時應與當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進行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後即可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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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樓:七臺河李陽平

被執行人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在人民法院在保留被執行人生產、生活所必須之外,對其部分承包土地的經營收益權(收益權),可以進行強制執行的,以經營收益權(收益權)抵償義務人應履行的債務。

債務人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作為執行標的進行執行的理由如下:

一、儘管目前我國的執行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對執行標的範圍沒有具體、明確界定和說明,但總體上還是劃了個框框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意見》第254條規定:「強制執行的標的應該是財物和行為」,這就是說,只要是財物和行為,除法律有禁止性規定的以外,都可以作為強制執行的標的。

財物泛指財產,包括物權和債權,從民法理論上講,物權和債權是構成財產權的兩大基石。財產是民事強制執行的標的,這一點無可非議的,對被執行人的財產及財產權益進行強制執行,以滿足債權人實現債權體現了權利義務對等與司法公正原則。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是指公民、集體對於集體所有的土地或者國家所有由集體使用的土地進行佔有、使用、收益的權利。農村土地的所有者是集體,承包方不是土地的所有權人,不能對其承包經營的土地行使處分權,只能行使佔有、使用、收益權,這種承包經營權屬於物權法上所指的他物權、用益物權,是與財產所有權有關的財產權,農村土地承包經營者享有的這種物權,可以產生收益,轉換為財產,作為強制執行的標的。

二、現實生活中,一些被執行人對人民法院的執行不是採取積極配合的態度,而是推、拖、躲、懶,以各種方式對抗執行,有的為了逃避執行,怠於行使權利,有商不經、有桑不織,有田不耕,有勞不為,致使人民法院無法執行。這樣,一方面損害了權利人的利益,另一方面放任了逃避債務、對抗執行的義務人,更主要是破壞了法律的嚴肅性,動搖了社會對法制的信心。對於這些人,只能是直接剝奪他們在承包土地上的佔有、使用、收益的權利,對其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強制執行,也只有這樣,才能實現權利人的權利,使義務人對其應履行的義務避而不及,逃之不掉,張顯法律的公平與正義。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63條規定「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9條規定「國家保護集體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保護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侵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80條第2款規定「公民、集體依法對集體所有或者國家所有由集體使用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這些規定都不是對執行標的限制和禁止,不屬於強制執行禁止性規範,人民法院依法進行的強制執行行為,並沒侵犯,更沒有突破法律禁限。

四、人民法院執行土地承包經營權,實質上是執行承包土地上的收益(或者說收益權),不是執行土地本身,土地的性質不改變,土地的用途不改變,土地的所有者、承包者的主體資格不改變,只是為了防止義務人怠於行使對承包土地的經營權,損害權利人利益,從而將義務人對承包土地的勞作、管理、收穫的權利通過法律程式移轉給權利人,以抵償義務人應履行的義務的一種強制執行方法。

5樓:土流集團

個人理解,僅供參考。

宅基地的所有權屬於集體,個人僅有使用權,就是說你的權利是不完整的。土地是集體的,你只有使用權,但是土地上的房子是你的,對於房子你具有所有權。目前有些地方在試點宅基地抵押貸款,如果有人貸款後還不上欠款,法院是可以對宅基地進行拍賣的。

類似的,欠款不還被起訴,法院強制執行應該也是可以執行宅基地的。但是我國關於宅基地的轉讓是有嚴格的限制的。依據宅基地管理辦法:

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法律效力:

1、宅基地使用權不得單獨轉讓,有下列轉讓情況,應認定無效:

(1)城鎮居民購買;

(2)法人或其他組織購買;

(3)轉讓人未經集體組織批准;

(4)向集體組織成員以外的人轉讓;

(5)受讓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條件。

2、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轉讓人擁有二處以上的農村住房(含宅基地);

(2)同一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轉讓;

(3)受讓人沒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權分配條件;

(4)轉讓行為徵得集體組織同意;

(5)宅基地使用權不得單獨轉讓,地隨房一併轉讓;

也就是說法院要對宅基地進行拍賣,競拍者是有嚴格限制的,所以實踐中是很難實現的。

6樓:雅雅夢想新生活

回答您好,很高興為您解答!您好,沒有房產證的農村房也有可能會被法院強制執行。因為沒有產證的,可以調取產權資訊,只要是該人財產就可以執行。

如果此人不服強制執行,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 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

希望對您有所幫助!祝您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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