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合同裡寫著試用期工作不滿月按30塊一天發工資合理嗎

2022-01-02 04:25:00 字數 5690 閱讀 1926

1樓:玉竹水瓶座

首先這條款是不是在勞動合同上體現的,如果是有沒有約定月工資標準。約定了此條款無效。如果沒約定,就不要籤合同,必須主張以月工資為標準,而不是這種日工資。

勞動合同一定要親眼看到兩份一樣的,且自己留存一份。如果合同上有月工資標準,這個也簽了的話,保留好合同,日後勞動仲裁要求以合同上的月工資為標準。仲裁部門會支援你的。

2樓:翠柳清茶

合同你已經簽了,就說明你已經同意了上述條款內容,已經預設合理。

合同一簽,立即生效。

只有你和工廠方如果都同意修改,那麼可以修改。

如果工廠方不同意修改,你自己單一方面是無權修改巳鑑合同的。

希望你明白這個道理。

3樓:abc招財貓

沒有什麼合不合理的。因為工資合同你都已經簽了,合同裡面會有工資的具體規定,如果合同裡面註明是試用期不滿一個月按30塊錢一天開工資,那麼只要用人單位按合同執行就沒有問題,用工合同是有法律責任的,是不能隨便更改的

4樓:坎洩撾刀

合同上面簽了17塊錢一個鐘但是不做滿一個月的話他就給13塊錢一個鐘不到70%發給我,這樣違法嗎?

5樓:

不管合不合理,你只要簽字,代表你同意了,這就難辦了,為了這點錢,鬧大了犯不上,這個合同是有法律效應的,確實是少,但是人家要是給你的工作異常輕鬆,也不是不可能的,有合同說不清,下次長點記性吧!

6樓:花千樹夢迴首

這個好象不合理,最低都得按當地的最低工資線來算,你可以看一下勞動法,有任何糾紛可以打**到當地的勞動仲裁。簽字了也沒關係,如果那份合同不符合勞動法,是無效的

7樓:遊韌有餘非尋常

首先我告訴你當然不合理。你工作地方在甘肅。那是騙人窮的地方嗎。

8樓:水庫小青年

沒有合理不合理,合同這麼寫著你簽了合同說明你已經同意合同上的條件了,不同意你也不會籤的

9樓:信得行

要有契約精神。你覺得合同不滿意你當時就不籤嘛。

我在一家公司工作10幾天,還未簽訂勞動合同,一開始說入職不滿一個月者,按每日30發放工資,但是入職

10樓:職

其實不籤也有效地。只不過企業不會因為這點事就起訴勞動者!那樣沒人去他家幹活了

不過勞動者應該有起碼的契約精神,畢竟你抬抬屁股走人,人事要忙好一陣才能找上了人,頂替你的崗位,容錯率高的崗還好辦,如果技術型崗位沒有交接,新人也不願意幹,爛攤子誰也不願意給別人「收尾」。

另外協議書上不可能就這一句話,你人為的「過濾」了一些其它資訊。

如果你突然離職不來也不通知公司,超過一定天數公司是可以按照礦工處理的,如果因你崗位特殊比如燒鍋爐的你不在鍋爐乾燒等照成損失的你是一分也收不到工資的。

勞動法是約束和規範雙方的行為和維護雙方的合法權益!不存在「偏袒」勞動者一方的說法!

一般試用期就應該籤合同,但是很多企業的做法是正式期再籤,這個勞動法也給予了一定程度上的「寬容」。

所以不論是前僱主還是現僱主,都要有一顆平常心對待,對得起自己拿的工資,買賣不成仁義在麼!你說是不! 來自職q使用者:honest劉

一天30塊也太少了吧! 來自職q使用者:張女士

請問試用期的工資如何發放?一個月按30天算 100

11樓:愛喝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

根據《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令第513號)的規定,全體公民的節日假期由原來的10天增設為11天。據此,職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數和工資折算辦法分別調整如下:

一、制度工作時間的計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節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時數的計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時。

二、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

按照《勞動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即折算日工資、小時工資時不剔除國家規定的11天法定節假日。據此,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為:

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

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

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三、2023年3月17日勞動保障部發布的《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0]8號)同時廢止。

12樓:

試用期工資要怎麼算?

13樓:平安山雀

試用期的工資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但是,不能少於當地最低工資線。

14樓:興從壘

試用期內壓一個月工資,這個很普遍,好多單位都是這樣,卻是沒辦法,不過一個月按30天算明顯不合理,應該按照工作日計算,比如,一個月工作日24天,休息日6天,實際工作15天,就按你工資2500一個月=2500/24*15,這樣算。

15樓:叫啥都可以

樓上正解:試用期工資不低於同等崗位的80%,且不低於當地最低標準。試用期內壓一個月工資,這個很普遍,好多單位都是這樣,卻是沒辦法,不過一個月按30天算明顯不合理,應該按照工作日計算,比如,一個月工作日24天,休息日6天,實際工作15天,就按你工資2500一個月=2500/24*15

我是來混分的

16樓:

主要看你找工作時怎麼跟老闆談的,和乾的什麼工作,畢竟不是所有的行業都按照國家規定的,不論試用期工資多少,都不重要。你一定要問好試用期的長短,和正式員工的工資,如果不滿意,或者不合理,你可以再考慮一下別家。

17樓:匿名使用者

日工資為月工資收入除以月計薪天數,月計薪天數為(365天-104天)÷12月=21.75天(104天是52個雙休日),

日工資=月薪÷21.75天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18樓:福爾摩斯貝克街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或者不得低於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19樓: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20樓:a夢非凡

《勞動合同法》第19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或者勞動合同期限與試用期相同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另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5條的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工資的80%,並不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21樓:龍三

應該都是公司按常規安排時間定時發放吧

22樓:無疆

不合理,親,試用期工資不低於同等崗位的80%,且不低於當地最低標準。試用期內壓一個月工資,這個很普遍,好多單位都是這樣,卻是沒辦法,不過一個月按30天算明顯不合理,應該按照工作日計算,比如,一個月工作日24天,休息日6天,實際工作15天,就按你工資2500一個月=2500/24*15,這樣算。

試用期工作不到一個月,工資以什麼標準發?

23樓:諾諾百科

試用期工作不到一個月的,按實際工作時間發放工資。但所支付的日工資數額不得低於勞動合同約定數額的80%。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擴充套件資料:

工資支付條例 是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研究制定並出臺的工資支付的法律法規。無論正式工還是勞務派遣工,只要從事相同內容工作、付出等量勞動,就應該獲得同級別的工資待遇。

比如都是總監級別,單位的薪酬體系可以自己確定是在5000至8000元區間內,還是定在6000至9000元的區間內。此外,該條例還將首次釐清「工資」的概念。

2023年3月底,工資支付條例已經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有望2023年內出臺,而該條例協調的重要物件也是基層員工,尤其是針對頻繁出現的農民工欠薪問題。

立法內容

人保部立法規範工資支付

工資支付條例交人大審議

無論正式工還是勞務派遣工,只要從事相同內容工作、付出等量勞動,就應該獲得同級別的工資待遇。

2023年10月27日上午,北京市啟動勞動關係管理實務培訓系列課程,首期解讀工資支付的法律規範。

目前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正在研究制定工資支付統一立法工作,同工同酬將是重點之一。

自上世紀九十年代起,我國各地制定實施了本地工資支付有關法律規定,北京現行的是2023年釋出的工資支付規定。

本次立法其中主要解決兩大問題——

一是工資的內涵。此前各項工資有關法規中,工資都等於貨幣。而今後將加入例如期權等內容的相關規定。

二是同工同酬將寫入法規。此前工資有關法規規定了按勞分配,今後將加入同工同酬。這表示,事實勞動關係形成後,企業的非正式合同工即勞務派遣工等,與正式工從事相同內容的工作,

付出等量勞動,並且取得相同勞動業績的,都應獲得同等的勞動報酬,即報酬在同一工資區間內浮動。任何用人單位都應該執行。

員工工資

同級員工應享同級待遇同 工同酬並非工資數相同

人保部將出臺工資支付條例。該條例將解決兩方面問題:一是包括勞務派遣工在內,只要工作的崗位、職級、內容相同,應做到「同工同酬」——不僅工資待遇相同,社保、福利等也應一視同仁。

「所謂『同工同酬』並非要求他們的工資數額一樣,而是允許在同一工資區間內進行浮動。比如都是總監級別,單位的薪酬體系可以自己確定是在5000至8000元區間內,還是定在6000至9000元的區間內。」

24樓:

試用期工資標準是怎樣規定的?

25樓:黃黃黃灰呀

1、試用期內員工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按照試用期工資標準發放,試用期月工資/21.75天*實際工作天數。

試用期為一個月,但是工作未滿一個月公司是否有權不發工資?

26樓:周律師說

1、按規定,無論工作時間長短,公司都應當發放工資。如果不按時發放,你可以去當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

2、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四)考勤記錄;(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因此,勞動者或勞動保障部門可以從以上方面去證明或認定。

司法實踐中,還可以用公司業務往來的檔案,錄音證據等來證明勞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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