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認定婚姻詐騙 認定為騙婚的證據是哪些

2021-12-25 17:51:27 字數 3314 閱讀 7690

1樓:華律網

婚姻詐騙需要提供被對方詐騙的證據,例如轉賬記錄,或者索要錢財的聊天記錄等等。婚姻詐騙需要提供哪些證據材料:1、身份證真偽,記住其身份證號碼和名字,到公安機關查詢有無此號碼和人名;2、戶籍真偽,記住其戶籍所在地,詢問當地派出所有無此人;3、結婚記錄,查詢一下其以前有無登記結婚的記錄。

婚姻詐騙罪是以借婚姻索取財物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並構成犯罪的行為。詐騙犯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構成本罪的犯罪主體。當前,婚姻詐騙的確是個可怕的陷阱,尤其是處在急於想結婚而又苦於找不到物件階段的青年男女要引起注意,並加強防範:

第一、不要輕信各種報上刊登的徵婚交友廣告。第

二、在結婚登記前,最好不要有經濟往來,特別是大筆的經濟往來,如大額的借款等等。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2樓:起點和終點歲月

婚姻詐騙的認定

社會上,婚姻詐騙種類繁多,稍不留神,就會身陷泥淖。婚姻詐騙如何認定呢?婚姻詐騙罪是以借婚姻索取財物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並構成犯罪的行為。

詐騙犯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構成本罪的犯罪主體。

即使雙方曾經存在婚姻關係,法律也不會因此網開一面。比如,在司法實踐中,對於夫妻或近親屬間的故意傷害犯罪,被刑事追究的也不乏其例,只是在處理上考慮雙方的特殊關係,與在社會上的作案予以區別對待。所以婚姻關係並非是免責條件,如果因為有婚姻關係,就把詐騙犯罪的主體要求為非婚姻關係的雙方主體,顯然違背了刑法關於詐騙罪為一般主體的規定。

也就是說婚姻詐騙是違法的,是會受到法律追究的行為。

什麼樣的行為構成騙婚或婚姻詐騙 20

3樓:正氣長春

這種行為應認定為詐騙。

首先,他是自願懷孕的,然後以此索要錢財,這種行為涉嫌詐騙。

建議你報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4樓:匿名使用者

你們有辦做婚姻登記嗎?也就是有領結婚證嗎?這種情況建議你還是找個律師事務所詳細談一下。具體情況過程都很重要。

5樓:

按照你們倆 這個情況來看,你們倆人不是受法律保護的,最好去諮詢律師!

什麼是騙婚罪

6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我國法律並沒有規定騙婚罪,我國《婚姻法》對騙婚做出了相關規定,騙婚行為可能構成詐騙罪。

1、騙婚是以婚姻為誘餌詐騙錢財,或用欺騙手段締結可撤銷婚姻的行為,俗稱"放鴿子"是最常見的婚姻詐騙形式,一方故意隱瞞欺騙對方不利結婚情況,債務糾紛、性取向、家庭情況、婚史、身體缺陷或疾病等。

2、我國《婚姻法》規定,借婚姻騙取財物超出了借婚姻索取財物的範圍,可根據具體情況按詐騙行為以刑律處理。

3、我國的《婚姻法》對以合法婚姻形式詐騙他人財物的不法行為沒有明確的法律條文規定,這使得眾多的不法分子鑽了法律的空子,從而利用合法婚姻形式詐騙他人的財物。

騙婚是指以婚姻為誘餌,詐取他人財物的行為。如果女方還是以共同生活為目的,只是借婚姻索取了較多的彩禮,則不能按照騙婚處理。在實踐中,男女雙方領取了結婚證,如果只是女方家庭意識淡薄,對婚姻不負責任等,導致兩人無法共同生活的,不宜定性為騙婚。

7樓:51全心全意

按目前的法律,沒有「騙婚」這一罪名。

騙婚:是以婚姻為誘餌詐騙錢財,或用欺騙手段締結可撤銷婚姻的行為,俗稱「放鴿子」是最常見的婚姻詐騙形式。一方故意隱瞞欺騙對方不利結婚情況,債務糾紛、性取向、家庭情況、婚史、身體缺陷或疾病等。

【示例】犯罪嫌疑人利用合法的婚姻為幌子,來騙取合法的婚姻登記,這是詐騙犯罪中的一種比較特殊的案件。當前,詐騙者的目標,主要集中在老年人和貧困人群的婚姻詐騙上,詐騙案件呈上升態勢。騙婚與婚騙,其詞義相同。

如果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構成詐騙罪,一般是三年以下有期、拘役或管制,根據數額與情節處罰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266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 依照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個人詐騙公私財物二千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個人詐騙公私財物三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個人詐騙公私財物二十萬元以上的,屬於詐騙數額特別巨大。詐騙數額特別巨大是認定詐騙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的一個重要內容,但不是惟一情節。

詐騙數額在十萬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應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

(1)詐騙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詐騙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

(2)慣犯或者流竄作案危害嚴重的;

(3)詐騙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急需的生產資料,嚴重影響生產或者造成其他嚴重損失的;

(4)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救濟、醫療款物,造成嚴重後果的;

(5)揮霍詐騙的財物,致使詐騙的財物無法返還的;

(6)使用詐騙的財物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7)曾因詐騙受過刑事處罰的

(8)導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9)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單位名義實施詐騙行為,詐騙所得歸單位所有,數額在五萬至十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的規定追究上述人員的刑事責任;數額在二十萬至三十萬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追究上述人員的刑事責任。

8樓:戚廣利

我國沒有這樣的罪名。以婚姻為幌子,騙取當事人錢財的,數額較大的行為,不是騙婚罪,應該定性為詐騙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23年4月8日起施行)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和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與「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9樓:愛情軍師

以結婚為誘餌,從而索取錢物的行為。

如何認定婚姻詐騙,如何定性婚姻詐騙罪?

1 從犯罪故意產生的時間上看,以婚騙財的詐騙犯罪的犯罪故意往往產生在婚姻關係成立之前,具有非法佔有他人錢財的犯罪故意是認定婚姻詐騙犯罪的重要構成要件 2 在客觀行為上,採取了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了被害人的信任。通過欺騙手段獲取財物之後,行為人將財物用於個人揮霍。為了掩蓋詐騙事實,更加取得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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