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認定事實上的收養關係

2021-04-20 23:32:15 字數 1481 閱讀 8859

1樓:華律網

所謂事實收養,是指未辦理一定的法律手續,而具有收養的實質內容所形成的收養關係,事實收養時一個複雜的社會問題,大量存在於現實生活當中。《收養法》不承認事實收養為合法有效的收養。但是,在收養法頒佈事實之前,也就是2023年4月1日發生的事實收養,只要符合一定的條件,可以形成收養關係。

具體來講,事實收養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一)當事人之間以父母相待。具體可以表現為養子女改隨養父母的姓氏,相互之間以父母子女相稱;養父母對養子女履行撫養、教育義務;有戶口簿檔案等材料。

(二)長期共同生活。共同生活是父母子女之間最基本的相處形式,只有這樣才能實現父母子女之間的主要權利義務。如果養父母由於工作、生活等特殊原因將養子女寄養至他人處,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綜合考慮,也可能成立事實收養。

(三)實際履行了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表現為父母對子女的撫養、照顧、保護、教育、子女對父母的贍養、扶助;相互之間的繼承等。(四)親友、群眾或有關單位的認可。

以為收養屬於私人事故,涉及家庭內部關係,外人一般不太知曉。但與當事人關係密切的親戚朋友或收養人所在單位對此一般會比較的瞭解,可以起到見證作用。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第六條通常情況下,收養人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1)無子女。(2)有撫養和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4)年滿30週歲。(5)有配偶者作為收養人,應由夫妻雙方共同收養;收養人(包括共同收養的夫妻)只能收養一名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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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法實施前建立的事實收養關係,即指2023年4月1日前成立的,親友、群眾公認,或有關組織證明確以養父母與養子女關係長期共同生活的收養關係,由於當時並沒有規定收養的專門法律規定,所以事實收養關係雖未辦理合法手續,也應按收養關係對待。因此,對於收養法實施前已建立的事實收養關係,當事人可以申辦事實收養公證。

凡當事人能夠證實雙方確實共同生活多年,以父母子女相稱,建立了事實上的父母子女關係,且被收養人與其生父母的權利義務關係確已消除的,可以為當事人辦理收養公證。收養關係自當事人達成收養協議或因收養事實而共同生活時成立,辦理事實收養公證由收養人住所地公證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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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收養當事人雙方均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

(2)收養人與被收養人公開承認其養父母養子女關係,以父母子女相稱,併為群眾及有關組織所公認;雙方相互間有扶養的事實。

(3)養子女與生父母在事實上已終止了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係。

(4)未曾辦理收養公證或登記手續。對此,中國有關政策規定:親友、群眾公認,或有關組織證明確以養父母與養子女關係長期共同生活的,雖未辦理合法手續,也應按對待。

據此,凡符合前述條件的事實收養,對於你的事實上的收養關係如何認定這個問題,可以按照國家承認其收養的效力,並予以法律保護。

只要具具備了上面的條件,我們就應當認定事實收養關係是成立的。

收養法實施前建立的事實收養關係,即指2023年4月1日前成立的,收養關係因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實施之前,判斷雙方的收養關係是否成立需要綜合作出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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