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審查原則有哪些

2021-12-25 08:48:42 字數 2915 閱讀 1311

1樓:金都法苑

依據《行政法及行政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主要審查如下內容:

一、合法審查。

合法的具體行政行為必須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式的。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具備以上條件時,判決維持。

二、違法審查。

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並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⒈主要證據不足的;

⒉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

⒊違反法定程式的;

⒋超越職權的;

⒌濫用職權的。

三、不履行法定職責審查。

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的,判決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2樓:胡寶寶喲

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審查是行政訴訟法的帝王條款,表明了司法審判權與行政權的關係。

(一)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審查的主體是人民法院,具體由行政審判庭承辦;

(二)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審查的方式是**審理,包括公開**方式,和依法不公開的**方式;

(三)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審查的範圍或廣度:是具體行政行為,不包括抽象行政行為;

(四)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審查程度或層次是具體行政行為合法與否,不含合理與否。

(五)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審查的標準,是具體行政行為包含的幾**律要素:

首先,對作為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審查的標準,即前述之五指論!

1.具體行政行為是否有相應的事實根據、證據確鑿;

2.適用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檔案是否正確;

3.是否符合法定行政程式;

4.是否超越職權;

5.是否濫用職權;  6.

行政處罰是否顯失公正。

上述作為的六個條件和標準,同時為是,該具體行政行為才為合法。六個條件和標準中有一個為否,該具體行政行為即為違法。

其次,對行政不作為的合法性審查標準是行政機關是否履行了相應的法定職責。

下列關於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審查原則的表述,正確的是 5

3樓:佘向前

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審查是行政訴訟法的首要審查原則,主要內容如下:

(一)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審查的主體是人民法院,具體由行政審判庭承辦;

(二)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審查的方式是**審理,包括公開**方式,和依法不公開的**方式;

(三)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審查的範圍或廣度:是具體行政行為,不包括抽象行政行為;

(四)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審查程度或層次是具體行政行為合法與否,不含合理與否。

(五)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審查的標準,是具體行政行為包含的幾**律要素:

首先,對作為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審查的標準,即前述之五指論!

1.具體行政行為是否有相應的事實根據、證據確鑿;

2.適用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檔案是否正確;

3.是否符合法定行政程式;

4.是否超越職權;

5.是否濫用職權;

6.行政處罰是否顯失公正。

上述作為的六個條件和標準,同時為是,該具體行政行為才為合法。六個條件和標準中有一個為否,該具體行政行為即為違法。

其次,對行政不作為的合法性審查標準是行政機關是否履行了相應的法定職責。

法律依據:

《行政訴訟法》第5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查。」由此確立人民法院通過行政審判對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審查的特有原則,簡稱合法性審查原則或司法審查原則。

合法性審查包括程式意義上的審查和實體意義上的審查兩層涵義。程式意義上的合法性審查,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受理行政案件,有權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理並作出裁判。實體意義上的審查,是指人民法院只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查,不審查抽象行政行為,一般也不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理進行審查。

就是說,這是一種有限的審查。

4樓:

a.審查的主體是人民法院

c只對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不對抽象行政行為進行審查

d原則上只作合法性審查,不做合理性審查

5樓:

不僅對具體行政行為,也對抽象行政行為;不僅對合法性,也對合理性作出審查;綜上,選d

6樓:阿蘭

選acd 不做合理性審查

7樓:鄧小魔

acd行政訴訟法》第5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查。」由此確立人民法院通過行政審判對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審查的特有原則,簡稱合法性審查原則或司法審查原則。

合法性審查包括程式意義上的審查和實體意義上的審查兩層涵義。程式意義上的合法性審查,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受理行政案件,有權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理並作出裁判。實體意義上的審查,是指人民法院只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查,不審查抽象行政行為,一般也不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理進行審查。

就是說,這是一種有限的審查。

如何理解人民法院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查的原則?

8樓:吾本漁樵

具體行政行bai為合法性審查原du則,是指人民法院對行政主zhi體作出的具體

dao行政行為擁有司法審內查權,審查的內容容主要是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而不是適當性。這一原則的具體要求是:

1、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審查的物件是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不包括行政機關制定行政法規、行政規章及釋出具有普遍約束力的命令、決定等抽象行政行為。

2、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應審查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對行政主體運用自由裁量權過程中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理與適當,原則上不予審查。

3、對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的審查標準,主要是根據《行政訴訟法》第54條的規定,即主要證據是否充分、適用法律和法規是否錯誤,是否違反法定程式、是否超越職權和濫用職權、是否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職責。

4、審查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的依據,是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以及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並參照行政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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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 行政複議法 第二十八條 三 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定撤專銷 變更或者確認屬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 決定撤銷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1 主要事實不清 證據不足的 2 適用依據錯誤的 3 違反法定程式的 4 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 5 具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