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怎麼上訴,刑事案件的上訴程式是怎樣的

2021-10-18 02:35:35 字數 5306 閱讀 8029

1樓:這個咯咯

解答如下:

一、什麼是刑事案件的上訴

上訴是指具有上訴權的人及其法定**人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的判決或者裁定,提出要求由上一級人民法院第二次進行審判的訴訟活動。

上訴,是指當事人對人民法院所作的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一審判決、裁定或評審決定,在法定期限內,依法宣告不服,提請上一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活動。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

第一百八十條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

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

三、刑事案件上訴的具體內容

1、上訴期限

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自收到判決書、裁定書的次日起計算。

2、上訴狀內容

(1)、上訴法院的名稱;

(2)、第一審判決、裁定的法院名稱,裁判文書的文號和上訴人收到的時間;

(3)、上訴的請求和理由;

(4)、提出上訴的時間;

(5)、上訴人簽名或者蓋章。

3、遞交訴狀

上訴可以通過原審法院提出,也可以直接向本院提出,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

4、提出上訴的前提

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人如果不服一審判決或者裁定,有權在法定期限內以書狀或者口頭形式向上一級法院提出上訴;被告人的辨護人和近親屬在法定期限內經被告人同意,也可以提出上訴;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人,可以對判決或者裁定中的附帶民事部分提出上訴。

擴充套件資料:

公民提出上訴的法律支援:

我國《憲法》第四十一條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

1、法官提出申訴和控告,應當實事求是。這就要求法官在申訴和控告時,必須如實地反映情況,對時間、地點、參加人員、情節、結果等情況,都要做到有一說一,有二說二,合乎實際情況,切不可為了實現個人的某種目的而弄虛作假。

因為受理機關只有瞭解案件的真實情況,才能作出正確的處理決定。如果申訴和控告反映的情況不真實,輕則會延長作出正確決定的時間,浪費國家的人力、財力;重則可能損害他人或國家的重大利益。

2、不得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故意捏造事實,向有關機關控告、檢舉,使他人受到行政或刑事處分的行為,是法律所禁止並且應當予以處罰的行為。對於故意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的法官,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其行為的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或行政處分。

對於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行為,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誣告***的規定追究其刑事責任。

3、如果法官利用職權採取上述做法,徇私枉法、徇情枉法、使明知無罪的人受追訴,則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徇私枉法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如果行為人的行為給他人造成名譽損害的,應當賠禮道歉、恢復名譽、消除影響;給國家和他人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負責賠償經濟損失。

2樓:為你鍾情

上訴是指具有上訴權的人及其法定**人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的判決或者裁定,提出要求由上一級人民法院第二次進行審判的訴訟活動。

閱讀全文》刑事上訴期的計算

上訴,是指當事人對人民法院所作的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一審判決、裁定或評審決定,在法定期限內,依法宣告不服,提請上一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活動。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

第一百八十條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

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自收到判決書、裁定書的次日起計算。

1、上訴法院的名稱;

2、第一審判決、裁定的法院名稱,裁判文書的文號和上訴人收到的時間;

3、上訴的請求和理由;

4、提出上訴的時間;

5、上訴人簽名或者蓋章。

上訴可以通過原審法院提出,也可以直接向本院提出,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

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人如果不服一審判決或者裁定,有權在法定期限內以書狀或者口頭形式向上一級法院提出上訴;被告人的辨護人和近親屬在法定期限內經被告人同意,也可以提出上訴;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人,可以對判決或者裁定中的附帶民事部分提出上訴。閱讀全文》對法官提出控告有什麼原則

我國《憲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從憲法的精神看,法官同普通公民一樣都平等地享有申訴權和控告權,法官在行使申訴權和控告權時,必須承擔相應的義務,否則就可能侵害他人或國家的利益。

一般說來,其應承擔的義務主要有:

1.法官提出申訴和控告,應當實事求是。這就要求法官在申訴和控告時,必須如實地反映情況,對時間、地點、參加人員、情節、結果等情況,都要做到有一說一,有二說二,合乎實際情況,切不可為了實現個人的某種目的而弄虛作假。

因為受理機關只有瞭解案件的真實情況,才能作出正確的處理決定。如果申訴和控告反映的情況不真實,輕則會延長作出正確決定的時間,浪費國家的人力、財力;重則可能損害他人或國家的重大利益。

刑事案件的上訴程式是怎樣的

3樓:華律網

刑事案件的法院審判流程為:(一)庭前準備。查閱公訴人移送審查起訴的案卷材料,必要時召**前會議排除非法證據。

(二)**。**審理前,由書記員查明各訴訟參與人是否已經到庭、宣讀法庭規則等,審判人員就座後由審判長宣佈**,傳被告人到庭,查明被告人基本資訊,告知相關訴訟權利,詢問是否申請回避等。(三)法庭調查通過向被告人或證人發問以及舉證質證等查明案件事實。

(四)法庭辯論控訴方與辯護方就被告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犯罪的性質、罪責輕重、證據是否確實充分,以及如何適用刑罰等問題,進行互相辯論。(五)被告人最後陳述審判長在宣佈辯論終結後,被告人有最後陳述的權利。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一條至第二百零三條

4樓:淮安浙江人

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的,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以內將上訴狀連同案卷、證據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同時將上訴狀副本送交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

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以內將上訴狀交原審人民法院送交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

1、第二百三十三條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訴案件,一般應當有上訴狀正本及副本。

上訴狀內容應當包括:第一審判決書、裁定書的文號和上訴人收到的時間;第一審法院的名稱;上訴的請求和理由;提出上訴的時間;上訴人簽名或者蓋章。如果是被告人的辯護人、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訴的,還應當寫明提出上訴的人與被告人的關係,並應當以被告人作為上訴人。

2、第二百三十四條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和被告人因書寫上訴狀確有困難而口頭提出上訴的,第一審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其所陳述的理由和請求製作筆錄,由上訴人閱讀或者向其宣讀後,上訴人應當簽名或者蓋章。

3、第二百三十六條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過第一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的,第一審人民法院應當審查上訴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符合法律規定的,應當在上訴期滿後三日內將上訴狀連同案卷、證據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同時將上訴狀副本送交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

4、第二百三十七條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上訴狀後三日以內將上訴狀交第一審人民法院。第一審人民法院應當審查上訴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符合法律規定的,應當在接到上訴狀後三日以內將上訴狀連同案卷、證據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同時將上訴狀副本送交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

5、第二百三十八條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及其法定**人在上訴期限內要求撤回上訴的,應當准許。

6、第二百三十九條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及其法定**人在上訴期滿後要求撤回上訴的,應當由第二審人民法院進行審查。如果認為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應當裁定準許被告人撤回上訴;如果認為原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將無罪判為有罪、輕罪重判等,應當不准許撤回上訴,並按照上訴程式進行審理。

7、第二百四十條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裁定的抗訴,通過第一審人民法院提交抗訴書。第一審人民法院應當在抗訴期滿後三日內將抗訴書連同案卷、證據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並且將抗訴書副本送交當事人。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審理。合議庭經過閱卷,訊問被告人、聽取其它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人的意見,對事實清楚的,可以不**審理。對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審理。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抗訴案件,可以到案件發生地或者原審人民法院所在地進行。

1、第二百五十二條在第二審程式中,被告人除自行辯護外,還可以繼續委託第一審辯護人或者另行委託辯護人辯護。

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只就第一審人民法院對部分被告人的判決提出抗訴的,其它同案被告人也可以委託辯護人辯護。

2、第二百五十三條對上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審理。

經過閱卷,訊問被告人,聽取其它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人的意見後,合議庭認定的事實與第一審認定的沒有變化,證據充分的,可以不**審理。

對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審理。

3、第二百五十四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抗訴案件,可以到案件發生地或者原審人民法院所在地進行。

4、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或者抗訴案件,除參照第一審程式的規定外,還應當依照下列規定進行:

(一)法庭調查階段,審判長或者審判員宣讀第一審判決書、裁定書後,由上訴人陳述上訴理由或者由檢察人員宣讀抗訴書;如果是既有上訴又有抗訴的案件,先由檢察人員宣讀抗訴書,再由上訴人陳述上訴理由;法庭調查的重點要針對上訴或者抗訴的理由,全面查清事實,核實證據;

(三)法庭辯論階段,上訴案件,應當先由上訴人、辯護人發言,再由檢察人員發言;抗訴案件,應當先由檢察人員發言,再由被告人、辯護人發言;既有上訴又有抗訴的案件,應當先由檢察人員發言,再由上訴人、辯護人發言,並進行辯論。

5、第二百五十六條共同犯罪案件,沒有提出上訴的和沒有對其判決提出抗訴的第一審被告人,應當參加法庭調查,並可以參加法庭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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