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的處理機構有哪些?勞動爭議可以通過哪些途徑解決

2021-08-06 07:10:09 字數 818 閱讀 8190

1樓:匿名使用者

我國目前處理勞動爭議的機構為: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地方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地方人民法院。《勞動法》就勞動爭議的解決問題作了下列規定:

第七十七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調解原則適用於仲裁和訴訟程式。

勞動者一旦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可以採取以下途徑處理:

(1)協商。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平等、公平、自願、合法的前提下,可以自行協商處理。

(2)申請調解。勞動者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3)仲裁。如果沒有達成調解協議或者拒絕調解而要求仲裁的,可以申請仲裁。如果勞動者不願意由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本單位沒有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的,勞動者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4)起訴。如果勞動者對勞動者仲裁委員會的裁決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爭議的處理機構包括勞動監察部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他們都屬於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下屬辦事機構。

勞動爭議案件是仲裁程式前置案件,即必須經過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裁決後,對裁決不服的,才能想人民法院起訴;否則,直接將勞動爭議訴諸法院的話,法院將不予受理。

3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爭議可通過協商、調解、仲裁、和訴訟的方式解決。

一般情況下,如果雙方能友好協商達成一致的話,建議協商解決。

在雙方不能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可由第三方參與進行調解。

如協商解決不了或調解無效的情況下,可向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勞動仲裁。

仲裁不服可上訴,進入訴訟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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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為協商程式 調解程式 仲裁程式 訴訟程式。一 協商程式 根據 勞動法 及有關法規規定,國家提倡勞動爭議當事人在發生勞動爭議後,主動就爭議事項進行協商,協調雙方的關係,消除矛盾,解決爭議。勞動爭議為人民內部矛盾,可以也應當協商解決,但當事人協商不是處理勞動爭議的必經程式。當事人自願可以協商,不願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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