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57條的規定

2021-08-04 17:20:17 字數 544 閱讀 3139

1樓:法律實務研究

《最高法院關於擔保法的解釋》第五十七條,是關於抵押設定時不得約定債務未受清償即轉移抵押物所有權,以及債務期滿未受清償時,約定以抵押物折價處理規則的規定。

《最高法院關於擔保法的解釋》

第五十七條 當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約定,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時,抵押物的所有權轉移為債權人所有的內容無效。該內容的無效不影響抵押合同其他部分內容的效力。

債務履行期屆滿後抵押權人未受清償時,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可以協議以抵押物折價取得抵押物。但是,損害順序在後的擔保物權人和其他債權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適用合同法第七十四條、第七十五條的有關規定。

2樓:匿名使用者

第五十七條當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約定,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時,抵押物的所有權轉移為債權人所有的內容無效。該內容的無效不影響抵押合同其他部分內容的效力。

債務履行期屆滿後抵押權人未受清償時,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可以協議以抵押物折價取得抵押物。但是,損害順序在後的擔保物權人和其他債權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適用合同法第七十四條、第七十五條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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