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糾紛打110會處理嗎

2021-08-02 22:57:13 字數 4657 閱讀 2578

1樓:華律網

如果是純粹的民事糾紛,派出所是無權進行調解的。《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鬥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

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並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根據以上規定,在情節較輕的情況下,是可以調解處理的,但不是所有的案件都應當先調解。所謂民事糾紛,是指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的,以民事權利義務為內容的社會糾紛。

民事糾紛作為法律糾紛的一種,一般來說,是因為違反了民事法律規範而引起的。發生了民事糾紛,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調解委員會、有關單位、有關行政部門進行調解,也可以依法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條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鬥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並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2樓:

會處理110受理範圍:

1、火災、交通事故;

2、自然災害和各種意外事故;

3、舉報各種犯罪行為及犯罪嫌疑人;

4、需要有人民警察到現場才能處置的事件;

5、人民群眾的各種求助;

6、發生微小責任事故時;

7、突遇危難無力解決時;

8、要舉報違法犯罪線索時;

9、遇到人身攻擊時可以求助。

擴充套件資料110的由來:

20世紀80年代中期,沿海和內地一些大城市的公安機關,為適應鬥爭形勢發展的需要,提高公安機關接處警的快速反應能力,便利於解決群眾鬥毆、求助和投訴,同時更好的打擊小偷劫匪犯罪行為,將原為群眾報警**的110,逐步擴大職能,拓寬服務範圍。

建立了110報警服務檯,110報警服務工作。2023年5月1日福建省漳州市公安局安裝的110警用**,至2023年一共接(出)警22起;由漳州市公安局巡邏中隊民警郭韶翔率先將110報警**擴充套件報警求助警用範圍(即110報警服務檯)。

3樓:

民事糾紛撥打110,110是不負責處理的。110的處警職責為治安安全案件或遇到危險需要緊急求助的事件。

根據《110接處警工作規則》第十四條 110報警服務檯受理報警的範圍:

(一)刑事案件。

(二)治安案(事)件。

(三)危及人身、財產安全或者社會治安秩序的****件。

(四)自然災害、治安災害事故。

(五)其他需要公安機關處置的與違法犯罪有關的報警。

發生了民事糾紛,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調解委員會、有關單位、有 關行政部門進行調解,也可以依法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4樓:法律實務研究

民事糾紛應當到法院起訴解決,110不受理民事糾紛的投訴。

但因民事糾紛引發的治安或者刑事犯罪問題,110會受理。

5樓:嘆笑一世傾城

首先,110報警服務檯以維護治安與服務群眾並重為宗旨,除負責受理刑事、治安案件外,還接受群眾突遇的、個人無力解決的緊急危難求助。

其次,就該問題而言,當事人涉及民事訴訟,應該到法院採取訴訟的方式解決,而不應該撥打110緊急服務平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三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

老闆一直拖欠工資,打**給110,警察會管民事糾紛嗎?

6樓:丶不羈放縱丶丶

老闆拖欠工資打110是不對的,拖欠工資屬於勞動爭議,不歸公安部門負責。

中國當前處理勞動爭議的機構為: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地方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地方人民法院。

根據中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規定,勞動爭議的範圍是: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糾紛;

(七)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已形成勞動關係後發生的糾紛;

(八)勞動者退休後,與尚未參加社會保險統籌的原用人單位因追索養老金、醫療費、工傷保險待遇和其他社會保險而發生的糾紛;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7樓:単聲噵鎝瞹眛

老闆拖欠工資打110不對,這樣的事不歸警察負責。

一、如果是給用人單位工作,有兩個途徑可以要求支付工資:

1、勞動者可以到當地勞動局勞動監察投訴;優點:方式簡單。缺點:各地執法力度可能不是很大;

2、可以到當地勞動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支付工資。如果未簽訂勞動合同,可以要求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如果是以拖欠工資提出的解除勞動關係,還可以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

優點:除了工資外,還可以主張經濟補償、雙倍工資等,並且一般都可以最終解決;缺點:申請勞動仲裁就是打勞動官司,程式稍多,需要專業人士指導。

二、如果是給個人工作,不算勞動關係,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訴該個人老闆,要求支付勞動報酬。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勞動法》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八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擴充套件資料:

解決機制

民事糾紛的處理機制,是指緩解和消除民事糾紛的方法和制度。根據糾紛處理的制度和方法的不同可以從以下三種形式來論述民事糾紛的處理機制。

自力救濟

自力救濟,包括自決與和解。它是指糾紛主體依靠自身力量解決糾紛,以達到維護自己權益的目的。自決是指糾紛主體一方憑藉自己的力量使對方服從。

和解是指雙方互相妥協和讓步。兩者共同點是,都是依靠自我的力量來解決爭議,無需第三方的參與,也不受任何規範的制約。

社會救濟

社會救濟,包括調解(訴訟外調解)和仲裁。他是隻依靠社會力量處理民事糾紛的一種機制。

調解是由第三者(調解機構或調解人)出面對糾紛的雙方當事人進行調停說和,用一定的法律規範和道德規範勸導衝突雙方,促使他們在互諒互讓的基礎上達成解決糾紛的協議。調解協議不具有法律上的強制力,但具有合同意義上的效力。

仲裁是由雙方當事人選定的仲裁機構對糾紛進行審理並作出裁決。仲裁不同於調解,仲裁裁決對雙方當事人有法律上的拘束力。但是,仲裁與調解一樣,也是以雙方當事人的自願為前提條件的,只有糾紛的雙方達成仲裁協議,一致同意將糾紛交付裁決,仲裁才能夠開始。

8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老闆拖欠工資的行為並不屬於公安機關的的管理,因此撥打110並不是正確的選擇。

老闆拖欠工資的,勞動者可以採取以下措施:

1、勞動者可以和老闆協商;

2、向勞動保障部門(勞動監察大隊)投訴、舉報,由勞動監察大隊責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可以請求加付賠償金,賠償金標準: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

3、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請求解除勞動關係並支付工資和經濟補償金。若仍想維持勞動關係的,可以只請求支付工資。

9樓:都市陽臺

請問一個農民工拿不到他應有的工資警察有責任管嗎?如果沒有這個責任管如果我把老闆殺了警察為什麼要抓人!這邏輯在中國有點像強盜行為。

10樓:匿名使用者

老闆不給工資110管嗎?聽聽怎麼解答

11樓:陳哥愛吳

拖欠工資,報警沒用,這不歸他們管,要找勞動局,去勞動局去告,工資一定能拿回來。

12樓:大竹人笑邪

最好的辦法就是到法院起訴他!

13樓:滅世大馬哈

這個不歸警察管,你可以去民事訴訟或者打官司

14樓:天道酬勤

找勞動局是最有效的。

15樓:一路上有你

去法院起訴是最佳選擇

16樓:小九的稀飯

臨時工,又沒有合同,老闆不承認,沒辦法只能武力了,日子都沒法過了還在乎什麼……

17樓:韋義根

老闆欠工資,又找不到人怎麼辦

發生打架糾紛,應該怎麼處理,民事糾紛怎麼處理打架?

首先,受害人應當及時報警,然後做法醫鑑定,根據鑑定結果來決定打人者的法律責任。一 如果鑑定是輕微傷,打人者應受到治安處罰,並承擔受害人的醫療費 誤工費等費用。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三條 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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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如果您能提供其失誤足以造成您的困擾的證據,您可以放心的辭退,不需要承擔責任。首先,要確定你承租的店是否是從想要拿回牌匾的這個人手裡租賃的,你們當初有沒有就此簽訂相關的轉讓協議或者租賃協議?如果當時約定的是對店面轉讓,而不僅僅是房屋的租賃,那麼對方無權要回牌匾,除非相關協議中對此有明確的約定。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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