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單位簽了3年合同,幹了一年不想幹了向老闆提起辭職,老闆不要辭職報告,說要考慮兩天,叫我先幹怎麼

2021-07-22 02:38:20 字數 4129 閱讀 6589

1樓:董律師在北京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至於何為書面形式沒有做出具體規定,就應該按照民事法律的一般規定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一條規定,合同的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資料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資料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據此,勞動者可以適用電子郵件作為書面形式進行通知。所以,你可以以其他方式通知用人單位。三十日後即可走人。

2樓:沉謀研律

可以解除勞動關係。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3樓:樂凱大廈1806室

那你就等你老闆兩天貝,他可能是想想用什麼辦法挽留你,或者怎麼找人,不差這兩天,過兩天你在找你老闆說,到時候去留自有定論。

4樓:落點

可能他要考慮公司的運作,你走了,他又要招聘,員工也挺不好招聘的,下次暫時先簽一年的合同,有發展前景的話就續簽合同就好了。。。。

5樓:懶懶_高貴

提前一個月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離職

6樓:小小

這很正常呀,不可能你一說辭職老闆就放人,一般要提前一個月打辭職報告,簽了合同也沒關係。

我與單位簽了兩年合同,現在幹了半年想辭職,已提前一個月寫了辭職報告,但老闆不批,可以走嗎?

7樓:匿名使用者

你要辭職需要提前三十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單位,到時直接走人就可以了,不需要經過批准。

8樓:xl斯拉萬月

不合理,你提前一個月向公司提交申請辭職,理由正當就可以

勞動合同法看一下就明白了

9樓:蕾夢娜8歲

兩年的合同,你只幹了半年要走,表面上看,你屬於一方違約,違約金可以按合同約定來商量,老闆不能漫天要價哦

10樓:餘偉安律師

不合理,更不合法。 堅決要制止,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

11樓:深圳劉勇律師

不需要賠,沒有法律依據。

12樓:小白兔哎呀

是不是私營的呢?一般私營的那些所謂「合同」都是沒什麼法律效力的。你可以檢視一下《勞動法》。裡邊好像有說到這方面的解決方法的。

我交了辭職報告,老闆不批怎麼辦??

13樓:哈怎麼肥四

交了辭職報告老闆不批准,先協商,協商不成走法律途徑。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37條規定:你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38條規定: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擴充套件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14樓:淺笑有梨渦

交了辭職報告老闆不批准,先協商,協商不成走法律途徑。

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規定:你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依據《勞動合同法》38條規定: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15樓:打孃胎裡喜歡你

您可以這樣試試:

1,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勞動合同解除後,勞動者可以不經用人單位批准立即離職,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工資、經濟補償(每年工作一個月的工資)和勞動教養費。

2、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提前三十天書面離職的,可以未經用人單位批准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用人單位有支付工資和辦理辭職手續的義務。

3、如果工人不提前30天辭職,就沒有存在《勞動合同法》第38條的規定,你直接遞交辭職信走人。那就是你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你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你承。

4、你可以通過快遞或**信郵寄向用人單位傳送終止勞動關係的通知(即辭職信和辭職報告),以便儲存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工資或者不辦理辭職手續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16樓:中顧法律網

試用期內辭職提前3天通知用人單位,試用期後辭職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到郵局快遞辭職信給公司人事部或者老闆,快遞單上寫明「辭職信」,上面有快遞日期,能夠證明你提前30天通知,送達有簽收記錄,能夠證明對方已經收到。辭職是不需要單位批准的,只要提前通知並做好工作交接即可。

30天后用人單位就必須為你辦理離職手續。

17樓:韓飛律師

一、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你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3、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你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你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你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你承擔。

二、你可以通過快遞或**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你工資或不為你辦理離職手續,你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勞動合同法》37、38、46、47、50條!

18樓:匿名使用者

樓主依照的2023年1月1日實施的《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規定,所以樓主的辭職是合法的。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樓主的辭職報告交上去了,但是老闆不批,這裡的交上去,是誰收的你的辭職報告呢?你要找接收你報告的人立一份書面證明的字據作為(一定要有簽收人、時間、地點,一定要保管好有必多影印幾份。防止將來老闆耍賴扯皮)的證據,你只要有這份證據就不怕了,到下月的今日,滿一個月,你就可以合法走人了。

19樓:

有個最直接的方法:給公司發ems辭職信。需要注意郵局的ems,法律上只承認ems。簽收即日起30天,公司不讓你走你也可以走了。

留下單號。

20樓:安小豐

你好 darkpupil

只要你提前一個月告知,就可以離職了,沒有批不批的說法除非你的合同比較特殊,例如某些事業單位,要繳納補償之類的就不好說了。

最後祝你離職順利,早日找到滿意的工作!

21樓:匿名使用者

有這個說法,但是最好是老闆給批下來的。應該會找你談話的吧。你非要走也攔不住你的。我上次辭職也不給批,然後非要走,最後還是給批,只是獎金沒了。

22樓:

這位朋友你放心,不管是什麼合同哪一方如果提前一個月通知對方都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而且不會受任何損失,即使他不同意你直接走人而且可以拿全你的工資,不要怕,勞動法有規定的,我最近就在打這樣一種官司,放心吧,只要你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公司,一個月後自然走人沒關係了,一定要書面通知,發郵件也行。只要能證明你確實提前一個月通知他們的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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