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妻子在婚後買了輛轎車現在我起訴離婚該車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2021-05-25 05:34:01 字數 1075 閱讀 4682

1樓:匿名使用者

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要根據具體情況來分析:

1、如果有證據可以證明該車輛是女方以其婚前個人的資金所購買且登記在女方名下的,因婚前財產屬於女方的個人財產,所以該車輛仍應屬於是女方的個人財產而非夫妻共同財產。

2、如果是以婚後雙方的收入進行購買的,則該車輛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應該進行分割。

《婚姻法》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2樓:上海申京律師事務所

1、如果是用婚後收入所得購買的車輛,不管登記在誰的名下,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2、但如果是用婚前積蓄購買的且登記在自己的名下,則屬於個人財產;

3、法律依據:

1)《婚姻法》第十七條 【夫妻共有財產】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2)《婚姻法》 第十八條 【夫妻一方的財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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