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買的房,房主是的名字,交款人寫的其他人的名字,這對賣房受影響嗎

2021-05-25 05:29:55 字數 6189 閱讀 7733

1樓:能詠

那肯定對賣房受影響的。因為你買的房不是你的名字。所以對你買房有影響。

2樓:

好像是有影響的。好像這東西是誰付的錢就是就是付款人寫的是誰好像誰的主動權就大一點

3樓:聲天藍

應該有影響,你自己買的房子,而且別人的名字不符合

4樓:潯昌金

如果你和交款人之間沒什麼法律糾紛就沒什麼影響。

5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影響。因為買房認的是房主,至於房子權屬多人,是房主與其他權益人的事,決定賣房還是房主決定。

6樓:北京的妞

自己買的房子,名字是別人的,這種情況在中國很多的。

7樓:恭德昌

不管寫誰的名字,怎麼樣的方法,只要按照房屋正常的流量來操作就行了,其它都無所謂,如果不按流程走,萬一有問題,也麻煩哇。

8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情況對於你賣房子是沒有任何影響的。

關於買房賣房的法律知識

9樓:深圳註冊律師

該女士不是業主也沒有業主的授權,無權處分該房產。如果業主不認可你們的買賣協議,你無法辦理過戶,房產還必須退還給業主。

高分求:有關賣房法律問題

10樓:

大陸「婚前按揭房」如何歸屬的判例解讀

張曉達 律師

2023年12月22日

一.大陸法院判例

2023年10月臺商王先生在上海買了一套商品房,首付40萬人民幣,銀行貸款40萬人民幣,並辦理了產權證。一年後王先生與大陸張女士結婚,當時王先生所買的房產已升值至100萬民幣,婚後雙方共同償還貸款。2023年11月,夫妻雙方因感情不和鬧離婚,當時該房產的市值已經達到了140萬人民幣。

雙方在談及房屋的分割問題時,張女士認為,該房屋目前的價值除去40萬首付款以及王先生第一年支付的5萬元還貸款之外,其他的部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即140-40-5=95萬,要求對這部分共有財產進行分割。而王先生則認為,該房產是自己的婚前個人財產.結婚後仍然歸自己所有,因此不同意分割。

後雙方將此糾紛訴之法院。

法院經審理後,一審判決該房產為王先生個人財產,歸其個人所有。而對於婚後夫妻雙方共同償還的銀行貸款,王先生應將其中的一半償還張女士。張女士不服,上訴到二審法院,最終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二.婚前按揭房產歸屬問題分析

這裡我們要討論的「婚前按揭房產」,是單純指夫妻一方在婚前以銀行按揭方式購買(限為個人行為,排除夫妻雙方婚前已有合意的共同購房行為,此時可能房屋已為雙方婚前共有財產),婚後由夫妻共同償還貸款的房產。實際上,上述案例的核心是如何界定婚前按揭房產,進而確定如何分割婚前按揭房產的問題。

財產分割是離婚中最容易遇到的問題,很多人對一項財產到底屬於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有財產總是弄不明白,特別遇到房產時就更加複雜了。買房從籤合同到付首付、辦理銀行按揭貸款,再到辦理產權證、償還到款要經歷很長一段時間,一個人很有可能在這期間結婚又離婚,上面的案例便是其中一例。那麼此時婚前按揭房產到底如何歸屬呢?

1.法律對一般婚前財產的原則性規定

大陸現有的法律法規沒有就婚前按揭房產的分割問題做出明確的規定,只是就一般的婚前財產的分割做出了規定,即除夫妻雙方另有約定外,婚前個人財產屬於夫妻一方所有,並且婚前個人財產並不因夫妻雙方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未個人財產。這裡尤其要提醒大家注意「婚前個人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這一點,因為在2023年大陸修訂《婚姻法》前,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曾經有過明文規定:婚前個人財產經過4年或者8年後可視為夫妻共有財產,但現在的法律對此問題做了重大改變。

2.剖析婚前按揭房產的分割

上述對婚前財產分割的原則性規定,套用到婚前按揭房產的分割上即可理解為「一方在結婚前購買的房產屬於一方婚前個人財產」,然而僅憑此理解仍然會讓人疑惑重重,需要進一步剖析:

(1)何為「婚前」?何為「婚前購房」?

從上面的分析不難看出,婚前按揭房產的分割中有兩個關鍵的時間點:一是「婚前」到「婚後」的時間點;二是「購房」時間點,即什麼時候開始算是購買了房產。

對於前者,答案很簡單,鑑於在大陸通常情況下結婚需要進行登記才被視為合法婚姻,因此,夫妻雙方自大陸民政部門領取《結婚證》之日可視為「婚前」到「婚後」的時間點,而其他諸如訂婚、舉行婚禮等時間點都不具備法律上的意義。

對於後者,比較困擾,在購房一系列的過程中到底哪個才是「購房」時間點?例如:在婚前簽了購房合同,付了首期款,婚後才進行按揭貸款,並辦了《房產證》,那哪個才是「購房時間點」?

有人認為,鑑於房產在法律上屬於不動產的範疇,而根據大陸相關法律的規定購房人真正獲得所購房屋所有權的時間點為辦理完房屋的過戶手續,取得《房產證》之日,因此,認為獲得房屋產權證書之日為即為「購房」時間點。還有人認為,判斷這一問題關鍵是看房價款是在婚前以個人財產支付,還是婚後以共同財產支付的。

實際上,上述觀點在理解「購買」這一概念時過於狹隘了,因此由此得出的結論也有失偏頗,考慮到購房的目的性以及購房整個過程的關聯性,應當以簽訂購房合同的時間為「購房」時間點,簽訂合同時最能反映「購房」這一行為的性質。

(2)按揭購房過程中各方的法律關係如何?「共同還貸」如何補償對方?

婚前個人所購房屋為個人財產已確定無疑,然而如果是婚後夫妻共同償還的貸款,難道不會對房屋的所有權產生任何影響麼?有人提出過這樣的觀點:在償還完所有銀行貸款前,應當將房產權分時段分割為婚前婚後兩部分,婚前個人支付的房價款獲得相應比例的婚前房產權益,這屬其個人財產;而婚後雙方共同償還銀行貸款獲得婚後房產權益,這部分是夫妻雙方的共有財產,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在弄清楚這個問題之前,應當先弄清按揭購房各方的法律關係,即購房人、出賣人(如開發商)和貸款銀行三方的關係。簡單地說,購房者與開發商是房屋買賣關係,而購房人與銀行則是房款借貸關係。當購房人與開放商簽訂了購房合同,並在銀行辦理了按揭貸款手續、銀行將貸款金額劃入了開發商帳戶,同時也辦理了房產證後,購房合同雙方都已經履行完了合同義務,雙方已經結束了購房合同的關係。

在此之後,購房人向償還銀行借款的行為,屬於購房人與銀行因貸款行為而產生的債券債務行為,並不影響所購房屋所有權的歸屬。

如果婚後夫妻雙方共同償還了銀行貸款,可以理解為是用夫妻共有的財產償還了一方的個人債務,因此,離婚時欠款的一方應當將夫妻所共同償還貸款的一半補償給另外一方,這正如文章開頭所引用判例中法院最終的判決一樣。

11樓:我愛秉燭夜讀

首先房產證上得是你自己的名字,然後看房產證上的日期,如果房產證上的日期晚於結婚證上的日期,就會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如果早於,那就屬於你個人財產了。這樣你就可以不需要你配偶的簽字,只有你自己就可以賣了。

這是因為你不能證明這房子是你自己,並且是在婚姻存續期間,所以房管局要求配偶簽字。

12樓:匿名使用者

婚前你買的 屬於你的個人財產 你可以賣 不需要他同意

主要看錢 婚前買的就是個人 婚後買的就是夫妻共同

分期的 就是按錢算

現在2023年買房賣房都有什麼法律規定什麼政策?

13樓:律商財智

2023年房地產市場政策盤點

稅收方面政策:

1、營業稅:根據財稅[2009]157號,個人購房徵免時限由2年恢復回5年。即:

從2023年1月1日起,個人將購買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全額徵收營業稅;個人將購買超過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按照其銷售收入減去購買房屋的價款後的差額徵收營業稅;個人將購買超過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徵營業稅。

2、契稅: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房地產交易環節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37號),對個人首次購買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稅稅率暫統一下調至1%。

3、個人所得稅:「對個人轉讓自用2年以上住房的,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的政策執行期滿,自2023年1月1日起,恢復按國家統一的稅收政策執行。

4、印花稅:「對個人銷售或購買住房的,暫免徵收印花稅」保留不變。

5、土地增值稅:「對個人銷售住房暫免徵收土地增值稅」保留不變。

首次購房標準界定:

2023年1月1日起首次購房標準以戶(夫妻帶未成年子女)為單位認定。此項政策主要是為契稅等相關優惠政策提供配套標準。

共有房產一方擅自賣房有法律效力嗎

14樓:匿名使用者

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法律後果

無效的房屋買賣合同自成立時起就沒有法律效力,任何人在任何時候都可以主張該合同無效。該無效合同自成立時起即無效,具有溯及力。房屋買賣合同是否無效應由人民法院、仲裁機關確認,而不是由買賣雙方或一方決定。

房屋買賣合同被宣告無效後,將產生以下法律後果:

(1)相互返還。即由出賣人返還房屋價款,買受人返還房屋;

(2)買受人已經實際使用房屋的,應當支付相當於房屋租金的使用費,買受人對房屋進行了裝修的對於裝修價值部分可由出賣人適當給予補償。

(3)有過錯的一方應賠償對方因房屋買賣合同無效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按照雙方的過錯大小分清雙方責任,各自按照應當承擔的責任分擔損失。

(4)在商品房買賣過程中,如涉及到開發商惡意行為而導致合同無效,則開商有可能支付已付購房款一倍金額的懲罰性賠償責任。

(5)因雙方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利益和第三人權益的,應當收繳雙方財產,歸國家所有或返還給第三人。

(6)涉及到違法犯罪行為的,則應受到行政或刑事處罰。

如何認定開發商賣房欺詐,開發商買房欺詐如何認定

15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依據《消費者權益保**》及有關法律法規,以下情況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

(一)銷售現房時,將偽劣房屋冒充合格甚至優質房屋銷售的;

(二)銷售現房時,故意隱瞞房屋真實面積,以牟取暴利的;

(三)一般的合格房屋冒充優質工程從而騙取優質工程加價的;

(四)銷售明知不能進入房地產市場進行公開銷售的房屋的;

(五)虛標最低價、清盤價等欺騙性**進行銷售的;

(六)故意隱瞞開發商真實身份,或冒充其他開發商名義銷售的;

(七)採取僱傭他人等方式進行欺騙性的銷售誘導的;

(八)利用廣播、電視、報紙、雜誌等大眾**對商品房做不可實現的虛假宣傳的。

如果開發商在銷售商品房的過程中出現以上幾種情況的,並且開發商是故意或明知的,購房者可以以開發商作出欺詐行為為由而依據《消費者權益保**》第49條要求其雙倍賠付。

二、開發商買房欺詐如何認定

對欺詐的認定主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一般認為欺詐的構成需具備以下要件:

(一)必須有欺詐的故意;

(二)祕須有實施欺詐的行為;

(三)受欺詐人因欺詐而陷入錯誤,並基於錯誤認識而為意思表示。

根據以上的分析,結合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的糾紛型別,買受人常常會遭到開發商以下的欺詐行為:

1、銷售現房時,將偽劣房屋冒充合格甚至優質房屋銷售;

2、銷售現房時,故意隱瞞房屋真實面積,以牟取暴力;

3、一般的合格房屋冒充優質工程從而騙取優質工程加價的;

4、銷售明知不能進入房地產市場進行公開銷量的房屋的;

5、虛標最低價、清盤價等欺騙性**進行銷售的;

6、故意隱瞞開發商真實身份,或冒充其他開發商名義銷售的;

7、採取僱用他人等方式進行欺騙性銷售誘導的;

8、利用廣播、電視、報紙、雜誌等大眾**對商品房做不可實現的虛假宣傳的;

9、在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商品房抵押給第三人;

10、在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又將房屋出賣給第三人;

11、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計許可證明的;

12、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

13、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

根椐《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解釋》第8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以上是關於「如何認定開發商賣房欺詐」與「開發商買房欺詐如何認定」兩個問題的闡述,希望可以幫到大家。商品房不同於一般的普通商品,具有生產週期長、環節多、**高等特點,不能簡單輕易地把某些開發商的行為定性為「欺詐」而要求其雙倍賠償,作為購房者,要學會如何認定開發商賣房欺詐,只有這樣,才能正確的向開發商要求雙倍的懲罰性賠償。如果您對如何認定開發商賣房欺詐還是不清楚,建議您多諮詢律師。

望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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