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彩禮糾紛女方退婚不退彩禮怎麼辦

2021-05-03 21:14:42 字數 6208 閱讀 8005

1樓:山人老施

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規定,可知: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2、3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二)如付合以上法律規定,可以要求女方返還彩禮,如果不還可以去法院起訴對方。

2樓:戚廣利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此條件的規定,標誌著人民法院正式以司法解釋的形式對於彩禮糾紛問題如何處理作出明確規定。

2、《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還規定了離婚彩禮返還的條件,其中第(三)項規定「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是返還彩禮的一個條件。那麼如何理解「生活困難」呢?《解釋(二)》第二十七條對「生活困難」的含義作出了這樣的解釋:

「婚姻法第四十二條所稱『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據此,「生活困難」應當是指絕對困難,而不是相對困難。

3、《解釋(二)》第十條中的「生活困難」的理解也應當與上述解釋一致。即所謂絕對困難是實實在在的困難,是因為給付彩禮後,造成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經無法維持當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而不是與給付彩禮之前相比,財產受到損失,相對於原來的生活條件比較困難了。本案中,被告人家庭經濟狀況本身就很差,不能維持正常生活,尚依靠單位給予經濟幫助,給付彩禮後其生活就更加困難了,應認為被告的這種生活狀況,屬於「因給付彩禮導致生活困難」的情形。

4、《解釋(二)》 第十條規定了離婚彩禮返還的條件,其中第(三)項規定「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是返還彩禮的一個條件。那麼如何理解「生活困難」呢?《解釋(二)》第二十七條對「生活困難」的含義作出了這樣的解釋:

「婚姻法第四十二條所稱『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據此,「生活困難」應當是指絕對困難,而不是相對困難。5、《解釋(二)》第十條中的「生活困難」的理解也應當與上述解釋一致。

即所謂絕對困難是實實在在的困難,是因為給付彩禮後,造成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經無法維持當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而不是與給付彩禮之前相比,財產受到損失,相對於原來的生活條件比較困難了。

農村定婚彩禮錢退婚時女方不退!可否走法律程式

3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要求返還。但農村都是如果是男方要退婚的話,女方就有理由不退,說耽誤其青春,如果是女的要退婚的話,從男方拿的每樣東西都要退還。

法律是這樣規定的:

《婚姻法》解釋二第十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4樓:bim志

不能,彩軋分不清是自願還是不自願給的,法律不支援要還,但風俗是如果女方提出解除婚約,彩禮要全退,她不給你真沒辦法!

5樓:^彼此~沉浮

如果男方退婚,必須的有女方在接受彩禮之前對你有隱瞞或欺騙事情的證據可以,女方要求退婚,如果一樣有你之前欺騙或隱瞞,那麼錢退不完,如果她沒理由直接退婚,那麼她方屬於詐騙行為,應全退

6樓:匿名使用者

沒辦法走。因為這是民間習俗約定。不涉及到騙取錢財之類的,都是自願的。訴訟也只能民事調節。

7樓:

可以的,不過這是一般不好辦,在中國打官司時間很費錢和精力的事,最好是私下解決,找個當地有威望的長輩做做工作,除非他們不講理賴皮,那就沒辦法了

8樓:長風

如果說是女方主動提出退婚應該退彩禮 男方主動退婚則不能

9樓:穀子菌菇

一般覺得如果是男方要退婚的話,女方就沒理由退,如果是女的要退的話,從男方拿的每樣東西都要退還

10樓:曠燁華

說說我個人的看法,這個是屬於那個發路範疇的呢民事婚姻還是什麼呢。。。。。法律上有明文規定嗎

11樓:迪慶小旋風

可以,法律有規定,但前提是女方先提出,可以告她騙婚!

12樓:執

沒辦法,只要是男方不願意的話,女方家就不退錢。

13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的,我朋友就是走法律的!錢要回來了前提是女方先提的退婚

14樓:寵你想你,愛這你

那要看你是,男方退的還是女方退的,

15樓:薔薇

打管司也的花錢,不少了

16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起訴要求退還的。

17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法律有明文規定要退的

退親女方不退彩禮是違法的嗎

18樓:炫君

根據您的提問,回答如下:

1、女孩自己不願意出嫁,那麼就不能逼迫她出嫁。因為婚姻自由權屬於人格權,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101條中段宣示:「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

」而如果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是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精神損害。

2、根據我國《婚姻法解釋二》第10條的規定,對於雙方未領取結婚證,支付彩禮的一方要求返還彩禮,是可以得到支援的。

綜上所述,彩禮屬於民事糾紛範疇,不屬於刑事糾紛範疇,支付彩禮的一方在要求退還彩禮無果後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因此不算違法行為。而女方父母不願意退還彩禮,支付彩禮的男方可以使用法律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最終結果也還是需要退還彩禮的。

所以,如果女孩子不願意接受這樣的安排,那麼我會建議先動之以情,然後把我上面所描述的利害關係告知父母,希望他們能夠尊重您自己的選擇,祝福您。

19樓:皆有可能

女方退親,以補償為由,不退彩禮錢,男方可以到法院起訴,要求女方退彩禮錢。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

第十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20樓:姚氏666無敵

不構成,如果已經結婚由離婚的女方有權利不予退還彩禮錢

如果沒有結婚或者結婚後沒有共同生活的,則女方應該退還彩禮錢,此種情況女方如果拒不退還,屬於民事糾紛

21樓:可靠的福慧雙修

應當是違法,若經協調無果,可去法院起訴。

22樓:愛喝粥

彩禮返還的條件《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

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下稱《婚姻法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23樓:四川瑞利恆律師事務所

訂婚是一種民間習俗,退婚時依法女方應退還彩禮,如果無法達成共識可以考慮訴訟解決。

24樓:振振少年王

退親不退彩禮那應該是不可能的事,所謂吃人家嘴短,拿人家的手短,要麼嫁人要麼退彩禮,二者只能選一。

25樓:匿名使用者

彩禮返還有一定的條件,人民法院支援返還彩禮的情形有以下幾點: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即沒有結婚;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3、婚前給付彩禮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這裡返還的必須是彩禮,而彩禮必須是基於當地習俗、以結婚為目的給的財產,不具有這些性質是不需要返還的。

彩禮一般返還大部分,並不是全部返還。

26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男女方是和平分手可以考慮一起提告女方父母~迫令他們退錢和不迫女兒結婚

而且結婚這回事一個巴掌打不響~女方要嫁男方不娶不也是白搭

27樓:立春

去法院起訴,能要回來。一個無賴人家。

28樓:謿樾

感情的事不能夠勉強自己,要遵從自己內心的真實感受。最好是雙方多接觸瞭解,看有無繼續下去的可能?如果確定了不想和對方結婚組成家庭,那就和對方分手,不過彩禮還是應該退還的。

畢竟彩禮支付的前提是以結婚為目的,你既然不和人家結婚,那麼就應該退還的。至於退還多少,全部還是部分,要根據具體的情況確定。

29樓:luwei超

沒辦法呀,女方家缺錢說不定錢都花了,你讓他怎麼退給你啊?所以現在你要麼就把他女兒接受了,要麼你就信法院告他吧。

30樓:孤獨x的守望者

其實這個是可以報警處理的,但...本人覺得有情人終成眷屬,不可棒打鴛鴦啊!

31樓:阿里哥馬雲

是的 現在已經有新的立法專門針對彩禮的

32樓:mr_陳_佛山

如果未辦理登記,女方不同意結婚的,可以要求退還彩禮

33樓:最愛

可以起訴要求對方返還彩禮的。

34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資詢律師,提出訴訟。

35樓:黃琻鄉灬史萊姆

一般是的,不過也不一定,具體可以商量看看。

36樓:匿名使用者

為自己加油,退親不退彩禮是可以起訴的

37樓:深林

這個問題最好是去諮詢律師

女方退婚不退彩禮怎麼辦

38樓:戚廣利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此條件的規定,標誌著人民法院正式以司法解釋的形式對於彩禮糾紛問題如何處理作出明確規定。

2、《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還規定了離婚彩禮返還的條件,其中第(三)項規定「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是返還彩禮的一個條件。那麼如何理解「生活困難」呢?《解釋(二)》第二十七條對「生活困難」的含義作出了這樣的解釋:

「婚姻法第四十二條所稱『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據此,「生活困難」應當是指絕對困難,而不是相對困難。

3、《解釋(二)》第十條中的「生活困難」的理解也應當與上述解釋一致。即所謂絕對困難是實實在在的困難,是因為給付彩禮後,造成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經無法維持當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而不是與給付彩禮之前相比,財產受到損失,相對於原來的生活條件比較困難了。本案中,被告人家庭經濟狀況本身就很差,不能維持正常生活,尚依靠單位給予經濟幫助,給付彩禮後其生活就更加困難了,應認為被告的這種生活狀況,屬於「因給付彩禮導致生活困難」的情形。

4、《解釋(二)》 第十條規定了離婚彩禮返還的條件,其中第(三)項規定「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是返還彩禮的一個條件。那麼如何理解「生活困難」呢?《解釋(二)》第二十七條對「生活困難」的含義作出了這樣的解釋:

「婚姻法第四十二條所稱『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據此,「生活困難」應當是指絕對困難,而不是相對困難。5、《解釋(二)》第十條中的「生活困難」的理解也應當與上述解釋一致。

即所謂絕對困難是實實在在的困難,是因為給付彩禮後,造成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經無法維持當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而不是與給付彩禮之前相比,財產受到損失,相對於原來的生活條件比較困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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