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合同最長期限是多少年

2021-05-02 12:06:35 字數 2198 閱讀 7381

1樓:華律網

《合同法》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因此,房屋租賃合同包括續訂房屋租賃合同的最長期限均為20年。租賃合同期限最長20年,是指當事人每次簽訂的租賃合同所約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並非指數次簽訂租賃合同或者數份租賃合同的總租賃期限不能超過20年。房屋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續訂租房屋賃合同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20年。

房屋租賃期限超過20年,並非整個租賃合同無效;而是超過20年部分租賃期限無效,也就是租賃期限按20年計算。如果租賃合同20年到期時,雙方當事人仍然希望保持租賃關係,可以採取兩種方式,一是並不終止原合同,承租人仍然使用租賃物,出租人也不提出任何異議,這時法律規定視為原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雙方當事人形式了不定期租賃關係,這種狀況稱之為合同的「法定更新」;二是雙方當事人根據原合同確定的內容再續簽租賃合同,當事人可再訂租期為20年的合同,此稱「約定更新」。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條【租賃期限】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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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超過二十年。

一、房屋租賃合同

1.房屋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承租人對方之間的合議。

二、房屋租賃合同期限

房屋租賃期限,是指承租人使用出租人房屋的期限。

2.當事人約定了租賃期限的,為定期租賃;未約定租賃期限的,為不定期租賃;租賃期限6個月以上,而未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視為不定期租賃。

3.定期租賃和不定期租賃合同的租賃期限均不得超過20年。租賃期限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4.出租人有權在簽訂租賃合同時明確租賃期限,並在租賃期滿後,收回房屋。承租人有義務在房屋租賃期滿後返還所承租的房屋。

如需繼續租用原租賃的房屋,承租人應當在租賃期滿前3個月提出,並徵得出租人的同意,重新簽訂租賃合同。

5.出租人應當按照租賃合同規定的期限將租賃房屋交給承租人使用,並保證租賃合同期內承租人的正當使用。

6.出租人在租賃合同期滿前需要收回房屋時,應當事先徵得承租人同意,並賠償承租人的損失。未規定承租期限,房屋所有人要求收回房屋自住的,一般應當准許,承租人有條件搬遷的,應當責令搬遷;如承租人搬遷確有困難的,可給予一定期限讓其找房或騰退部分房屋。

三、房屋租賃合同提前終止的條件

一般情況下,房屋租賃合同中有租期規定的,承租人、出租人雙方不得提前終止租賃合同,否則即是違約行為,要承擔因此而產生的法律責任。但這也不是絕對的,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出租人、承租人可以提前解除房屋租賃合同關係。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出租人均可提前提出解除房屋租賃合同關係。

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出租人均可提前提出解除房屋租賃合同:

1.承租人擅自將承租的房屋轉租,轉讓或轉借的。

2.承租人利用承租的房屋進行非法活動,損害了公共利益的。

3.承租人不按合同規定的期限繳納房租達一定時間的。

4.承租人違反合同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

5.承租人嚴重損壞房屋或者輔助裝置而拒不維修、拒不賠償的。

6.出租人因不可預見的原因,如家庭人口聚增,確實需要收回房屋自住的,或者出租房屋發生重大損壞,有傾倒危險而需改建,並確有房管部門的。在此情形下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適當賠償承租人因遷出而遭受的經濟損失,而承租人一時又找不到房屋時,可由雙方協商在承租人所租住房屋中騰出一部分,而不能強令承租人騰房搬家。

屬於改建情形的,改建後房屋仍出租時,原承租人有優先的承租權。

四、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承租人因以下情形,也可以提前解除房屋租賃合同:

1、承租人已建有或購有房屋,無需再繼續租賃他人房屋時。

2、承租人舉家遷離租賃房屋所在的城市。

3、出租房屋發生重大損壞,有傾倒危險,出租人拒不進行修繕的。

3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房屋租賃合同包括續訂房屋租賃合同的最長期限均為20年。

4樓:大律師網編輯

房屋租賃合同最長租期為二十年。

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第二百一十四條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於2023年3月15日通過,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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