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道民法案例題,民法學的一道案例分析題

2021-04-22 07:34:25 字數 1782 閱讀 7144

1樓:吳田田

解析:本題考查民法學中關於按份共有的知識。

按份共有是指兩個以上的共有人,對同一項財產按照確定的各自份額,對共有財產分享權利、分擔義務的一種共有關係。這種共有關係通常發生在聯營、合夥、共同購置生產資料、共同興建工程等情況下,其發生的根據是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的協議。按份共有不是分割共有財產、各自獨享財產所有權,而是每個共有人按照確定的比例、數量、標準對於共有財產分享權利,分擔義務。

本題考查了按份共有的優先購買原則,這是按份共有人處分屬於自己份額的共有財產的一項原則。依據我國民法通則第七十八條第三款規定,按份共有財產的每個共有人有權要求將自己的份額分出或者轉讓。但在**時,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的權利。

優先購買權既是其他共有人的一項權利,也是**共有財產份額的共有人的義務。運用這項原則的條件是:(1)共有人**自己的財產份額;(2)其他共有人的購買條件與他人的條件同等;(3)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行使優先購買權,其他共有人在接到通知後規定的合理時間內不作出答覆,就喪失了優先購買權。

此外,依據民法通則意見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出租人出賣出租房屋,應提前三個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本題中甲、乙各以20%與80%的份額共有一間房屋,屬於按份共有,又出租給了丙。因此,甲欲將自己的份額轉讓時,就存在兩個優先購買權,即基於按份共有關係產生的優先購買權和基於租賃合同關係產生的優先購買權,但基於按份共有關係產生的優先購買權實際是基於財產所有權而產生的,根據「物權優先於債權」原則,效力優於基於租賃合同關係產生的優先購買權。

故只有選項d為正確答案。

答案:d

2樓:匿名使用者

同等條件下乙具有優先購買權

3樓:匿名使用者

前兩天剛做完這題

答案是d

看上邊的解釋

4樓:匿名使用者

支援樓上一大馱的解釋。達人果然……是選d 乙擁有80%的所有權,高於只有使用權的丙。第一位優先購買權歸乙。

民法學的一道案例分析題

5樓:匿名使用者

問題一:約定合夥虧損由甲一人承擔無效,因為合夥企業的全體合夥人對外承擔無限內肢碰鬥

連帶責任。容

問題二:丁吵碧不可以要求甲承擔合夥債務,因為債權人應當先要求合夥企歷磨業清償債務。

問題三:乙欠戊的個人債務應該以乙的個人財產予以償還。

6樓:赤施招亦巧

1、該約定無效。

bai合夥企du業法zhi

第三十二條

合夥企業的利潤和虧損,由合

dao夥人依回照合夥協議約定的比例分答配和分擔;合夥協議未約定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比例的,由各合夥人平均分配和分擔。

合夥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夥人或者由部分合夥人承擔全部虧損。

2、可以。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

53.合夥經營期間發生虧損,合夥人退出合夥時未按約定分擔或者未合理分擔合夥債務的,退夥人對原合夥的債務,應當承擔清償責任;退夥人已分擔合夥債務的,對其參加合夥期間的全部債務仍負連帶責任。

合夥企業法

第五十五條

合夥人退夥時,合夥企業財產少於合夥企業債務的,退夥人應當按照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分擔虧明族損。

3、個人並如債務自己清償。

第四絕槐啟十一條

合夥企業中某一合夥人的債權人,不得以該債權抵銷其對合夥企業的債務。

第四十二條

合夥人個人負有債務,其債權人不得代位行使該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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