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法的與國內法關係,國際法與國內法的關係?

2021-04-19 00:47:43 字數 4133 閱讀 7558

1樓:浪子菜刀61絢

國際法二元論  自從19世紀末葉以後,在國際法學界流行的是二元論,即認為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係

e69da5e6ba9062616964757a686964616f31333339666666,兩者沒有隸屬關係,而處於同等的地位。兩者之間的關係是彼此「轉化」、「採納」、「接受」等。他們認為,兩者的主體、物件、淵源都不同:

國際法的主體主要是國家,而國內法的主體主要是個人(包括自然人與法人);國際法調整的物件主要是國家之間的關係,而國內法調整的物件主要是個人之間的關係;國際法的主要淵源是國際條約和習慣,而國內法的主要淵源是國內立法和習慣,等等。但是,這兩個不同法律體系是互有聯絡的。國內法和國際法都是國家意志的表現,區別只是在於前者是一個國家的意志的表現,後者是協議的各國意志的表現。

國內法和國際法同是國家制定的,區別之處在於,前者由一個國家獨自制定,後者是由各國協議制定。因此,它們是互有聯絡的兩個法律體系。

在實踐中,各國對於解決國際法與國內法的關係問題的辦法很不一樣,但主要的傾向是把國際法和國內法看作兩個不同的法律體系。有些國家認為國際法是國內法的一部分,甚至作為一項基本原則在憲法中作了明文規定。這項原則並不否定國際法和國內法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體系,也並不表明國際法高於國內法,或者國內法高於國際法,不過是指明在國內,國際法要象國內法一樣作為法律加以適用。

國際實踐還清楚地表明,國際法和國內法之間是彼此聯絡、彼此補充的。這種聯絡曾被說成國際法被「轉化」、「採納」或「接受」為國內法,而成為國內法的一部分。

國際法和國內法的關係可以從國際法和國內法兩個方面來看。

從國際法方面看,首先應該肯定,公認的國際法原則、規則和制度是各國所應遵守的,因此,任何國家都不能用國內法加以改變或否定。例如,國家不能以本國憲法或法律為理由來拒絕履行國家自己所承擔的國際義務。國際常設法院就曾指出:

「一國不能引用其憲法以反對另一國,以便逃避其依據國際法或現行條約所承擔的義務」(「但澤境內波蘭國民的待遇案」,1932)。另一方面,國家是主權國家,國際法也不能干預國家所制定的國內法。這是作為國際法基本原則之一的不干涉內政原則的一種體現。

《聯合國憲章》第2條第7項規定:「本憲章不得認為授權聯合國干涉在本質上屬於任何國家國內管轄之事件」(見國內管轄事項)。事實上,在很多場合,國際法原則、規則和制度需要依靠國內法的規定加以實施,或者需要國內法的補充以使其具體化。

從國內法方面看,國際法被認為是國內法的一部分。由於國際法是各國協議制訂的,也就是每個國家參預制訂的,因此,在原則上,它在國內應該與國內法處於同等的地位,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同時,國內法在一些情況下還須依靠國際法或者需要以國際法為補充,這不僅因為國內法在一些情況下必須符合國際法的要求,而且國內法的規定在一些情況下也只有參照國際法原則、規則和制度,才能得到具體化而具有實施的效力。

國內法與國際法發生衝突,這種情況有可能發生,是一個複雜的問題。各國解決的辦法不同。總的來說,首先在解釋上推定國內法與國際法並無衝突,因為國內法和國際法都是國家的意志的表現,在原則上是不衝突的。

如果國內法的規定與國際法顯然有衝突,在簽訂公約中,有衝突的國家可以對有衝突的條款予以保留。在國內,可能的解決辦法有三種:①國際法處於優越的地位;②國內法處於優越的地位;③國內法和國際法處於同等的地位,後法優於前法,時間在後者優先。

但是,如果採取②、③兩種解決辦法,而適用國內法,在國際上,國家仍然要負違反國際法的國際責任(見國家責任)。

國際法與國內法的關係?

2樓:匿名使用者

國際法與國內法是不同的法律體系,但這兩個體系之間相互聯絡,彼此之間起著互相滲透、互相補充和互相促進的作用。國家在制定國內法時,不能忽視其應盡的國際義務,在參與制定國際法時,又不能無視本國的主權。國際法不得干預國內法,國內法不得改變國際法,兩者的關係應是協調一致的。

(一)從國際法方面看與國內法的關係:

1 、國際法上有原則規定,要求國內法作出具體規定;

2 、國家不能用國內法的規定來改變國際法的現有原則、規則和規章制度;

3 、國際法也不能干預國家按照主權原則所制定的國內法。

(二)從國內法方面看與國際法的關係:

1 、國際法被認為是國內法一部分,因而在國內具有法律效力;

2 、為實施國內法,有時必要在國內法上對國際法原則、規則、規章和制度加以規定;

3 、國際法與國內法發生衝突時,有的國家採取國際法是本國法一部分,或在憲法上作規定,或高於國內法;一般而言,條約較為複雜,有些條約在國內具有執行效力;有些條約則需通過國內法才有效力,有些國家規定,條約和國內法具有同等效力;也有國家憲法或法律明文規定條約的效力高於國內法。

國際法與國內法的關係是什麼?

3樓:匿名使用者

一派認為國際法從屬於國內法,即國內法優先說:耶利內克、佐恩、考夫曼

另一派認為國際法優先,國內法受制於國際法,這是所謂的國際法優先說:狄驥、波利提斯

第二種認為國際法與國內法是分別屬於兩種不同的法律體系,這兩種體系是對立的,不相隸屬的。:奧本海、特里佩爾、斯特魯普、安茨洛蒂、費茨摩里斯、盧梭

我國學者認為:國際法和國內法是不同的法律體系,但由於國內法的制定者和國際法的制定者都是國家,這兩個體系之間有著密切的聯絡,彼此不得互相對立而是互相緊密聯絡的,互相滲透和互相補充的,

國家在制定國內法時,應考慮國際法的原則和規則,不應違背所承擔的國際義務,國家在參與制定國際法時應考慮到國內法的立場不能干預國內法,國際法的原則和規則可以從各國的國內法得到補充和具體化,國內法可以從國際法的原則和規則得到充實和發展。兩者互相補充、互相滲透、但不是互相干擾和排斥的:國際法不得干預國內法,國內法不得改變國際法,兩者的關係應該是協調一致的。

國際習慣法規則若不與現行國內法相牴觸,可作為國內法的一部分來適用:英法德美日

對待條約,大部分國家如我國、日本、奧地利認為凡是本國簽訂的條約,即使與本國國內法有牴觸,也要遵從條約。

國際法與我國法的一個重大區別在於國際法的許多重要法律檔案和國際法院的判決均由英文起草而成。結合英文國際法律檔案學習國際法有助於學生準確理解國際法規則的真實含頭和解決國際法領域的問題。

國際法與國內法的關係 5

國際法和國內法的聯絡和區別

4樓:匿名使用者

國際法與國內法是不同的法律體系,但這兩個體系之間相互聯絡,彼此之間起著互相滲內透、互相補充和互容相促進的作用。國家在制定國內法時,不能忽視其應盡的國際義務,在參與制定國際法時,又不能無視本國的主權。國際法不得干預國內法,國內法不得改變國際法,兩者的關係應是協調一致的。

(一)從國際法方面看與國內法的關係:

1 、國際法上有原則規定,要求國內法作出具體規定;

2 、國家不能用國內法的規定來改變國際法的現有原則、規則和規章制度;

3 、國際法也不能干預國家按照主權原則所制定的國內法。

(二)從國內法方面看與國際法的關係:

1 、國際法被認為是國內法一部分,因而在國內具有法律效力;

2 、為實施國內法,有時必要在國內法上對國際法原則、規則、規章和制度加以規定;

3 、國際法與國內法發生衝突時,有的國家採取國際法是本國法一部分,或在憲法上作規定,或高於國內法;一般而言,條約較為複雜,有些條約在國內具有執行效力;有些條約則需通過國內法才有效力,有些國家規定,條約和國內法具有同等效力;也有國家憲法或法律明文規定條約的效力高於國內法。

5樓:匿名使用者

國際法的主體是國家約束的也是國家,沒有強制的約束力,靠各個國家去準守,違背了也就是譴責和制裁,而國內的是具有強制力的,是約束每個公民和在其管轄的所有領土,

6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法的主

bai體、調整物件和形

du式不同:

1、國際法zhi的主體主要是國家,調整dao的物件主回要是國家間答的相互關係,形式主要是國際條約和各國公認的國際慣例,實施則以國家單獨或集體的強制措施為保證。

2、國內法的主體主要是該國的公民和社會組織,調整物件是一國內部的社會關係,形式主要是制定國立法機關頒佈的規範性檔案,實施則以該國的強制力加以保證。

國際法和國內法有怎樣的兩種關係?

7樓:漫閱科技

兩種型別:或者來

是國際法凌源

駕於國內法之上,或者是國內法凌駕於國際法之上。凱爾森認為應當是國際法凌駕於國內法之上,即國際法居於首要地位,並聲稱「國際法的進化將導致一個世界國家的建立」。凱爾森的這種學說是現代西方國際法理論中重要的一派。

國際法的發展歷程,國際法包括哪些

在古代時期,出現了國際法的萌芽。主要是習慣規則,但也有成文的類似於現代條約的一些檔案 如公元前1296年埃及法老和赫梯王國皇帝訂立的同盟條約 國際法形成於近代時期。三十年戰爭之後的威斯特伐利亞和會可稱為國際法的轉折點。主權國家的出現與主權觀念的確立是國際法產生的社會基礎,羅馬帝國的 世界主權 已不復...

國際法的基本原則

法律分析 國際法基本原則有國家主權平等原則 互不侵犯原則 互不干涉內政原則 平等互利原則 和平共處原則 民族自決原則 和平解決國際爭端原則 善意履行國際義務原則。國際法基本原則,是指那些各國公認的 具有普遍意義的 適用於國際法一切效力範圍的 構成國際法的基礎的法律原則。法律依據 國際法院規約 第一條...

國際法國際私法國際公法國際經濟法的關係

一 國際法包括後抄三者。二 襲國際私法主bai要是解決各國du民商事關係中發生的各種法律zhi衝突。以選擇dao性的條款居多。三 國際公法則涉及國家主權方面的內容,如領海的劃分,各國權力的行使之類的。四 國際經濟法顧名思意是調解國際經濟 中的各種法律關係。五 三者肯定有重疊的地方,若有衝突一般是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