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統國際法上領土取得和變更的方式有哪些?是否還有現實意義

2021-03-27 18:33:33 字數 2836 閱讀 3005

1樓:我與你如此相似

樓上說的沒錯。大概就添附還有現實意義吧。分為自然添附和人為添附。割讓也有非強制割讓,但是現在誰還會像**一樣把土地那麼廉價賣美國啊。

2樓:屏風馬

轉筒國際法上的領土變更方式有:1,先佔(occupation) 2,時效(prescription)3,添附(accretion) 4,割讓(cession) 5,征服(conquest)

就現實意義而言,先佔和征服已經沒有現實意義了,因為先佔的物件是無主地,而現在世界上基本上不存在空白的無主地了。戰爭導致的征服已經被國際法所禁止。當然,實際中時效這種方式也基本上沒有可能了。

這樣回答您滿意嗎?

1,國際法上傳統領土的取得方式有哪些2

3樓:初級提問者

領土的取得方式

(一)傳統國際法的方式

1.先佔:指國家有意識地取得不在其它任何國家主權下土地的主權的行為;

2.時效;

3.添附:添附是指因自然或人為的作用使一國增加領土.

添附包括兩種情況.一是人為的添附.圍海造地、建築堤堰都可使一國領土擴充套件.

二是自然添附.漲灘和三角洲的形成、界河的改道或乾涸、新生島嶼的出現都可能造成領土的增加;

4.征服:

5.割讓:

(二)現代國際實踐中的新方式

1.民族自決;

2.公民投票.

評價傳統國際法上的領土取得方式

4樓:嘲笑三步顛

有五種,第一種是先佔,佔領無主地

第二種是征服,現在已經被棄用

第三種是添附,就是由於自然原因增加的,比如河口三角洲第四種是割讓,兩個國家達成合約

第五種就是長期佔有,與第一種不同,就是長期不受阻撓佔領某地,但是時間長短並沒有被國際法標明,所以沒有什麼實際意義。

基本上可以用自古以來就可以爭一爭了

根據國際法獲取領土的主要方式有幾種

5樓:淮安浙江人

先佔是國家有意識地取得不在其他任何國家主權下土地的主權的行為。先佔必須具備兩個條件:(1)先佔的物件必須為無主地,即不屬於任何國家的土地,或被原屬國家明確拋棄。

(2)先佔應為「有效佔領」:首先,國家應具有取得該無主地主權的意思,並要公開地表現出來;其次,國家須對該地採取實際的控制,包括採取立法、司法、行政措施,建立機構,標示主權等適當的行動。

18世紀以後,單純對無主地的發現行為,一般被認為僅構成一種暫時阻止他國佔領的初步權利,而上述實際或有效佔領才能構成先佔而獲得該土地的主權。有效佔領的方式和程度要求應符合各歷史階段中的人類活動水平。靜態地看,現在世界上已不存在先佔的物件,因而,先佔原則在今天的最大作用是被用來澄清和解決某些歷史遺留問題。

這裡是指取得時效。傳統國際法中借用了民法中的這一概念,是指由於國家公開地、不受干擾地、長期持續地佔有他國領土,從而獲得該領土的主權。但是,由於這裡的時效不問該佔領本身是否非法,加上關於取得時效的期限未能確定這兩個問題,時效的適用歷來爭議很大。

現在基本沒有普遍適用意義。

添附是指由於自然形成或人造的新土地出現而使得國家領土增加,既包括河口三角洲、漲灘等自然添附,也包括圍海造田等人工添附。人工添附不能損害他國的利益。添附歷來被認為是國際法中一項合法獲取領土的方式。

征服也稱兼併,是指一國直接以武力佔有他國領土的全部或一部,並將其納入自己的版圖從而取得該土地的主權。征服無須締結條約,但有效征服須滿足兩個條件:(1)征服國有兼併戰敗國領土的正式表示;(2)戰敗國放棄收復失地的企圖,或戰敗國及其盟國表示屈服並放棄一切抵抗。

征服是以戰爭的合法性為基礎的,它顯然被現代國際法所廢棄。

割讓是一國根據條約將部分領土轉移給另一國。割讓分為強制割讓和非強制割讓。強制割讓是一國通過武力以簽訂條約方式迫使他國進行領土割讓,通常是戰爭或戰爭脅迫的結果。

而非強制割讓是國家自願地通過條約將部分領土轉移給他國,包括買賣、贈與及互換等。強制割讓已隨著戰爭在現代國際法中被廢止而失去其合法性。非強制割讓仍然是合法有效的。

6樓:不敢言愛的心

有五種,第一種是先佔,佔領無主地

第二種是征服,現在已經被棄用

第三種是添附,就是由於自然原因增加的,比如河口三角洲第四種是割讓,兩個國家達成合約

第五種就是長期佔有,與第一種不同,就是長期不受阻撓佔領某地,但是時間長短並沒有被國際法標明,所以沒有什麼實際意義

7樓:匿名使用者

國際法知識淺淡不知道,好象還沒有獲取有爭議領土的先例吧。

8樓:李秋健

過去最早取得居住權的證據

國家領土變更的方式有哪些? 5

9樓:張勇律師

在現代國際法形成之前,國家領

土的變更,主要是傳統國際法認為的五種方版

式,即先佔、時效、添權附、割讓和征服。

三、領土的變更

現代國際法承認領土可以在平等和自願的基礎上進行變更,變更的方式主要有下面幾種:

(一)交換領土。為了便於邊境管理和適應當地的歷史條件,有關國家在自願基礎上交換其部分領土這是符合國家主權和民族自決權的原則的。

(二)全民投票。在爭議地區進行全民投票以決定該地主權的歸屬。這是現代國際法上關於領土主權變更的一種新方式。

(三)收復失地。國家為恢復其對某些領土的歷史性權利而收回被他國侵佔的領土。

現代國際法承認領土變更的方式有哪些

10樓:求秋

在現代國際法形成之前,國家領土的變更,主要是傳統國際法認為的五種方式,即先佔、時效、添附、割讓和征服。

三、領土的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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