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國際貨物買賣中是交易磋商中必不可少的法律步驟

2021-03-03 23:30:49 字數 4765 閱讀 2559

1樓:a文敬

答案:發盤和接受

希望能幫到你,還望採納。

1、交易磋商一般要經過那些環節?它們的含義如何?要訂立一項合同,哪些磋商環節是不可缺少的?為什麼?

2樓:匿名使用者

交易磋商一抄

般要經過詢盤、發盤、還盤和接

受這幾個環節

詢盤是準備購買或**商品的人向潛在的供貨人或買主探詢該商品的成交條件或交易的可能性的業務行為,它不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發盤又稱發價或**,在法律上稱為要約。發盤既可由賣方提出,也可由買方提出,因此,有賣方發盤和買方發盤之分。

後者習慣上稱為遞盤(bid)。還盤又稱還價,是受盤人對發盤內容不完全同意而提出修改或變更的表示。

接受在法律上稱為承諾,它是指受盤人在發盤規定的時限內,以宣告或行為表示同意發盤提出的各項條件。可見,接受的實質是對發盤表示同意。

要訂立一項合同,其中發盤和接受是不可缺少的環節。發盤意味著正式磋商的開始,是訂立合同內容的基礎,接受表明磋商的結束,意味著對於對方所提出各項條件的同意,表明合同的達成,這兩個都是必不可少的。

請問交易磋商的形式跟內容。

3樓:匿名使用者

磋商英文解釋: [consult;advise with]中文解釋: 仔細商量、研究;互相商議;交換意見。

交易磋商即合同磋商指出口企業為**某項貨物與國外客戶就各項交易條件進行洽商,以期達成協議的過程。

交易磋商是以成立合同為目的,一旦雙方對各項交易條件協商一致,買賣合同即告成立。交易磋商的過程也就是合同成立的過程;磋商是合同的根據,合同是磋商的結果。交易磋商的內容和形式交易磋商的內容通常包括品質、數量、包裝、裝運、**、支付、保險、檢驗檢疫、索賠、不可抗力和仲裁等交易條件。

其中品質、數量、包裝、裝運、**和支付六項常常被視為主要交易條件,是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不可或缺的條款,也是進出**易磋商的必談內容。而保險、檢驗檢疫、索賠、不可抗力和仲裁等交易條件,涉及的是合同履行過程中可能發生的問題或爭議的解決辦法,並非合同成立不可或缺的內容,往往被視為一般交易條件。一般交易條件事先就印在合同格式的正面下部或背面,雙方若無異議,就不必逐條磋商。

交易磋商的形式有兩種:口頭磋商和書面磋商。口頭磋商是指買賣雙方在廣交會、華交會等國際交易會上或客戶來訪或出國小組拜訪客戶等面對面直接磋商,以及交易雙方通過**交談磋商。

書面磋商是指交易雙方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郵件(e-mail)和網上洽談等通訊工具進行磋商。

交易磋商的環節交易磋商有詢盤、發盤、還盤和接受四個環節,其中發盤和接受是達成交易、合同成立必不可少的兩個基本環節和必經的法律步驟。交易磋商案例[案例1]我某對外工承包公司於5月3日以電傳請義大利某**商發盤**一批鋼材。我方在電傳中宣告:

要求這一發盤是為了計一項承造一幢大樓的標價和確定是否參加投標之用;我方必須於5月15日向招標人送交投標書,而開標日期為5月31日。意**商於5月5日用電傳就上述鋼材向我發盤。我方據計算標價**,發來電傳通知撤消他5月5日的發盤。

我方當即覆電表不同意撤盤。於是,雙方為能否撤消發盤發生爭執。及至5月31日招標人開標,我方中標,隨即電傳通知**商我方接受該商5月5日的發盤。

但意商堅持該發盤已於5月20日撤消,合同不能成立。而我方則認為合同已經成立。對此,雙方爭執不下,遂協議提交仲裁。

試問,如你為仲裁員,將如何裁決?說明理由。 分析:

如果我是仲裁員,將裁決如下:合同已成立,理由是:(1)義大利於中國均為《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因此本案應受《公約》制約;(2)意商發盤是不可撤銷的:

①我方詢盤中已明確告知對方我方邀請發盤的意圖;②意方知悉我方的意圖後向我方發盤,我方有理由相信該項發盤是不可撤消的,並已本著該項信賴行事,參與了投標;③該項發盤未規定有效期,應視為合理時間有效,本例合同時間應為開標後若干天,(3)意商5月20日來電撤消發盤,我方立即拒絕,撤消不能成立。《公約》規定,一項發盤,受盤人有理由信賴該項發盤是不可撤消並已本著該項信賴行事,該項發盤不能撤銷;(4)我方中標後立即通知意方接受,接受生效,雙方合同成立。 [案例2]我出口企業對義大利某商發盤限10日復到有效。

9日意商用電報通知我方接受該發盤,由於電報局傳遞延誤,我方於11日上午才收到對方的接受通知。而我方在收到接受通知前已獲悉市場****。對此,我方應如何處理?

分析:中國與義大利均系《聯合國國際銷售合同公約》締約國。該案雙方洽談過程中,對《公約》的適用均未排除或作出任何保留,因此,雙方當事人均應受《公約》約束。

按《公約》規定,如果載有逾期按受的信件或其他書面檔案表明,它是在傳遞正常能及時傳送到發盤人的情況下寄發的,則該項逾期接受具有接受效力,除非發盤人毫不遲延地用口頭或書面通知受盤人,他認為該發盤已經失效。據此,我方於11日收到意商的接受電報屬因傳遞延誤而造成的「逾期接受」。因此,如我方不能同意此項交易,應即覆電通知對方:

我方原發盤已經失效。如我方鑑於其他原因,願按原發盤達成交易,訂立合同,可回電確認,也可不予答覆,予以預設。 [案例3]我方發盤至5月5日止,但由於市場情況不穩定,對方延至5月6日才發電傳表示接受,對此我方應如何處理?

分析:應根據當時情況有兩種不同的處理方法: (1)這是一種遲發的接受,遲發接受原則上無效。

但如我方願達成這筆交易,也可及時回電確認,承認他的逾期接受有效,合同於接受到達之日生效;(2)如我不願達成此筆交易,則可通知對方接受逾期,不能確認;也可不予答覆。 [案例4] 一法國商人於某日上午走訪我外貿企業洽購某商品,我方口頭髮盤後對方未置可否。當日下午法商再次來訪,表示無條件接受我方上午的發盤。

那時,我方已獲悉該項商品的國際市場**有趨漲的跡象。對此,你認為我方應如何處理?為什麼?

分析:(1)中國與法國均系《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締約國,洽談過程中,雙方對《公約》的適用均未排除或作出任何保留,因此,雙方當事人均應受該《公約》約束:(2)按《公約》規定:

對口頭要約,須立即接受方能成立合同。上午我方發盤後,法商未置可否,也未提出任何要求,則合同沒有成立。據此,我方鑑於市場有趨漲跡象,自可予以拒絕或提高售價繼續洽談。

如果當時我方急於求售,或由於其他原因,例外行事也是可以的。 [案例5]我方10日電傳**貨物限於15日復到有效,13日收到受盤人答覆「**太高」,15日又收到受盤人來電「你10日發盤我接受」,此時市價上浮,我覆電拒絕。問我方這樣做是否可以,理由何在?

分析:可以,因對方13日來電是對我方發盤的拒絕,而發盤一經拒絕即告有效。 [案例6] 我出口企業於6月1日向英商發盤**某商品,限6月7日復到有效。

6月2日收到英商電傳表示接受,但提出必須降價5%。我正研究如何答覆時,由於該商的國際市場發生對英商有利的變化,該商又於6月5日來電傳表示,無條件接受我方6月1日的發盤。試問我方應如何處理?

為什麼?分析:發盤一經受盤人還盤人而告失效。

而英商2日的電傳是一項還盤。因此,我6月1日發盤已經失效。據此,如由於市場變化,我方不願達成交易,則可予以拒絕。

如願意按原價達成交易,則可立即回電予以確認。[案例7]我某出口公司於2月1日向美商報出某農產品,在發盤中除列明各項必要條件外,還表示:「packing in sound bags」。

在發盤有效期內美商覆電稱:「refer to your telex first accepted,packing in new bags」。我方收到上述覆電後,即著手備貨。

數日後,該農產品國際市場**猛跌,美商來電稱;「我方對包裝條件做了變更,你方未確認,合同並未成立。」而我出口公司則堅持合同已經成立,於是雙方對此發生爭執。你認為,此案應如何處理?

試簡述理由。分析:處理本案應從下述幾點著眼,考慮具體措施:

(1)中、美均為《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締約國。在該筆業務的來往電傳中均未排除《公約》的適用。據此,雙方當事人理應受《公約》中有關條款的約束;(2)按《公約》第19條(2)款的規定,對發盤表示接受而對發盤內容做非實質性改變時,除發盤人在不過分遲延的期限內通知反對其間的差異外,仍構成接受。

如發盤人在不做出這種反對,合同條件就以該項發盤的條件以及接受通知內所載的更改為準;(3)根據《公約》第19條(3)款的規定,包裝的改變不屬於實質性改變;(4)合同應按「裝入新袋」的條件成立;(5)綜上所述,美商覆電已構成接受,合同成立。如美商拒不履約,我方自應按《公約》的有關規定向美商提賠。 [案例8]我某外貿企業向國外詢購某商品,不久接到外商3月20日的發盤,有效期至3月26日。

我方於3月22日電覆:「如能把單價降低5美元,可以接受。」對方沒有反應。

後因用貨部門要貨心切,又鑑於該商品行市看漲,我方隨即於3月25日又去電錶示同意對方3月20日發盤所提出的各項條件。試分析,此項交易是否達成?理由何在?

分析:交易未達成。因為我方3月22日電是還盤,按法律規定一項發盤一經還盤即告終止;原發盤人對還盤又來作答覆。

而3月25日電是對已失效的發盤表示接受,據此不能達成交易。

交易磋商的兩個基本環節是什麼(單證員試題)

4樓:敢說真話也有罪

交易磋商可概括為四個環節,即為詢盤、發盤、還盤和接受。其中發盤和接受是必不可少的兩個基本環節。

詢盤指交易的一方準備購買或**某種商品,向對方詢問買賣該商品的有關交易條件。內容可涉及**、規格、品質、數量、包裝、裝運以及索取樣品等,而多數只是詢問**。

在國際**實務中,發盤也稱報盤、發價、**。法律上稱之為「要約」。發盤可以是應對方詢盤的要求發出,也可以是在沒有詢盤的情況下,直接向對方發出。

發盤一般是由賣方發出的,但也可以由買方發出,業務稱其為「遞盤」。

受盤人在接到發盤後,不能完全同意發盤的內容,為了進一步磋商交易,對發盤提出修改意見,用口頭或書面形式表示出來,就構成還盤。還盤是對發盤的拒絕。還盤一經作出,原發盤即失去效力,發盤人不再受其約束。

所謂接受,就是交易的一方在接到對方的發盤或還盤後,以宣告或行為向對方表示同意。法律上將接受稱作承諾。接受和發盤一樣,既屬於商業行為,也屬於法律行為。

在交易磋商中,構成實盤應具備的條件

實盤對發盤人具有約束力,所以實盤所包括的內容,應符合成交合同的要求。實盤必須具備的內容 實盤必須提出完整 明確 肯定的交易條件,包括商品的品質規格 數量 包裝 裝運期 支付方式等主要條件,以便促使接盤人從速作出決定。必須規定有效期限。這既是對發盤人的約束,也是對發盤人利益的保護。在國際交易磋商中,構...

在電子商務交易活動中,什麼是網路購物最後環節,有利於提高雙方買賣的信譽度

在電子商務交易活動中,什麼是網路購物最後環節有利於提高雙方買賣的信譽度對的。電子商務中網上交易最後一個環節是什麼?電子商務的業務流程應當還包括物流配送,售後服務等。單純講網上交易的最後環節應當是簽訂合同洞洞洞 下訂單 一 網上購物的好處 對於消費者來說可以在家 逛商店 訂貨不受時間 地點的限制 獲得...

為什麼在國際結算中,商業匯票的出票人是出口商

在國際 結算中,商業匯票的出票人都是出口商。匯票的概念 匯票是由出票人簽發,要求付款人在見票時或在一定期限內,向收款人或持票人無條件支付一定款項的票據。所以付款人不一定是出票人!付款人多數情況是出票人的債務人,出票人是付款人的債權人,就像信用證中的開證行,運用自己的銀行信用開出信用證,向出口商允諾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