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企破產的時間點認定,是按上級主管部門同意破產的時間,還是企

2021-04-17 12:15:00 字數 4317 閱讀 2036

1樓:淮安浙江人

一、根據《破產法》規定,以下三種情況下,人民法院應當宣告企業破產:

1、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又不具備法律規定的不予宣告破產條件的;

2、企業被依法終結整頓的;

3、整頓期滿,不能按照和解協議清償債務的。

二、未經和解、整頓程式,直接作出破產宣告:

1、債務人是全民所有制企業,提起破產申請,上級主管機關不申請對該企業整頓,由人民法院宣告破產。

2、債權人申請破產,債務人是全民所有制企業,債務人上級主管部門不申請對該企業整頓,由人民法院宣告破產。

3、在前兩種情況下,債務人和債權人會議沒有達成協議,由人民法院宣告破產。

4、非全民所有制企業達到破產界限,由債務人申請破產,沒有進行和解或者未達成和解協議,由人民法院宣告破產。

2樓:匿名使用者

國企破產未得到上級主管部門批准宣告破產終結有法律效力嗎

破產保護和破產有區別嗎?

3樓:匿名使用者

1、公司是否能夠繼續運營,

宣佈破產的公司全部業務必須立即完全停止,進入破產清算程式,

而申請破產保護的公司可以繼續運營自己的業務,以爭取重組或盈利以避免破產。

2、程式不同

申請破產,公司全部業務必須立即完全停止。由破產財產託管人來「清理」(拍賣)公司資產,所得資金用來償還公司債務,包括對債權人和投資人的債務。

申請破產保護,不是直接進行破產清算,因為他們仍希望繼公司還可以重組,重新開始經營,但有些公司最後還是以清算告終。

3、控制人 不同

申請破產,公司全部業務必須立即完全停止,由破產財產託管人來「清理」(拍賣)公司資產

申請破產保護,不是直接進行破產清算,因為他們仍希望繼公司還可以重組,重新開始經營

擴充套件資料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的規定,申請(被申請)破產的債務人應當具備法人資格,不具備法人資格的企業、個體工商戶、合夥組織、農村承包經營戶不具備破產主體資格。國有企業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時,應當提交其上級主管部門同意其破產的檔案;其他企業應當提供其開辦人或者股東會議決定企業破產的檔案。

債務人申請破產,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一)書面破產申請;

(二)企業主體資格證明;

(三)企業法定代表人與主要負責人名單;

(四)企業職工情況和安置預案;

(五)企業虧損情況的書面說明,並附審計報告;

(六)企業至破產申請日的資產狀況明細表,包括有形資產、無形資產和企業投資情況等;

(七)企業在金融機構開設帳戶的詳細情況,包括開戶審批材料、帳號、資金等;

(八)企業債權情況表,列明企業的債務人名稱、住所、債務數額、發生時間和催討償還情況;

(九)企業債務情況表,列明企業的債權人名稱、住所、債權數額、發生時間;

(十)企業涉及的擔保情況;

(十一)企業已發生的訴訟情況;

(十二)人民法院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產,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一)債權發生的事實與證據;

(二)債權性質、數額、有無擔保,並附證據;

(三)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證據。

4樓:雪人晒太陽

最大的區別是公司是否能夠繼續運營,宣佈破產的公司全部業務必須立即完全停止,進入破產清算程式,而申請破產保護的公司可以繼續運營自己的業務,以爭取重組或盈利以避免破產。

申請破產,公司全部業務必須立即完全停止。由破產財產託管人來「清理」(拍賣)公司資產,所得資金用來償還公司債務,包括對債權人和投資人的債務。

申請破產保護,不是直接進行破產清算,因為他們仍希望繼續運營並控制破產程式。公司還可以重組,重新開始經營,但有些公司最後還是以清算告終。

5樓:匿名使用者

有,簡單說他們最大的區別是能否繼續運營,破產保護有喘息的時間,而破產則直接解散。

破產

是指當債務人的全部資產無法清償到期債務時,債權人通過一定程式將債務人的全部資產供其平均受償,從而使債務人免除不能清償的其他債務。並由法院宣告破產解散.

破產保護

指不管債務人是否有償付能力,當債務人自願向法院提出或債權人強制向法院提出破產重組申請後,債務人要提出一個破產重組方案,就債務償還的期限、方式以及可能減損某些債權人和股東的利益作出安排。這個方案要給予其一定的時間提出,然後經過債權人通過,經過法院確認,債務人可以繼續營業。

這就是重整的概念,在中文中又叫破產保護。在美國,如果一旦企業申請破產保護,它的債權人暫時就不能去追究這個企業的債權,企業就能夠有個喘息的時間。在申請破產保護的這段時間之內可以想辦法。

一旦公司通過破產保護,走出了破產法庭以後,相當於把身上的債務甩掉了,可以輕鬆上陣。

破產保護除了維護企業和個人的區域性利益外,它還有利於防止出現大批失業,對緩解社會矛盾、保持社會穩定具有積極的意義。

擴充套件資料:申請企業破產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第一條 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具備破產原因:

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

明顯缺乏清償能力

相關當事人以對債務人的債務負有連帶責任的人未喪失清償能力為由,主張債務人不具備破產原因的,人民法院應不予支援。

第二條 下列情形同時存在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

債權債務關係依法成立

債務履行期限已經屆滿

債務人未完全清償債務

第三條 債務人的資產負債表,或者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等顯示其全部資產不足以償付全部負債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債務人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但有相反證據足以證明債務人資產能夠償付全部負債的除外。

第四條 債務人賬面資產雖大於負債,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明顯缺乏清償能力:

因資金嚴重不足或者財產不能變現等原因,無法清償債務

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無其他人員負責管理財產,無法清償債務

經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無法清償債務

長期虧損且經營扭虧困難,無法清償債務

導致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的其他情形

第五條 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在合理期限內清算完畢,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產清算的,除債務人在法定異議期限內舉證證明其未出現破產原因外,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六條 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產的,應當提交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有關證據。債務人對債權人的申請未在法定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出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裁定受理破產申請。

受理破產申請後,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債務人依法提交其財產狀況說明、債務清冊、債權清冊、財務會計報告等有關材料,債務人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債務人的直接責任人員採取罰款等強制措施。

第七條 人民法院收到破產申請時,應當向申請人出具收到申請及所附證據的書面憑證。

人民法院收到破產申請後應當及時對申請人的主體資格、債務人的主體資格和破產原因,以及有關材料和證據等進行審查,並依據企業破產法第十條的規定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人民法院認為申請人應當補充、補正相關材料的,應當自收到破產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告知申請人。當事人補充、補正相關材料的期間不計入企業破產法第十條規定的期限。

第八條 破產案件的訴訟費用,應根據企業破產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從債務人財產中撥付。相關當事人以申請人未預先交納訴訟費用為由,對破產申請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第九條 申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人民法院未接收其申請,或者未按本規定第七條執行的,申請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

上一級人民法院接到破產申請後,應當責令下級法院依法審查並及時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下級法院仍不作出是否受理裁定的,上一級人民法院可以徑行作出裁定。

6樓:匿名使用者

破產和破產保護在法律上是完全不同的兩個概念,主要區別是能否繼續運營。

破產是指公司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無力繼續經營,由法院宣告停止營業,進行債權債務清理的狀態。宣佈破產的公司全部業務必須立即完全停止,由破產財產託管人來「清理」(拍賣)公司資產,所得資金用來償還公司債務,進入破產清算程式。

破產保護是指不管債務人是否有償付能力,當債務人自願向法院提出或債權人強制向法院提出破產重組申請後,債務人要提出一個破產重組方案,就債務償還的期限、方式以及可能減損某些債權人和股東的利益作出安排。這個方案要給予其一定的時間提出,然後經過債權人通過,經過法院確認,債務人可以繼續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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