錄音證據的認定是怎樣的,錄音能否作為證據

2021-06-03 14:08:02 字數 5322 閱讀 1710

1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證據是指依照訴訟規則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錄音可以作為法庭證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 的若干規定〉》第22條規定:

“調查人員調查收集計算機資料或者錄音、錄影等視聽資料的,應當要求被調查人提供有關資料的原始載體。提供原始載體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複製件。”

錄音作為法庭證據,有以下限制:

1、錄音儘量儲存原始載體;

2、錄音不得侵犯他人隱私;

3、錄音儘量不要單獨作為法庭證據;

4、當事人出示的錄音證據未被剪接、剪輯或者偽造,前後連線緊密,內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觀真實性和連貫性。

手機錄音能作為證據嗎?

2樓:萇作宓靜槐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一方當事人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況下自行收集的視聽資料,如不存在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情況,不得視為非法證據。

3樓:庹慧智

你好,我是做法律的,以前的情況下,錄音是不做證據的,但是現在可以做為證據。其實你最好是和他分清楚些,先小人後君子,有好多的都是朋友,因為借錢沒有原則,而導致雙方反目成仇的。

4樓:匿名使用者

手機錄音一般會失真,最好用手機錄相。

錄音在法律上可以作為證據的,但他不能作為唯一的證據,還必須有書面證據或人證。

5樓:匿名使用者

只可以作為輔助證據,影響判決。但是除非你用音訊分析之類的對聲音做出證明,並且內容足夠真實,完整,才可以作為證據(中國法院沒有對聲音進行辨別的步驟,所以你想讓其作為證據,除非你能夠自己證明真實性)

最後提醒你,內容要完整和真實,這個很容易被對方律師駁倒,也很容易偽造,所以很難做到。

6樓:peter_風信子

只要是錄音就可以。但聲音不能太失真。

在法庭上,你出示錄音證據後,對方認可是他的聲音法院就支援。如果對方有異議,可申請鑑定。聲線,筆跡和指紋在法律上都是能起到證據作用的。

錄音證據如何認定?

7樓:叨書

日常生活中,許多人為了保護自己的權益,會採取錄音的方式記錄事件發生的過程。一旦發生糾紛,則以錄音作為支援自己的證據。這種錄音是否合法?法院是否會予採納?

視聽資料作為證據形式之一,是被法律認可的證據形式,合法的錄音資料即屬於視聽資料,可以作為證據呈現在法庭之上。要使得錄音資料能夠作為有效證據出現在法庭審判當中,其取得的方式方法必須要符合相關的法律規定,錄音資料本身需要沒有瑕疵且完整。

其次,在訴訟實踐中,如果要使用錄音證據,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二是錄音資料中記載的內容應當儘量清晰、準確,雙方就所談論的問題及表態均有明示。本案中劉某所提交的證據中就雙方是否繼續合同的表述並不清楚,在整段錄音中,劉某並未明確的提出雙方是否繼續按照原合同履行的問題,何某也沒有明確的表態雙方繼續按照原合同履行。

三是除錄音證據外,還應充分提供其他證據佐證。

錄音能否作為證據

8樓:

錄音資料也可以作為證據使用。但要分情況而定。若是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反而言之,如果未經相關當事人同意的錄音錄影資料沒有侵害到他人的合法權益,也沒有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則該錄音錄影資料可以作為定案的根據。

2023年4月1日起實施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

第六十八條規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依照現行的法律規定,未經對方同意的錄音只要符合兩點條件就能夠作為證據使用,第一:不是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方式取得的;第二:不是以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

根據以上規定,偷錄的錄音資料沒有侵害到對方的合法權益,也沒有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而是為了保護自己的合法利益,所以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擴充套件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第六十五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

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當事人在該期限內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期限,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適當延長。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

拒不說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據不同情形可以不予採納該證據,或者採納該證據但予以訓誡、罰款。

第六十六條人民法院收到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應當出具收據,寫明證據名稱、頁數、份數、原件或者影印件以及收到時間等,並由經辦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9樓:土流集團

錄音檔案能作為證據使用。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證據有下列幾種:(一)書證;(二)物證;(三)視聽資料;(四)證人證言;(五)當事人的陳述;(六)鑑定結論;(七)勘驗筆錄。

以上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十八條規定, 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根據該條款的規定,錄音資料並不一定必須徵得對方的同意方能作為有效證據,只要取的該證據的時候沒有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或沒有違反法律的規定的,查證屬實的,錄音資料就能夠作為有效的證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九條規定:存有疑點的視聽資料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要使錄音證據具有法律效力,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一是當事人出示的錄音證據未被剪接、剪輯或者偽造,前後連線緊密,內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觀真實性和連貫性。二是錄音證據的取得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如果錄音證據的持有者採用了侵犯他人的隱私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的規定,比如在其工作處所或者住所以竊聽方式取得的錄音資料,就屬於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訴訟證據使用。

  三是對方未提出反駁或反駁理由不成立。法院在把錄音證據作為判案依據時,還要對錄音證據是否有疑點進行審查。如果對方當事人對錄音資料表示質疑,並提出足夠的證據加以反駁,那麼該錄音證據便失去證明力;如果沒有足夠的證據加以反駁,法院就應當確認該錄音證據的證明力。

10樓:正氣長春

錄音可以作為追付欠款的證據,但如果要取得勝訴,還需要相關的證據佐證。

11樓:匿名使用者

錄音可以作為證據使用。但要分情況而定:若是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反而言之,如果未經相關當事人同意的錄音錄影資料沒有侵害到他人的合法權益,也沒有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則該錄音錄影資料可以作為定案的根據。

相關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六十八條規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12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作為其中的一部分,證據越多,要回的可能行越大

13樓:匿名使用者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和司意見,錄音證據是有效的證據形式,你還可以對追討過程進行錄音,以補強自己的債權憑據。

錄音時要注意錄取完整,並應在談話過程中提及談話當天的時間、在場人等客觀情況,以便在日後提交法庭時能夠用錄音自證錄音日期等情況。錄音證據應妥善保管好原件,轉錄、翻錄可能會使證據效力降低。

什麼樣的錄音可以作為證據呢?

14樓:九九歸一啊歲月

用匹諾曹錄音,

1、**錄音應注意的問題

隨著偷錄的錄音作為合法證據被人民法院認可以來,越來越多的人希望通過祕密錄音方式拿到有力證據以獲得官司的勝訴。因此錄音證據以及其他電子證據將會受到越來越多的重視和得到越來越多的應用。那麼在進行錄音時應該注意哪些問題呢?

首先,錄音時要明確被錄音人的自然情況,比如姓名,職務等,需要注意的是,要以合適的、自然的方式明確對方的這些情況,以免引起對方的警惕。

2、要儘可能的明確雙方交易發生的時間地點數額、過程和結果;需要注意,相關數額務必要明確具體,千萬不可模稜兩可,比如:甲欠乙14.3萬元,但未書面證據,乙為了獲取有力證據去找甲錄音,錄音時,乙對甲說:

“甲,你欠我那十幾萬元貨款什麼時候還我啊?”甲說:“我現在沒錢,等年底我肯定還你。

”乙的錄音就存在一個致命的錯誤:即欠款數額不明確。他不能緊緊依靠此錄音要求甲償還乙的14.

3萬元貨款,因為,錄音中未提到14.3萬元欠款的事,而乙又無其他證據證明,那麼乙只可能要求甲償還10萬元。

3、利用錄音以證明未過訴訟時效問題。有些欠款已經長達數年,債權人雖然年年去債務人處去催要,但並無書面證據證明。如果沒有其他證據債權人僅僅靠2年前的欠條去法院起訴,債務人很有可能會以超過訴訟時效作為拒絕付款的抗辯理由,則法院就有可能以超過訴訟時效為由判決債權人敗訴。

為了避免此種不利結果出現,有些債權人就會想辦法找債務人去錄音,以證明債權人年年去債務人處催要欠款的事實。做該類錄音要注意:如果對方是公司企業,一要儘量找對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錄音,二要明確對方姓名、職務、欠款時間,以及每年都催要的事實。

4、錄音時要注意幾個要點:一、錄音人應提出話題或者提出質疑問題以便引導、促使被錄音人自己說出事實真相。堅持錄音者少說話讓被錄者多說話。

被錄者沉默並不表示視為其承認。有些人錄音時滔滔不絕,而被錄音者卻一言不發,這樣的錄音沒有多大價值。二、錄音過程不要有間斷,不要因為被錄音者說別的事情與案情無關就暫時停錄,否則會被對方和法院認為錄音有剪輯的嫌疑而否定該錄音的真實性和合法性,導致對錄音者被動不利。

為了便於法院審判人員清晰的、明確的掌握錄音內容,以便更有力的支援錄音者的訴訟主張,錄音者務必要將錄音內容整理成書面材料,連同錄音證據一同提交人民法庭。

7、錄音原件的重要性

1、 只有清晰的語音,才能真正起到證明的作用。如果錄音效果不佳,或者有個別字詞甚至句子聽不清楚,就會使得這份重要證據的效力大打折扣。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十九條, “對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進行質證時,當事人有權要求出示證據的原件或者原物。……”第六十五條, “審判人員對單一證據可以從下列方面進行稽核認定: (一)證據是否原件、原物,影印件、複製品與原件、原物是否相符;……”第六十九條,“下列證據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 (三)存有疑點的視聽資料; (四)無法與原件、原物核對的影印件、複製品;……”可以看出,原件在民事訴訟當中相當重要,原件只能有一個,而複製件可以有很多個,要多少有多少,所以保證錄音證據的原始性極為重要!

手機的通話錄音在法庭上能當證據嗎

可以作為證據使用,但是僅僅錄音是孤證,還得需要其他證據相互印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中對錄音證據有明確規定 第二十二條 調查人員調查收集計算機資料或者錄音 錄影等視聽資料的,應當要求被調查人提供有關資料的原始載體。提供原始載體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複製件。提供複製件的,調查人員應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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