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以違反紀律為由,要辭退我,但合同還沒到期,這樣做合理嗎

2021-04-14 14:03:15 字數 1694 閱讀 6214

1樓:樹杪百重泉

《勞動合

bai同法》第39條確實規定員du工嚴重違反zhi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dao人專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且無須屬支付賠償金(39條算是用人單位寶貴的趕人不付錢的招了),但是,第39條的規定是「嚴重違反」規章制度,抓到一次睡覺就讓走人比較苛刻。你看一下你們公司規章制度對於這種情況是怎麼規定的,夠不夠得上嚴重違紀,你們寫規章制度的人應該不至於寫出上班睡覺屬於嚴重違紀的條款。如果規章制度沒有這麼規定,那你去仲裁吧,告他們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要求公司支付雙倍補償。

即使規章制度有規定,這個規章制度是不是通過民主程式制定,有沒有充份讓你知曉也可以研究研究。

一般用人單位想用39條趕人也都會做得嚴密一點,比如說先搞幾次書面警告之類的。你們公司做得太直白了。當然,也有可能公司根本就沒有讓你走人而不賠錢的故意,而是老總下令不得不執行。

2樓:匿名使用者

1、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二款規定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回勞動合同。

2、按勞答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公司以嚴重違紀為由解聘員工是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啊

3、至於檔案你完全可以放心,我也是做人力資源的,這些是不可能寫上去的。

最後給你一個建議,不要埋怨、擺正心態。在今後的工作中吸取教訓!

3樓:匿名使用者

辭退沒有什麼合理不合理,你違反了勞動紀律是可以對你處分,但是辭退你還是公司違約的。你肯定得讓公司賠償你的違約金。第三個問題你也不用擔心,現在找工作也很少有看你的檔案的。

一樓的回答純屬信口開河!

4樓:匿名使用者

自己 小心復一點 吧 公司 要開除 一個員工制 會找很多理由 的而且 你要是 想 靠法律 來 與公司抗衡 很麻煩 不說。 誰對誰錯 都不一定

所以 還是 把 這一關過了 給 領導 寫封 保證書 以後 別這樣了你要是 還想繼續幹這個的話 就這樣吧

5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你們的勞動合同或公司規章制度有約定的話那就屬你違約了

既然是你違約

那麼應該是按你們的約定來解決問題

你前兩個問題就不成立

第三個,檔案上有可能會寫因什麼原因解除勞動合同

公司以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為由無理辭退,如何贏得勞動仲裁? 100

6樓:匿名使用者

按實際bai情況,如果用du人單位以嚴重違反公司規zhi章制度為由dao辭退勞動者內的,如果勞動者容因此而申請勞動仲裁,勞動者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六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7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你要看當初入職時是否有單位向你宣讀相關的勞動章程。如你有簽收。一旦違反得無從反駁。

8樓:大紅門律師服務

贏得仲裁,要求公司

來賠償違法解除

源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的賠償,關鍵是看證據問題;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仲裁申請時,需要你作出最基本的證明責任,即證明你和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係。具體的賠償標準需要根據你的工作年限,你的工資進行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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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以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為由解除勞動合同急急急

複用人單位以勞動者嚴重違反制規章制度為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依據 勞動合同法 39條的規定,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並且用人單位需要履行的書面通知勞動者的義務,也徵求了工會的意見,並且有證據證明勞動者存在經過合法程式制定的規章制度。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

以調離崗位為由,變相辭退,我該怎麼維護我的利義

用人單位調整崗位合法的,應當接受。工作內容是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一般而專 言,調整崗位應當屬協商一致並變更合同,但根據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二 項和各地司法實踐,屬於以下兩種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調整勞動者崗位,屬於用工自主權,勞動者應當服從 一 有證據證明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崗位的 二 調整崗位是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