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以考核為由,直接扣工資總額20,次年考核完畢後再予發放,這樣合法嗎

2021-04-13 06:37:10 字數 668 閱讀 7622

1樓:夜色妖影

工資的組成部分是:底薪+績效工資+各種補貼+其它收入

如果你們當初談的/勞動合同上寫的是:工資×元,這個×是多少是不能扣的,如果是工資+績效共計×元,這個×是要減出績效工資的!

2樓:陳律師

有明確的公司制度嗎?

公司從工資扣除20%作為績效,每月考核簽字,年終一併發放,現員工中途離職,公司不發放績效工資,怎麼辦?

3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與公司協商不成的話可以向當地的勞動部門投訴或者申請勞動仲裁的。

公司以績效考核為由每月扣了工資的10%說是年底在發,現已辭職是否要的回?勞動法中有無相關條款?

4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有點困難,遇到類似我的問題。如果你在勞動合同中已註明,就沒有問題;如果沒有註明,只是口頭約定,那就要看這個公司老闆的誠信,如果他不給,你很難要回。

5樓:

有希望。

可以單位拖欠工資為由向單位主張,但需要掌握未扣款前工資數額的證明

6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要的回,還可以以用人單位不及時支付工資為由要求經濟補償,可以去當地勞動保障部門質詢

公司以績效考核為由扣除了工人公司的20,說是每季度發

這個第一要看你扣除績copy效工資後所得的工資是多少錢,如果低於最低工資那肯定是不合理 第二,有無簽訂勞動合同,合同中有無規定基本工資項,如果低於基本工資項也是不合理 第三,如果上述兩項都不存在,那麼公司的做法無可非議,公司的績效考核是可以以扣工資來作為懲罰手段的。建議樓主瞭解下週圍同事們的意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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